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15 0:00:00

陈某某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闽0181刑初1158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龙”)。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赖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文、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舒某(另案处理)购进约4万元人民币的国防服徽章、臂章、领章、领花、胸标、春夏秋冬常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放在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经营的福州市文钗超市有限公司内销售。2016年8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了15万余元人民币的春夏秋冬常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放在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经营的福州市文钗超市有限公司内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不在时,才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货、卖货。2017年4月12日,福清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在对福州市文钗超市有限公司检查时,查扣到07武警领带28条、迷彩背心15件、07武警体能训练短裤45条、07武警体能训练短袖上衣236件、07警官栽绒帽12顶、07武警衬衣37件、07武警长袖夏常服上衣46件、07武警警官短袖夏常服上衣31件、07武警冬作训大衣31件、武警迷彩帽332顶、07武警分体雨衣24套、07武警冬作训上衣6件、07武警冬作训服17套、07武警士兵大檐帽19个、07军官礼服春秋常服卷檐帽2个、绒衣裤17套、07内衣裤51套、07武警夏作训服27套、07武警夏作训服上衣7件、07武警冬常服5套、07武警棉大衣5件、07武警士兵春秋常服17套、军裤25条、绒背心32件、07武警编制外腰带40条、黄色特警作战腰带16条、黑色特警作战腰带16条、军徽标志皮带头黑色皮带30条、07橄榄枝领花124副、国防服役章104枚、士兵衔07常服肩章293副、军官衔07常服肩章87副、07金属大帽徽7个、军官衔07领章42副、07领带夹116个、士兵衔07领章320副等物。2017年4月14日,上述物品被福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扣押。
  2017年4月14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工商所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龙山工商所应询,后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工商所通知福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龙山工商所把被告人陈某某带到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天宝路1号被民警抓获;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大楼投案,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三百七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陈文辩护称,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舒某(另案处理)购进约4万元人民币的国防服徽章、臂章、领章、领花、胸标、春夏秋冬常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放在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经营的福州市文钗超市有限公司内销售。2016年8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了15万余元人民币的春夏秋冬常服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放在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经营的福州市文钗超市有限公司内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不在时,才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货、卖货。2017年4月12日,福清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在对福州市文钗超市有限公司检查时,查扣到07武警领带28条、迷彩背心15件、07武警体能训练短裤45条、07武警体能训练短袖上衣236件、07警官栽绒帽12顶、07武警衬衣37件、07武警长袖夏常服上衣46件、07武警警官短袖夏常服上衣31件、07武警冬作训大衣31件、武警迷彩帽332顶、07武警分体雨衣24套、07武警冬作训上衣6件、07武警冬作训服17套、07武警士兵大檐帽19个、07军官礼服春秋常服卷檐帽2个、绒衣裤17套、07内衣裤51套、07武警夏作训服27套、07武警夏作训服上衣7件、07武警冬常服5套、07武警棉大衣5件、07武警士兵春秋常服17套、军裤25条、绒背心32件、07武警编制外腰带40条、黄色特警作战腰带16条、黑色特警作战腰带16条、军徽标志皮带头黑色皮带30条、07橄榄枝领花124副、国防服役章104枚、士兵衔07常服肩章293副、军官衔07常服肩章87副、07金属大帽徽7个、军官衔07领章42副、07领带夹116个、士兵衔07领章320副等物。2017年4月14日,上述物品被福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扣押。
  2017年4月14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工商所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龙山工商所应询,后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工商所通知福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龙山工商所把被告人陈某某带到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天宝路1号被民警抓获;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大楼投案,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文钗、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进货清单、情况说明、服装、腰带、领花、臂章、领章等物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预缴纳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主动代其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预缴纳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被告人陈某某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予以没收,拍照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文晖
人民陪审员  杨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光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