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害人马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8号西北石油酒店市场营销部工作期间,因预定包厢事宜结识被告人段宝飞。被告人段宝飞自称挂至于北京军区第38集团军特种兵大队66011部队,是少校军衔,并向被害人马某出示身着军装的照片及军官证照片,取得被害人马某信任。此后,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共同成立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经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核查,被告人段宝飞的军官证为伪造证件。2016年12月29日,经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核查,被告人段宝飞未曾服过兵役。
再查明,2017年1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段宝飞在南京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至同年1月20日。2017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到案后,被告人段宝飞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段宝飞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她是2012年在西北石油酒店上班时认识段宝飞的,段宝飞说他是军人,在北京军区38集团军特种兵大队60011部队挂少校军衔。段宝飞给她发过一张军官证照片,朋友圈里发过穿军装的照片。段宝飞告诉她离婚了,一直追求她,段宝飞知道她有军人情节后就一直以军人身份靠近她跟她接触,后来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15日,她与段宝飞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石油酒店商量合伙开公司,2014年12月,她和段宝飞注册了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她占公司股权60%,段宝飞占公司股权40%。
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马某的朋友,她陪马某见过段宝飞,段宝飞自称是北京军区38集团军特种兵大队60011部队挂少校军衔。
4、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回函及照片证实,段宝飞的军官证为伪造证件。
5、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段宝飞未曾服过兵役。
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2对被告人段宝飞的辨认情况,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段宝飞的辨认情况。
7、营业执照证实,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4日,马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9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京南火车站将被告人段宝飞抓获。
9、寄押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9日至1月20日,被告人段宝飞临时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1月21日,被告人段宝飞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10、被告人段宝飞的供述证实,马某的前男友是军人,得癌症去世了,他通过对马某的了解知道知道她有军人情节,他对马某有爱慕之心,就想以军人身份和马某相处,他没有告诉马某已经结婚。2014年3月,他告诉马某他是上海颐商实业公司的老总,同年11月下旬告诉马某他是军人。和马某接触,是因为对马某有好感。把假的军官证和穿军装的照片发给马某是为了博得马某的好感和信任。2014年12月4日,他与马某在乌鲁木齐市西山绿城翡翠园一期15号楼3单元201室成立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段宝飞的犯罪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