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贵华,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贵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莉琴、被告人施贵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施贵华使用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服、警官证、军人保障卡,自称“施磊”,冒充武警云南总队曲靖支队二中队上尉中队长的身份,在网络上骗取被害人刘某、王某2等女青年的信任,并先后与刘某、王某2发生性关系。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施贵华在雅安市雨城区被被害人王某2揭穿身份,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挡获。随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施贵华抓获到案,并从施贵华处扣押军服、军帽、虚假军人证件、黑色“苹果5”手机1部、白色“苹果6”手机1部、银行卡三张等物品。被告人施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施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手机通信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清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云南省总队曲靖市支队回函、被害人王某2、刘某陈述、证人苏某1证言、被告人施贵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贵华冒充现役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贵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施贵华的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军服、军帽、虚假证件等物品,以及手机二部作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雅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牟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