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9/26 0:00:00

陈雪静合同诈骗刑罚变更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刑执字第3664号

  罪某某某。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武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5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1)武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5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发
审判员 张建辉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