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艳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尹红,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美丽、助理检察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艳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广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平舆县西洋店镇于庄进行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刘某某在现场指挥陈某某驾驶挖掘机施工,二人忽视了附近的国防光缆提示牌没有注意到附近的国防光缆线路,在施工中不慎将麦地的一级国防光缆挖断。经平舆县驻军通讯连有关人员抢修于16时22分恢复主要通信业务,18时30分所有业务恢复。此次阻断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通信,造成了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尤某、曾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网改造施工合同、安全协议书1份、66389部队通信连出具关于控制造成军用光缆干线阻断人员的函、66389部队军用一级光缆干线阻断情况说明、平舆县通信排证明、通信线路损失费、抢修费用表7份、谅解书、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国防光缆保护牌附近施工中,忽视军事通讯线路设备保护标志,私自挖掘,无国防光缆保护意识,轻信可以避开国防光缆,在挖断国防光缆后,致使军事通信线路中断,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部队赶到后积极配合部队抢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骆云亚
审 判 员 王晓锤
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