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田志永,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萍萍,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8号3幢206B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4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勋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1月18日申请追加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良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召集了庭前会议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玺、被告宁波鸿勋公司及上海勋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和吴蕾、被告洋浦中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向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支付货物损失13341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申请债权登记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2.请求确认上述债权在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设立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受偿;3.判令由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承担1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和本案诉讼费用。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当庭撤回关于利息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通过货运代理委托洋浦中良公司将一批螺母类金属类货物(集装箱编号为XINU1633690)交由“鸿源02”轮承运,货物价值为133414元。运输途中“鸿源02”轮于2016年12月15日发生触礁,导致货物全损,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为此损失全部货物并产生其他损失30000元。宁波鸿勋公司、上海勋源公司、洋浦中良公司已在宁波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大浪中天建材经营部就上述债权依法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确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