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景文、李保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重型专项作业车途经海拉尔区东山南坡时,因驾驶车辆疏忽大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甲部队使用的通信光缆2根(24芯光缆)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乙部队使用的通信光缆1根(4芯)刮断,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甲、某乙部队通信彻底中断,某甲部队通信中断时长长达30小时,某乙部队通信中断时长长达24小时。因正值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甲、某乙两部队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战备任务,此次通信中断对两部队执行战备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7日到海拉尔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支付了抢修光缆相关费用,并得到部队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袁某、孙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61415、65023证明,光缆抢修清单,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损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赔偿及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旭
人民陪审员魏景文
人民陪审员李保铮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