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小年减刑一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罪犯庄小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小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买卖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8)、(2011)、(2013)宁刑执字第9823号、第6149号、第92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庄小年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庄小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庄小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小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小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舒晓艺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