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程某等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案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0324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过失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过失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5月9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杜某某犯过失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昌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北门停车场施工时,因不注意观察周边地形、设施,指挥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被告人杜某某在景区门口路边挖坑施工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通信光缆挖断,造成该段国防光缆军事通信功能完全丧失,致使当日军事演习中断长达113分钟,严重影响军事行动,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5146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破坏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本人会尽力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辩称,本人是根据别人的指挥施工,也没有人提醒自己施工地点有光缆,施工的地点也没有标识,自己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1时许,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有限公司在景区北门施工时,公司职工被告人程某在景区北门停车场指挥被告人杜某某对公司停车场大门口的树木进行移栽,因被告人程某、杜某某对施工区域周围地形及设施疏于观察,被告人杜某某在设有明显的“国防光缆”标志区域附近的绿化带,操控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原某部队)的国防通信光缆挖断,造成该段国防光缆军事通信功能从当日11时27分到13时20分完全丧失,中断时间长达113分钟,对当日部队正在执行的军事演习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杜某某在将部队的国防光缆挖断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所犯罪行。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及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2017)被告人程某、杜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2017)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后番号改为某部队)60分队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12月14日11时27分,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有限公司在进行苗木栽植作业时将国防电缆挖断的事实。
  3、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14日,其指挥被告人杜某某在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有限公司北门停车场施工时,无意中将国防电缆挖断的事实,并证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其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程某指挥其在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有限公司北门停车场施工时,将国防电缆挖断的事实,并证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其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
  5、(2017)证人蒲某、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栾川县抱犊寨景区北门新建停车场对面绿化带内埋设的部队国防电缆被挖断以及维修的事实。
  6、(201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7、(2017)某部队60分队关于抢修国防光缆过程的证明,证明2016年12月14日11时27分,抱犊寨段国防光缆中断,12时50分左右,抢修人员巡查至三川镇抱犊寨景区附近,13时20分抢通,恢复通信的事实。
  8、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处证明,证明2016年12月14日11时27分,栾川县抱犊寨旅游景区有限公司在抱犊寨景区附近进行苗木栽植作业时,将该部队地区级骨干国防通信光缆挖断,该光缆担负住洛阳、三门峡、南阳三个地市的军用通讯战备执勤任务,当时部队正在执行重大军事演习通信保障任务,致使军事演习行动中断长达113分钟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杜某某在设有明显国防光缆标志附近地段进行施工作业时,过失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地区级骨干国防通信光缆挖断,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段113分钟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程某、杜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占省
审 判 员  黄延梅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 员代  银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