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吴腾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腾凯,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乌鲁木齐市无固定住址。2016年7月6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腾凯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腾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年4月,被告人吴腾凯自称是现役部队的军官与他人进行交往,并向顾某和陈某出示了其伪造的军官证和军功章,并谎称因在部队受伤,部队给了其150万元人民币,和一套西山的房子,取得被害人顾某和陈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吴腾凯以自己做药材生意为由欺骗陈某投资做生意并且吴腾凯以军人身份欺骗顾某与其谈恋爱。经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0部队政治部保卫处查询,查证编号信息为“兰字第0103015号,姓名为吴腾凯”的军官证信息与其所属部队人员军官证信息不符,系伪造的军官证。

2、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吴腾凯分别以帮助被害人曹某、刘某1、裴某、刘某2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7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顾某、刘某2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吴腾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腾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腾凯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腾凯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腾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出异议,辩称自己与顾某谈恋爱并未冒充军人,也没有向他人展示过军官证和军功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刘某210000元提出异议,辩称只收取6000元,亦归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刘某1、曹某、裴某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腾凯自称是现役某部队的军官与乌鲁木齐市新疆某大学学生顾某、陈某进行交往,并向二人展示其军官证及军功章。在骗取二人信任后,被告人吴腾凯以做药材生意为由诱骗陈某投资做生意,以军人身份欺骗顾某与其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0部队政治部保卫处查询,查证编号信息为“兰字第0103015号,姓名为吴腾凯”的军官证信息与其所属部队人员军官证信息不符,系伪造的军官证。

另查明,2016年7月5日,被害人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要在乌鲁木齐市华夏医院引产孩子为由约被告人吴腾凯见面,后公安人将被告人吴腾凯抓获。经搜查,从被告人吴腾凯住处搜缴伪造的军官证一本、军官证二枚、军装一套。

本起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顾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20时许,她和同学陈某在七道湾老年病医院的院子里散步,看见吴腾凯在遛狗,她和陈某上前逗了一会狗,吴腾凯就主动和他们聊天,说自己是现役军官、副连长,因受伤在疗养,部队给他奖励了150万元,还给了一套在的房子,自己在银川路世界名筑还买了一套房子,目前在作药材生意。之后吴腾凯留了他们的电话,互加了微信。在后来的聊天过程中,吴腾凯还给她发了军官证照片,也让她看了证件,说所在部队在兰州。之后吴腾凯就经常给她打电话,说喜欢她,并说如果当他女朋友、结婚的话,就给她20万的彩礼,还将房子过户给她。就这样持续了一段时间。2016年5月10日左右,吴腾凯约她和陈某去吴腾凯位于七道湾二附院的家中吃饭,吴腾凯又让陈某去买菜,并借机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因当时害怕又觉得丢人,就没敢报警也没有给别人说。5月中旬的时候,吴腾凯说药材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不开,问她和陈某有没有钱,他们说是学生没有钱。吴腾凯说上这个学没前途,不如退学,将退的学费用来压货,1万元可以转25万,等赚了钱就将钱还给他们。陈某在吴腾凯的诱惑下于2016年6月12日退学了。吴腾凯又让她退学,她没同意。在吴腾凯的诱骗下,她和吴腾凯和好了,并搬到吴腾凯住的房子,陈某因为退学了也搬过去一起住。后经过吴腾凯的威逼利用,她于6月16日也退学了。过了没多久,经化验她怀孕了。在她与吴腾凯同住的期间,一直没见吴腾凯出去忙,也没有带她去药材库房,基本天天在家,跟别人发微信聊天说办驾照的事,说可以不参加考试就能办出驾照,也有好多人给吴腾凯微信转账。为此,她和陈某开始怀疑吴腾凯,她就给吴腾凯说钱的事,吴腾凯还打了她说钱都压在货上,把她和陈某关在房子里。6月20号的时候,吴腾凯说钱到帐了,带着她和陈某去银行取钱,结果卡里没钱,她和陈某就觉得被骗了。吴腾凯还威胁她要去她家闹事,之后她就报警了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他和同学顾某在七道湾老年病医院的院子里散步,看见吴腾凯在遛狗,他和顾某上前逗了一会狗,吴腾凯就主动和他们聊天,说自己是现役军官、副连长,因受伤部队给他奖励了150万元,有两套房子,目前在作药材生意,还说要给顾某送一只狗。之后吴腾凯留了他们的电话,互加了微信。此后几天,他们一直发微信聊天,也在医院的院子里见过面,还给他和顾某看了军官证,还说在鲤鱼山路红旗大队开了一家宠物店。5月5日左右,他和顾某来到吴腾凯租的房子里,吴腾凯从床头的抽屉里拿出军官证给他们看,军装挂在衣柜内,军功章摆在衣柜的格挡上。随着接触,吴腾凯说可以办驾照,不用考试,给别人办需要六七千元,给他便宜点,他也见吴腾凯经常打电话说办驾照的事。后来聊天的时候,吴腾凯给他和顾某说生意上的资金周转有点问题,让他们想不想压货挣钱,一次压1万元,可以挣好几万,等7月出货的时候就可以还钱,他和顾某说是学生没钱。到了2016年6月的时候,吴腾凯劝他说上学也没什么意义,不如退学,把退的学费给他压货,还能挣钱,还可以写承诺书,他就心动了。他把退的1万元学费于6月13日通过支付宝交给了吴腾凯。之后吴腾凯又让顾某退学,还说要娶顾某,还要给顾某20万元的彩礼,将两套房子也过户给顾某。然后顾某回去和家里商量,因顾某家里不同意,吴腾凯还出主意说要顾某以死相逼,顾某照做后也退学了,把学费通过他的手机支付宝转给了吴腾凯。然后他们都去了吴腾凯的出租房居住。之后他们三人一同坐飞机去了西安考察药材生意,结果没见什么人,第二天就回来了。他和顾某觉得不靠谱,就问吴腾凯要学费,吴腾凯说钱都压在药材上了。过了几天,他和顾某想走,结果被吴腾凯反锁在房子里。直到6月25日他们才偷跑出来。期间,吴腾凯一直打电话威胁顾某。7月5日,他和顾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顾某的母亲,2016年6月,顾某、陈某和吴腾凯去过她家两次,具体日子记不清了。第一次吴腾凯到家之后,也没有人给她介绍,她以为吴腾凯是顾某的同学,然后就闲聊。吴腾凯自我介绍说是部队的军官,立过功,腿上有伤,参加过汶川地震救援,因受伤立功,部队奖励他几百万,还买了两套房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军官证、军功章和几张穿军装的照片给她看。之后她打电话问顾某吴腾凯拿这些东西给她看是啥意思,顾某说吴腾凯要和自己谈恋爱,拿这些东西就是为了证明吴腾凯是军官,让她放心,还说要退学和吴腾凯做生意,她不同意就挂了电话。第二次吴腾凯到她家时拿出一本房产证给她看,说要把这个房子过户给顾某,她没说话。等他们走后,她给陈某打电话,后经陈某核实,就没有吴腾凯房产证上登记的这个房子,她就觉得吴腾凯肯定是骗人的,她让顾某离开吴腾凯。

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5日,被害人顾某和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顾某以要在友好南路华夏医院打掉孩子为由约见吴腾凯,吴腾凯赶至华夏医院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7月6日0时许,经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吴腾凯租住的位于七道湾二附院25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依法搜查,在其卧室内搜查出军官证一本,在衣柜二层格挡处搜出两枚军功章,在卧室床下搜出军装一套。上述物品均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6、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吴腾凯对公安民警依法搜查出的物证进行了指认,且当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扣押物证无异议。物证军官证显示,姓名,吴腾凯,职务副连长,衔级中尉,编号为兰字第0103015,发证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8月1日,发证机关为68210部队。

7、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0部队政治部保卫处查证情况回复证实,编号信息为“兰字第0103015号”、姓名为“吴腾凯”的军官证,与该部队所属人员军官证信息不符,非该部队人员。

8、被告人吴腾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他是在七道湾二附院家属院认识的顾某和陈某。聊天的时候顾某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做药材的,当过兵,之后他们成了朋友。顾某和陈某到他租住的房子的时候看到了他的假军官证和假军功章,他就拿出来给他们看,说是部队的退伍军官,在部队立过功,“7.5”的时候立过一等功,因左腿受伤才退伍,退伍后部队给了一套西山的房子还有现金合计150万元。顾某问他还剩多少钱,他说投资和做生意了,然后又挣了点钱,买了一套位于新市区世界名筑小区的房子。他和顾某、陈某经常联系成了好朋友。聊天中间他给顾某、陈某说起过,现在上学也是白上,浪费时间,这话说过两次。在和顾某认识半个月后,他就和顾某成为恋人,顾某也答应要和他结婚。后来陈某就退学了,说要和他做生意,当晚陈某就把1万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他。过了几天顾某也退学了,也把1万元通过陈某的支付宝转给了他。

他在和顾某谈对象之前说过自己是现役军官副连长,谈对象之后顾某问过一次,他又说了一次,他没敢承认自己没当过兵。他对顾某称立功、看军官证以及部队奖励的事情,就是想和顾某在一起,才说大话、欺骗了顾某。军官证是想出去玩的时候旅游景点可以免费,就找人办理的,军功章是买的。他和顾某发生性关系,但不是强迫的,是双方自愿的。

二、2016年4月,被告人吴腾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2及其朋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10000元。

本起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3月,她养的狗生病了,在朋友圈里说狗不吃东西看谁能帮忙。她的朋友把吴腾凯介绍给她,吴腾凯带她的狗去看病,之后算是成了朋友。3月底的时候,吴腾凯还帮她找人用一周的时间办理好了她的护照。她就问吴腾凯怎么能这么快,吴腾凯说自己是部队上的,还拿出军装、军功章和军官证给她看,还说在部队受伤要退伍,结果部队不让他退,现在是在家养伤等。之后又聊到办驾照的事,吴腾凯说办驾照要5000元,不需要本人去就行,她说给她父亲办一个,吴腾凯答应了。之后她按照吴腾凯的要求准备了相关资料,并用支付宝先给吴腾凯转账3000元。后来她又有两个朋友也想办驾照,准备好资料后给了吴腾凯6000元。这6000元开始是用支付宝转给吴腾凯的,刚转完钱她又要用钱,她就让吴腾凯转回给她了,她就给了吴腾凯6000元现金。2016年4月22日,吴腾凯让她把剩下的4000元给他,还说是给她父亲办驾照的那2000元不要了走的是家属的名额。因当时朋友在外地,她就把钱先垫上了。

2、支付宝账单交易截图证实,被害人刘某2分别于2016年6月4日向吴腾凯转账3000元,于4月20日向吴腾凯转账6000元,于4月22日两次向吴腾凯转账共计1000元。四笔交易对方账户均为吴腾凯185××××2280。

3、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语音详单证实,185××××2280的机主为吴腾凯,开户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

4、被告人吴腾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左右,他通过帮刘某2的狗治病认识的,之后处了十几天男女朋友,帮刘某2办理了护照,护照办完就没处了。在和刘某2一起吃饭的时候,他接到他侄女的电话问驾校报名的事,他说还没报,大概需要6000元。之后刘某2问他6000元考驾照是不是不用去,他说不是,就是特训班学车的时候可以多练一会,考不过可以帮忙。刘某2说有个同事想报,问完情况后刘某2用她的支付宝给他转账6000元,他说还不知道能不能办成,就将钱又转给她了。

三、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吴腾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二次骗取被害人向其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500元。

四、2015年6月,被告人吴腾凯以帮助被害人曹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向其银行账户转款共计3000元。

五、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腾凯以帮助被害人裴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向其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200元。

上述第三、第四、第五起事实,有被害人刘某1、曹某、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吴腾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吴腾凯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其他证据:

1、被告人吴腾凯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吴腾凯出生于1991年6月30日,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刘庄新村7巷7号。

2、被告人吴腾凯伪造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证实,被告人吴腾凯将身份信息伪造为出生于1988年6月30日,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世界名筑7号楼3单元1702,出生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服役士官。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腾凯的犯罪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腾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玩弄异性,损害了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吴腾凯又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帮助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2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吴腾凯辩称未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顾某谈恋爱的辩解意见,本院从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分析。首先,顾某、陈某及汪某三人分别从不同角度证实了被告人吴腾凯冒充现役军人、展示其伪造的军官证、军功章的时间、地点及原因,三人的陈述、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次,被告人吴腾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证实其曾两次告诉顾某自己系现役军人;第三,被告人吴腾凯向他人出示的伪造的户口簿显示系服役士官,同时结合伪造的军官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日,足以认定被告人吴腾凯冒充军人的事实。关于被告人吴腾凯辩称只收取被害人刘某26000元,亦归还的辩解意见,其虽在公安机关亦供述是因不知道能不能办成为由当天即归还被害人刘某2,但该辩解与常理不符,且无证据证实,而支付宝账单交易截图证实了被害人刘某2分四次向其转账10000元的客观事实。综上,被告人吴腾凯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腾凯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腾凯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部分诈骗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腾凯犯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腾凯诈骗犯罪所得20700元,分别退赔各被害人;搜缴的作案工具军装一套、伪造的军官证一本、军功章二枚、旧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淼

审判员赵晓琳

人民陪审员李玉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