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呈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怀志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1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蒋怀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