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祥军,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祥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赵祥军与被害人相某相识后,谎称自己是某部队现役军人,并将一贴有自己照片姓名为“王强”的士官证拿给相某看,以取得相某的信任。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赵祥军来到相某上班的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奥度家私厂,再次与其成为工友,在得知相某欲购买一辆汽车时,赵祥军谎称成都有一辆退役军车出售,售价30000元,可帮其购买。相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3月28日先付给赵祥军现金1000元,后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次日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共预付购车款10000元。赵祥军拿到该钱款后逃离广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祥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相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祥军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祥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祥军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三星手机一部,经查,该手机非专门供被告人犯罪所用,也非违禁品,故应退还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祥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祥军向被害人相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的三星牌SM-A5009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赵祥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金明
人民陪审员贾彬
人民陪审员张明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信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