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平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带领湖北省麻城市恒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人在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火车桥以东给道路两侧铺设地下电缆,在水产路路口附近施工的过程中不慎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零九一部队国防光缆损坏,致使军事通信中断长达213分钟。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某、胡某某、胡某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0九一部队请求处理破坏国防光缆案件函,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概貌图,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0九一部队谅解书,监控视频,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樊口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卷宗,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陶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志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昆
书记员王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