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2 0:00:00

崔某1、崔某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2,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1、崔某2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春花、何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1、崔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崔某1、崔某2驾驶崔某1的XXX号起亚牌轿车由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出发,途径吉林省城市、乌兰浩特市、通辽市,沿途冒充军人身份向他人出售皮鞋。2017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1、崔某2在库伦镇塞外明珠小区碰到张某,被告人崔某1身穿迷彩服,头带迷彩帽,被告人崔某2身穿迷彩裤及带国旗的黑色半袖,当被问及身份及皮鞋的来源时,二被告人回答身份时遮遮掩掩,故弄玄虚,冒充军人并向张某介绍其所卖皮鞋为部队的皮鞋,将皮鞋分两次卖给张某七十双。经认证,二被告人所卖皮鞋均为假冒伪劣商品。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以下证据: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郝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库伦旗公安局提取笔录一份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库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训皮鞋认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及车辆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崔某1、崔某2驾驶崔某1的XXX号起亚牌轿车由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出发,途径吉林省城市、乌兰浩特市、通辽市,沿途出售皮鞋。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崔某1、崔某2来到库伦旗库伦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崔某1身着迷彩服,头戴迷彩帽,崔某2身着迷彩裤及带国旗的黑色半袖,在库伦镇塞外明珠小区碰到被害人张某后,谎称是消防队的并向张某介绍其所卖的皮鞋为部队的皮鞋,两次卖给张某七十双皮鞋。经库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二被告人所卖皮鞋为假冒伪劣商品。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质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1、崔某2的自然情况,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报案材料,证实本案来源于张某报案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7日,二被告人身穿迷彩服、戴迷彩帽,自称是消防队的并介绍其二人所卖的皮鞋为部队的鞋后卖给张某七十双左右的事实。

4、被告人崔某1、崔某2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17日,二被告人来到库伦旗库伦镇,崔某1穿着迷彩服、崔某2穿着黑色短袖、下身穿迷彩裤子,在库伦旗一个小区门口,将七十双左右皮鞋卖给被害人,将皮鞋搬运到被害人家时,崔某1和崔某2说"将二班的鞋子也搬上来",然后崔某2将鞋搬到被害人家的事实。

5、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7日,张某因买鞋向郝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6、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崔某1、崔某2对与被害人相遇并将鞋子卖给被害人的地点进行指认的事实。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库伦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对现场塞外明珠小区门口及被害人张某家进行勘验的情况。

8、库伦旗公安局提取笔录一份及照片,证实库伦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崔某1家依法提取迷彩服上衣一件、裤子一条、半袖一件、迷彩鞋一双、迷彩帽一顶的事实。

9、扣押决定书二份、扣押清单二份及照片,证实库伦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崔某1持有的迷彩服上衣一件、迷彩服裤子一条、迷彩服半袖一件、迷彩鞋一双、迷彩帽一顶予以扣押;将张某持有的食用油两桶、鞋外侧有五角星、内侧鞋底有特训字样的皮鞋七十双予以扣押的事实。

10、库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训皮鞋认定意见,证实二被告人卖给被害人的皮鞋为假冒伪劣商品的事实。

11、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及车辆照片,证实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崔某2所驾驶的车辆为崔某1所有的事实。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崔某1于2017年8月15日经传唤到案;崔某2于2017年8月17日到库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13、谅解书一份,证实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中,对证据12的来源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被告人崔某2具有自首的情节不予确认。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俱有内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1、崔某2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崔某2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被告人崔某1、崔某2实施犯罪所用的皮鞋七十双以及崔某1持有的迷彩服上衣一件、迷彩服裤子一条、迷彩服半袖一件、迷彩帽一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胜

审判员跟胡

人民陪审员包风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