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志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自称叫“冯雷”,是一名现役军人,并从网上购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迷彩服、军靴、臂章等高仿军品。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冯志国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宋某1,利用宋某1对军人的仰慕和崇拜,取得其信任,发展为网恋。期间,被告人冯志国多次以交党费、姐姐出车祸、钱包被盗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8053.2元,并多次向被害人宋某1索要其裸照。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冯志国身穿迷彩军装来到四平市铁西区师大小门对面楼靠西侧单元5楼中门与被害人宋某1第一次见面,被害人宋某1感觉被骗后借机报警,被告人冯志国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迷彩军服、军靴、黑色华为荣耀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品;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宋某1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QQ聊天记录照片、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3.证人王某1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5.被告人冯志国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志国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钱财,损害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先前供述的相关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被告人冯志国依法从重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冯志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部分证据有异议,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辩解犯罪数额是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