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王强辉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73036部队保障处军需股股长、负责该部队军粮采购、管理、核算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无锡市军粮供应站供应科科长张某(另案处理)采用空刷军粮指标的方式,骗取53625公斤大米、10200公斤面粉的国家军粮差价补贴款人民币1703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王强辉因害怕被部队审计发现该事实,故向无锡市军粮供应站退款人民币177700元,回购了上述军粮指标。
案发后,被告人王强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