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广庆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3日上午,在仪征市青山镇砖井村周庄组矿区加油站南侧路边覆土平整施工现场,被告人马某某忽视军事通信线路保护标志,指使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军事通信线路保护标志附近取土作业,被告人华某某在操作挖掘机取土过程中,在发现有军事通信线路标志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某部队专用军事通信光缆挖断,致使军事通信中断267分钟,造成了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某部队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华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华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单华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