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罪犯蒋怀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蒋怀志,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呈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怀志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1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蒋怀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怀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怀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怀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丽萍

审判员刘招银

审判员张云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