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6 0:00:00

许道育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刑初7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叶某(已判刑)经营的冲压厂,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旧版三等军功章约200枚,并在其经营的平阳县昆阳镇横阳路28号礼品店内销售给他人。
  2015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和郑某(已判刑)合伙,由郑某伪造500枚抗战70周年大阅兵纪念章后,将部分纪念章放在平阳县昆阳镇横阳路28号礼品店内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郑某、叶某、陈作建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刘丙权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呈批件,政保函,淘宝网店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授权结伙伪造军功章、纪念章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并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三)项、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亮君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魏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