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 0:00:00

李兆杰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14刑初9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南捡拾废弃电线时,误将××部队通信营次航向远距导向台军事通信电缆剪断,致使正在保障飞行任务的导航台断电105分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殷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