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30 0:00:00

尹丽丽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502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晶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15时许,雇佣挖掘机司机被告人白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江北加油站附近,尹某某经营的羊肉馆侧门胡同内道路上进行排污改造。该胡同口处设有军事通信保护标识,但尹某某与白某某因疏忽大意并未发现,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由尹某某指定位置,白某某负责挖掘。在挖掘过程中白某某不慎将65367部队的干线光缆挖断,造成部队重要军事通信中断155分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30,000.00元。
  2017年10月2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光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李某、张某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供述,关于军用光缆阻断造成影响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光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