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斌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装载机到榆中县甘草店镇果园村何家铺沟的荒地挖土,在看到有国防光缆标示碑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施工,将途径此处的兰州至成都国防一级光缆线路挖断,经甘肃省电信传输局兰州分局维护站抢修人员抢修,于2017年4月21日17时04分抢修成功,业务全部恢复。造成榆中至定西间语音和数字业务全部阻断,阻断历时2小时53分钟,临时抢修费用和正式修复费用预算总计201180.81元。光缆接续费用经榆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43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说明、甘肃省电信传输局兰州分局报案材料及抢修、恢复项目预算书、中国人民解放军68026部队函,证人周某、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看到有国防光缆标示碑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施工,将途径此处的兰成国防一级光缆线路挖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郭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军事通信设施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在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