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9 0:00:00

侯志斌等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过失损坏军事设施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302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的朋友高某某与四平华生燃气集团签订天然气管道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侯某某作为施工方的负责人,施工前,先后与四平华生燃气集团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高某某多次到施工地点进行实地探查,以确定管道铺设的地下是否有光缆经过。在事先没有与通信部门取得联系且在现场见到通信部门“光缆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明知挖沟铺设管线有可能造成地下通信光缆被破坏,仍然雇佣被告人吴某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
  2016年8月5日上午7点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在没有与通信光缆主管部门联系的情况下,明知施工地点地下有光缆经过,疏忽大意操作挖掘机,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合村一队、三队附近一条水泥路边挖沟施工,导致埋设在地下的吉林省四平电信传输局的公用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四平至双辽国防通信光缆两个方向通信业务中断201分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3,585.00元;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3部队的军用光缆被挖断,造成两个方向军事通信中断达199分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
  2016年8月9日、8月10日,四平华生燃气集团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3部队及吉林省四平电信传输局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侯某某以华生燃气集团的名义赔偿因光缆损坏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得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3部队及吉林省四平电信传输局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吴某未离开现场,并积极配合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对被损坏光缆进行抢修,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对其过失损坏军用光缆和国防通信光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光缆阻断损失情况、损坏军事通信光缆赔偿协议、损坏国防通信光缆赔偿协议;2.证人程某1、孔某1、丁某1、范某1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卷宗及案发现场照片;5.65043部队出具的谅解书、电信传输局出具的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施工的过程中,盲目施工,疏忽大意致使国防通信光缆和军用光缆被破坏,造成四平至双辽国防通信光缆两个方向通信业务中断201分钟、两个方向军事通信中断达199分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款、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部队及电信局的损失且得到了谅解,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侯某某、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的朋友高某某与四平华生燃气集团签订了天然气管道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侯某某作为施工方的负责人,于2016年8月5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在施工现场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合村一队、三队附近,在事先没有与通信部门取得联系且在现场见到通信部门“光缆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明知挖沟铺设管线有可能造成地下通信光缆被破坏,仍然雇佣被告人吴某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吴某亦明知挖沟铺设管线有可能造成地下通信光缆被破坏而疏忽大意操作挖掘机,导致埋设在地下的吉林省四平电信传输局的公用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四平至双辽国防通信光缆两个方向通信业务中断201分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3,585.00元;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3部队的军用光缆被挖断,造成两个方向军事通信中断达199分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案发后,侯某某、吴某未离开现场,并积极配合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对被损坏光缆进行抢修,二被告人于2016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6年8月9日、8月10日,四平华生燃气集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3部队及吉林省四平电信传输局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因光缆损坏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侯某某、吴某得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65043部队及吉林省四平电信传输局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1、孔某1、丁某1、范某1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光缆阻断损失情况,损坏军事通信光缆赔偿协议,损坏国防通信光缆赔偿协议,现场勘查卷宗,案发现场照片,65043部队出具的谅解书,电信传输局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施工的过程中,盲目施工,疏忽大意致使国防通信光缆和军用光缆被破坏,造成四平至双辽国防通信光缆两个方向通信业务中断201分钟、两个方向军事通信中断达199分钟的严重后果,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军事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侯某某、吴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侯某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并对侯某某、吴某某予以谅解,依法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侯某某、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侯某某、吴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款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井艳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岳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