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兵安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张某1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张某1、辩护人李世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法律禁止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先后从天津市、温州市等地购买大量武装部队肩章、臂章、领花、编织腰带、姓名牌等军用标志服饰,存放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云路36号武汉豪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二楼仓库内,并在本市硚口区长丰一路西汉正街长丰村工业园长丰万国汽车城西区7号楼B-11号特1号君城劳保门店内进行销售。2016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1明知法律禁止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受雇于被告人蔡某某,负责对上述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标志服饰进行入库管理、记账、发货、送货等工作。
2016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蔡某某和张某1抓获,并从上述门店和仓库内查获07式编织内腰带200条、07式编织外腰带370条、07式陆上等兵套式肩章4000个、07式陆上等兵肩章600个、07式总参直属臂章1000个、07式礼服肩章300个、预备役臂章300个、07式橄榄枝领花13600个、07式专业技术松枝叶领花800个、07式陆中尉常服肩章300个等武装部队标志服饰共计21470个,07式空士兵大檐帽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3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于军用标志或军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账本、配发货物记账单、短信、微信记录、鉴定说明、涉案物品鉴定情况、涉案物品清单、军服鉴定意见书、证人计某、喻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1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张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张某1具有缓刑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某、张某1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文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