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段宝飞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宝飞,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颐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海鹏,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红,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2017)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宝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宝飞及其辩护徐海鹏、郭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害人马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8号西北石油酒店市场营销部工作期间结识被告人段宝飞,被告人段宝飞自称挂职于北京军区38集团军,系少校军衔,此后二人开始交往。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成立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段宝飞让被害人马某给上海辣府火锅供应一批排酸胴体羊肉,以促成与上海辣府火锅的合同签订。被害人马某将16只排酸胴体山羊以空运方式送至上海浦东机场,后经核实,被害人马某知道自己被骗。经鉴定,16支排酸胴体羊价值14064.96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赵某2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回函,证明,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段宝飞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宝飞采取冒充军人的行为骗取他人爱情及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宝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冒充军人欺骗被害人马某感情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认为其未骗取被害人马某财物,要求马某提供16只排酸胴体羊是双方经营公司的营销需要,且已经向马某支付羊肉款。

被告人段宝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宝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罪名及冒充军人欺骗被害人马某感情的事实不持异议;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宝飞冒充军人身份骗取马某16只排酸胴体羊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16只排酸胴体羊系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共同出资设立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后的营销行为,被告人段宝飞已向被害人马某支付羊肉款,且上述行为均未利用军人身份实施;3、被告人段宝飞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段宝飞主观恶性不深;未给社会及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认罪态度好,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希望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段宝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害人马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8号西北石油酒店市场营销部工作期间,因预定包厢事宜结识被告人段宝飞。被告人段宝飞自称挂至于北京军区第38集团军特种兵大队66011部队,是少校军衔,并向被害人马某出示身着军装的照片及军官证照片,取得被害人马某信任。此后,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共同成立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经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核查,被告人段宝飞的军官证为伪造证件。2016年12月29日,经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核查,被告人段宝飞未曾服过兵役。

再查明,2017年1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段宝飞在南京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至同年1月20日。2017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到案后,被告人段宝飞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段宝飞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她是2012年在西北石油酒店上班时认识段宝飞的,段宝飞说他是军人,在北京军区38集团军特种兵大队60011部队挂少校军衔。段宝飞给她发过一张军官证照片,朋友圈里发过穿军装的照片。段宝飞告诉她离婚了,一直追求她,段宝飞知道她有军人情节后就一直以军人身份靠近她跟她接触,后来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15日,她与段宝飞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石油酒店商量合伙开公司,2014年12月,她和段宝飞注册了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她占公司股权60%,段宝飞占公司股权40%。

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马某的朋友,她陪马某见过段宝飞,段宝飞自称是北京军区38集团军特种兵大队60011部队挂少校军衔。

4、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回函及照片证实,段宝飞的军官证为伪造证件。

5、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段宝飞未曾服过兵役。

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2对被告人段宝飞的辨认情况,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段宝飞的辨认情况。

7、营业执照证实,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4日,马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9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京南火车站将被告人段宝飞抓获。

9、寄押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9日至1月20日,被告人段宝飞临时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1月21日,被告人段宝飞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10、被告人段宝飞的供述证实,马某的前男友是军人,得癌症去世了,他通过对马某的了解知道知道她有军人情节,他对马某有爱慕之心,就想以军人身份和马某相处,他没有告诉马某已经结婚。2014年3月,他告诉马某他是上海颐商实业公司的老总,同年11月下旬告诉马某他是军人。和马某接触,是因为对马某有好感。把假的军官证和穿军装的照片发给马某是为了博得马某的好感和信任。2014年12月4日,他与马某在乌鲁木齐市西山绿城翡翠园一期15号楼3单元201室成立新疆陌上南实业有限公司。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段宝飞的犯罪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宝飞利用被害人马某对军人的信任,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爱情,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指控段宝飞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马某感情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段宝飞与被害人马某共同、经营成立公司及托运16只排酸胴体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且系二人之间经济往来,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亦不属刑事案件管辖范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宝飞骗取被害人马某将16只排酸胴体山羊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被告人段宝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宝飞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段宝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军队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宝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淼

审判员赵晓琳

人民陪审员张建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沙巴海提来提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