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汝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0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汝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汝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汝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