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文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1。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8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1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遂溪县遂城镇325国道西溪铁路旁边进行高压线迁移工程铺管时,无意间损坏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的一条军事通信光缆(72芯单模光纤),影响重大国防通信保障任务。部队维修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对损坏的光缆进行抢修,当日19时10分抢修完毕并报警。75707部队向遂溪县公安局侦查部门提交了一份《湛江至青平段国防干线光缆线路阻断抢通、修复工程预算文件》,说明该部队湛江至青平段国防干线光缆线路阻断抢通、修复工程预算总价为:1349476元,其中抢代通工程费用:118276元,长途光缆通信阻断费用为1231200元。2016年9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50分队申请遂溪县公安局撤销此案,不追究此案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叶某、王某、杨某的证言;工程预算编制说明、申请撤案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认证笔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施工时无意间损坏部队军事通信光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1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案在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可对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哲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力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