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恒,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利财,男,1991年3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恒、郭利财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征得被告人刘恒、郭利财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恒、郭利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恒、郭利财冒充现役消防军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沿江东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路边,兜售假冒军用皮鞋,非法牟利。
2、2017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恒伙同他人冒充现役消防军人,在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238省道幸福大桥段“中国石油加油站”西侧路边,兜售假冒军用皮鞋,非法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郭利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恒、郭利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案发经过、证人张某、柳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害人万某1陈述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恒、郭利财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利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利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恒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恒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
被告人郭利财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彭叶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