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海炜自2011年任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办事员,为该局时任局长张多联的专用驾驶员。2013年4月,被告人尚海炜利用其保管、开支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相关经费的职务之便,提供虚假发票报销,侵吞转入其个人建设银行卡的公款人民币5万元。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尚海炜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8月15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尚海炜赃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尚海炜的身份信息情况。
2.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提供的主体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尚海炜自2005年4月至2006年年底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担任驾驶员(聘任制);2006年至2010年年底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内勤人员兼任驾驶员;2011年至案发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办事员、驾驶员。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证实2013年4月,被告人尚海炜用于保管公款的建设银行尾号3892账户收到转账存入5万元,后于2017年4月28日全部取出的事实。
4.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侦破经过,被告人尚海炜系被抓获归案。
5.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证实2017年8月15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尚海炜上缴的涉案得款人民币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她自2011年至2013年以前负责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报账员工作。2012年,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升级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工作,由时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局长张多联负责,尚海炜是张多联的司机,跟着张多联一起进行这项工作,具体负责经手开发区升级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张多联与尚海炜在北京出差时,需要用钱张多联就让她转账到尚海炜的银行卡,尚海炜回去后找她报账处理。具体尚海炜经手支出了多少钱她没有统计过,后来审计局审计数额为190多万。2013年7月,她因怀孕身体不适不能继续从事将报账工作,在张多联的安排下将财务工作交接给了刘某,当时她制作了交接表,核对后张多联、刘某和她签字后交接。交接表显示交接时尚海炜有二笔借款分别为455472元和10000元,之后尚海炜如何归还或报销的她不清楚。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在张多联的安排下与闫某交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账目,闫某告诉他投资促进局还欠开发区财政局68余万元借款,闫某制作的交接表上包括尚海炜借款45万余元、尚海炜借款1万元等等,张多联说是因创区在北京花的走访、处理关系的费用。2014年2月到2015年1月,张多联安排他虚开了58万元支出单据,通过单据报销冲抵了58万元的财政借款。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尚海炜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担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时任局长张多联的专职驾驶员,2013年4月,其利用保管、开支、报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公款的职务之便,侵吞其个人用于保管公款的建设银行尾号3892账户公款5万元,后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处理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尚海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海炜仅是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聘用制员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尚海炜不应构成贪污罪,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尚海炜身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聘用制工作人员,具有经手保管、开支相关公款的职务便利,其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从而侵吞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尚海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海炜具有积极退赃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