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萧万松、黄战祥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萧万松,曾用名肖万松,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案发时任原双溪口乡高滩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住江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战祥,男,1956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任原双溪口乡高滩村报账员,住江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豫红、书记员韩朗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双溪口乡高滩村协助原双溪口乡政府实施了2012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具体由被告人萧万松及该村村主任邹某负责向原双溪口乡政府上报了共计33户受救助对象,原双溪口乡政府经过验收之后,将33户受救助对象的资料上报江山市规划局予以最终确认。

2012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江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困难家庭的危旧房改造,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013年3月21日江山市财政局向高滩村经济合作社账户拨付了33户受救助农户的共计24.75万元住房救助资金,受救助农户每户可获得救助金7500元,其中7000元由高滩村负责发放,具体的发放工作由时任村报账员的被告人黄战祥负责,500元由双溪口乡政府负责发放。2013年4月8日,黄战祥将24.75万救助金一次性取出,又存入其江山农商银行个人账户,并陆续取款向受救助农户进行发放。因吴某1、吉某二户均不符合该救助金发放标准,且该二人均不知晓有该笔救助金可以领取,萧万松嘱咐黄战祥对该二户不发放救助金。2013年5月26日,黄战祥带着吴某1、吉某二户的14000元救助金到萧万松位于江山市区南二街永寿里10-1号租住处,同萧万松商量。二人经商议决定共同私分该14000元救助金,其中吉某户的7000元救助金归黄战祥所有,吴某1户的7000元救助金归萧万松所有。萧万松在黄战祥带来的救助金发放单上,冒签了吴某1和吉某二人的名字,并签字同意报账。此后,萧万松、黄战祥分别将各自贪污的7000元救助金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

2016年8月底,市规划局到张村乡调查双溪口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金发放问题,萧万松得知后,因担心其贪污吴某17000元救助金的事情暴露,遂到养老服务中心将7000元拿给吴某1,为隐瞒其贪污行为,萧万松嘱咐吴某1要是别人问起救助金的事情,就说这7000元救助金早就拿到了。之后,萧万松告知黄战祥市规划局在调查住房救助金,让黄战祥尽快将7000元钱拿给吉某。黄战祥得知后,将7000元钱给吉某,并叮嘱吉某要是别人问起来就说这笔钱早就拿到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14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扶贫资金14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萧万松、黄战祥案发后如实供述,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萧万松于2005年8月至2013年9月担任原双溪口乡(于2014年1月撤乡并入张村乡)高滩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被告人黄战祥于2008年8月至2013年9月担任高滩村报账员。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双溪口乡高滩村协助乡政府实施2012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由萧万松及该村村主任邹某负责向乡政府上报了共计33户受救助对象。经乡政府验收后,将33户受救助对象资料上报江山市规划局予以最终确认。

2013年3月21日江山市财政局向高滩村经济合作社账户拨付了33户受救助农户共计24.75万元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的扶贫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受救助农户每户可获得救助金7500元,其中7000元由高滩村负责发放,具体的发放工作由时任村报账员的被告人黄战祥负责,500元由双溪口乡政府负责发放。2013年4月8日,黄战祥将24.75万救助金一次性取出,存入其江山农商银行个人账户,并陆续取款向受救助农户进行发放。因吴某1、吉某二户均不符合该救助金发放标准,且该二人均不知晓有该笔救助金可以领取,萧万松嘱咐黄战祥对该二户不发放救助金。2013年5月26日,黄战祥带着吴某1、吉某二户的14000元救助金到萧万松位于江山市区南二街永寿里10-1号租住处,同萧万松商量。二人经商议决定共同私分该14000元救助金,二被告人各分得7000元。萧万松在救助金发放单上,冒签了吴某1和吉某二人的名字,并签字同意报账。此后,萧万松、黄战祥分别将各自贪污的7000元救助金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

2016年8月底,市规划局到张村乡调查双溪口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金发放问题,萧万松得知后,因担心其贪污救助金的事情暴露,遂到养老服务中心将7000元拿给吴某1,为隐瞒其贪污行为,萧万松嘱咐吴某1要是别人问起救助金的事情,就说这7000元救助金早就拿到了。之后,萧万松告知黄战祥市规划局在调查住房救助金,让黄战祥尽快将7000元钱拿给吉某。黄战祥得知后,将7000元钱给吉某,并叮嘱吉某要是别人问起来就说这笔钱早就拿到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14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2017年12月1日,江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分别对萧万松、黄战祥贪污案立案调查。

2、中共江山市张村乡委员会《关于萧万松、黄战祥任职情况的说明》:2013年9月,原双溪口乡五个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即双溪口村。2014年1月底,经省政府批准,撤销了双溪口乡建制,原双溪口乡行政区域并入张村乡。萧万松2005年8月至2013年9月担任原双溪口乡高滩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黄战祥于2008年8月至2013年9月担任高滩村报账员。

3、江山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萧万松、黄战祥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江山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萧万松信访件过程中自行发现萧万松、黄战祥涉嫌贪污犯罪,并于2017年6月28日成立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同年11月22日,江山市纪委找萧万松、黄战祥分别进行核实性谈话,同年12月1日江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萧万松、黄战祥贪污犯罪一案立案调查。

4、浙政办发【2006】92号《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74号《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办发【2007】133号《江山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浙财建【2012】400号《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的有关说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危旧房改造,该资金属于扶贫领域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5、《江山市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函》、《2012年度农房救助拨付各村资金明细》:2012年度江山市财政拨付农村困难群众农房救助补助资金共897万元,其中拨付高滩村共计24.75万元。

6、高滩村经济合作社存款分户明细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收款收据、工资发放单:2013年3月21日,江山市财政局向高滩村经济合作社账户拨付了33户受救助农户共计24.75万元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的扶贫专项资金。同年4月8日,该笔资金被一次性取出。萧万松于同年5月26日在工资发放单签字“同意报销”,其中一张工资发放单中列报吴某1、吉某各7000元的困难农户住房补助款。

7、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吴某1、吉某两农户档案信息为贫困户,享受补助资金7500元。危旧房改造竣工时间是2012年。

8、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没有申报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我2009年的时候就60岁了,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住房救助了。我是在2013年5月28日住进养老院的,我之前高滩村的房子是在我住进养老院之后拆掉的,在拆这栋房子的前后我是没有申请过相关补助的。2016年的一天下午,萧万松到敬老院找到我,给我7000元钱,说是拆房子的钱,我听了挺意外的,因为之前没有任何人和我说过有这笔钱领的。萧万松还和我说,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这些钱早几年就给我了。档案信息表上的房子不是我的老房子,而是养老院,照片上的人也不是我。工资发放单上的“吴某1”签名也不是我签的。

9、证人吉某的证言:2014年的时候我们兄弟共有的老房子拆掉了,我没有申报过任何补助。2016年下半年,黄战祥给了我7000元补助款。在黄战祥给我这笔钱之前我并不知道这是什么钱,当时黄战祥和我说这是困难户补助,还特别嘱咐我说要是别人问起来,就说这笔钱我早就拿到了。工资发放单上的“吉某”三个字不是我签的。档案信息表上的照片中的人不是我。

10、证人邹某的证言:原高滩村村主任,高滩村在2011年、2012年实施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当时为配合乡里推进本村下山搬迁工作,我们村两委按照乡里分配的名额,从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户当中优先选择那些已经下山搬迁的,在村外有地基的,且需要资金新建房屋的农户,然后将他们的名字上报到双溪口乡政府。龙井坑自然村的受救助农户的名单由我负责上报,高滩自然村的受救助农户的名单由萧万松负责上报。村里是黄战祥负责发放救助款。档案信息表上的房子不是吉某的老房子,表上的竣工日期吉某的房子还没有拆。

11、证人吴某2的证言:原双溪口乡畜牧干部,高滩村在2011年、2012年实施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我也参与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

12、证人祝某的证言:原双溪口乡副乡长,主要分管下山搬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高滩村在2011年、2012年实施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当时我们乡基本上每个月都要组织各个行政村的书记、主任到乡里开会的,乡政府领导还专门针对农村困难群众受救助的名单上报、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到村具体发放等工作对相关书记、主任、报账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3、证人周某的证言:江山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是扶贫领域专项资金,是发放给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群众的。

14、证人韩某的证言:江山市规划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所长。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过程中,村干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乡政府审查及上报受救助对象,发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给受救助农户。没有通过验收就不能享受救助。

15、证人黄某的证言:黄战祥妹妹,2016年9月份,黄战祥到黄某处借了5000元。

16、被告人萧万松的供述与辩解、悔过书:我们高滩村村干部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中,主要负责上报受救助农户名单,通知申报救助的农户拆除老房子,以及发放救助资金。有时乡政府领导在召集各行政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开会的时候,会在会议上要求各村干部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相关工作。验收工作以乡政府为主,我们村干部负责配合。吴某1我是没有跟他讲过他是受救助农户的,吉某不是我报的,所以我也没有和他讲过。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战祥来到我租住的出租房里找到了我,然后从身上拿出一张发放单,并提出把吴某1、吉某两户的补助款私分掉。当时黄战祥还让我将发放单上面的吴某1以及吉某的名字签掉,于是我就在发放单上签了吴某1和吉某的名字。我之所以同意分这笔钱的原因是我们双溪口乡马上要并村撤乡了,那时乡里也没有人去监管困难群众补助款的事情。一开始,除了我和黄战祥之外,其他村干部都不知道吴某1、吉某没有领到补助款的。我拿到私分的7000元补助款后,根本没敢用,放到了我高滩村老家抽屉里,放了半年左右,吴某1没有来问我要这笔钱,其他人也没有反映过这个问题,我就将这7000元补助款花在家庭日常开销上了。2016年的时候,江山市规划局工作人员专门来调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我当时心想万一他们到每户去调查的话,我就麻烦了,于是我就到江山市区筹集了7000元拿给了吴某1,还对他说,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这笔钱我早就给他了。我还打电话给黄战祥,让他把他拿的7000元给吉某。

17、被告人黄战祥的供述与辩解、悔过书:2012年度共有33户救助农户,共拨付了24.75万元补助款。这些钱到村账后,我就按程序报乡里审批后,一次性从村集体账户中预支出来。考虑到资金数额比较大,一下子发不完,为了安全,所以我把钱都存在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当时我负责发放每户其中的7000元。我发了31户农户,吴某1、吉某没有发放。一开始,萧万松就和我说吴某1、吉某两户的补助款不要发。2013年5、6月份,因为这两户没有发放,不能到乡里报账。我就带着14000元及发放清单到萧万松租住的家里找他。萧万松问我吉某知不知道有这笔钱的。我当时就明白萧万松的意思是,如果吉某不知道,他准备把补助款吞掉。因为我当时也有这方面的想法,所以我就和萧万松讲我没有跟吉某讲过,同时还补充说吴某1我也没有通知过,他们两个人都是不知道的,我们把这笔钱分分掉,这样也好做账。萧万松听我这么说,说可以的,让我把吉某、吴某1的名字造到发放清单上去。我就将两个人的名字写在了发放清单上,并拿给萧万松签字。萧万松就在发放清单吉某、吴某1对应的签名栏处代签了两人的名字,同时还在发放清单右上方签了同意报销以及他的名字和时间。发放清单签好后,我从口袋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4000元给萧万松。萧万松拿到钱后,就把零散的4000元给我。我拿到钱后,就说那我就拿4000元算了。萧万松说不行的,两个人要一样多的。于是,他又从那扎10000元中数出3000元给我,同时跟我说“吉某的这7000元归你”。这14000元没有发放出去,除了我和萧万松之外,大家都是不知道的。这7000元被我日常开支掉了。2016年9、10月份,张村乡纪委的人是查过我们村里的账目的,当时我就开始担心这笔钱了。同时萧万松也跟我讲有上级部门在查困难住房补助的事情,他已经把吴某1的钱还给吴某1了,让我也把钱还给吉某。我就凑了7000元到吉某家里把钱还给了他,还跟他说如果有关部门问起来,就说这笔钱在2012年的时候就给他了。还给吉某的7000元中有5000元是从我妹妹黄某处借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扶贫资金14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萧万松、黄战祥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萧万松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黄战祥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浩丰

人民陪审员周?才

人民陪审员徐樟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