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刘又生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辩护人张雷,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取07式荒漠迷彩帽4000顶、07荒漠迷彩服4000套。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批被装物资运至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西路59号其仓库内,以分销或者自销的方式出售。经鉴定,上述服装价值人民币86188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赵某1、陈某、贾某、刘某、赵某2、欧阳某、战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证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需能源局军需军事代表局驻北京军代室关于涉案被装物资价值鉴定,库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出库记录单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可相关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魏文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