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5 0:00:00

冯志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志国,小名冯雷,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故城县,捕前无固定住所,装修工人。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志国及其辩护人徐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志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自称叫“冯雷”,是一名现役军人,并从网上购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迷彩服、军靴、臂章等高仿军品。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冯志国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宋某1,利用宋某1对军人的仰慕和崇拜,取得其信任,发展为网恋。期间,被告人冯志国多次以交党费、姐姐出车祸、钱包被盗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8053.2元,并多次向被害人宋某1索要其裸照。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冯志国身穿迷彩军装来到四平市铁西区师大小门对面楼靠西侧单元5楼中门与被害人宋某1第一次见面,被害人宋某1感觉被骗后借机报警,被告人冯志国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迷彩军服、军靴、黑色华为荣耀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品;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宋某1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QQ聊天记录照片、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3.证人王某1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5.被告人冯志国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志国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钱财,损害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先前供述的相关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被告人冯志国依法从重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冯志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部分证据有异议,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辩解犯罪数额是7000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比较属实,庭审中并未否定,数额出现争议是被告人自己的误解,起诉书指控数额是8053.2元,被害人在公安陈述是7453元,这个差距与事实及罪名不发生关系,认定被告人态度恶劣,持不同意见;2.被告人有悔罪的表现,自己没有能力缴纳罚金,但愿用微信中的2000多元缴纳罚金;3.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志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自称叫“冯雷”,是一名现役军人,并从网上购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迷彩服、军靴、臂章等高仿军品。2017年6月27日,冯志国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宋某1,利用宋某1对军人的仰慕和崇拜,取得其信任,发展为网恋。期间,冯志国以交党费、姐姐出车祸、钱包被盗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宋某1人民币8053.2元。2017年10月24日,冯志国身穿迷彩军装应约来到四平市铁西区师大小门对面楼靠西侧单元5楼中门与宋某1第一次见面后,宋某1感觉被骗借机报警,冯志国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犯罪数额是7000余元,其他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冯志国的供述与辩解,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宋某1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QQ聊天记录照片,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迷彩军服,军靴,黑色华为荣耀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国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钱财,损害军队威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冯志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冯志国对犯罪数额的辩解,因本案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足以认定,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冯志国虽当庭认罪,但态度极不诚恳,悔罪亦不真诚,故辩护人提出的对冯志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志国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冯志国退赔被害人宋某1人民币80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井艳

人民陪审员秦志荣

人民陪审员张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