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0 0:00:00
黄某某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张某。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父亲过世,遂指挥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被告人张某在德安县高塘乡顾田村挖掘土地以修建坟墓,两被告人在操作挖掘机前,均未对现场周边进行仔细勘察,未发现附近的军用通信光缆警示牌。被告人张某在操作挖掘机工作时,不慎将地下军用光缆线(一级干线)挖断,造成通信中断。被告人黄某某找到军用光缆警示牌后按照上面标示的联系方式联系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80分队,部队工作人员接电话后到现场对光缆进行了抢修,下午13时许通信光缆被修复。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80分队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米某的陈述,德安县公安局德公(刑)勘[2016]38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80分队出具的光缆阻断情况说明及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在利用挖掘机施工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挖断军用光缆线,造成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挖断通信光缆后,主动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公安部门的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简正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