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张汝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汝国,曾用名罗少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汝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0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汝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汝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汝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汝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汝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红利

审判员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