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陈瑞雪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瑞雪,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中专文化,2011年7月至案发担任颍上县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党支部书记,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2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定t、朱正良,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8]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雪犯贪污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适应、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雪及其辩护人朱正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瑞雪在担任颍上县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其哥哥孙某1家已于2011年享受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084元后,不应再次享受该补助且未盖新房不符合危房改造上报条件的情况下,又连续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以其哥哥孙某1、嫂子张某的名义重复上报为危房改造户,三次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6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任职文件、户籍信息、中共颍上县纪委文件、颍上县住建局情况说明、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的说明、孙某1银行账户明细、陈瑞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2012年—2014年四十铺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前科查询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陈瑞雪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瑞雪犯贪污罪予以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瑞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写出悔罪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雪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2、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没有2012年、2013年陈瑞雪嫂子张某的申报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2014年陈瑞雪哥哥孙某1申报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也没有陈瑞雪的签字;3、被告人陈瑞雪只是给哥哥孙某1、嫂子张某代为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同时,所代领的款项也已交给孙某1、张某,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公正判处宣告被告人陈瑞雪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瑞雪在担任颍上县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其哥哥孙某1家已于2011年享受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084元后,不应再次享受该补助且未盖新房不符合危房改造上报条件的情况下,又连续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以其哥哥孙某1、嫂子张某的名义重复上报为危房改造户,三次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6万元。

另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向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退款2万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陈瑞雪之子陈纪奎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退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颍上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明陈瑞雪涉嫌犯罪的案件于2017年4月25日由纪委移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侦查。

(2)被告人陈瑞雪的户籍信息及任职文件等,证明陈瑞雪出生于1961年11月30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1年7月至案发担任四十铺村党支部书记。

(3)中共颍上县纪委关于给予陈瑞雪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陈瑞雪于2017年8月11日被开除党籍。

(4)赃款退缴收据,证明陈瑞雪的近亲属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退款4万元。

(5)部分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委会议记录,证明由孙某2提供2011年4月15日会议记录,孙某1为上报危房改造户;

2012年9月15日会议记录,张某为上报危房改造户;

2013年1月10日会议记录,无张某、孙某1;

2013年3月20日会议记录,孙某1为上报危房改造户。

(6)颍上县住建局情况说明,证明危房改造上报的条件等问题,原则上一户只能申报一次。同时说明颍上县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民张某于2012、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但其电子档案在住建局暂未查到。

颍上县住建局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的说明,证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要求,农村贫困户(包含五保户)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每户只能申报一次,非出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不能再次申报,特此说明。

(7)2011年四十铺村危房改造户的资金发放及孙某1危房改造户档案资料等,证明2011年,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民建房补助清册孙某1补助金额13084.00元,于2011年11月30日打卡发放。

(8)孙某1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孙某1于2011年12月29日领取危房改造资金13084元。

(9)2012年四十铺村危房改造户的资金发放表、陈瑞雪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相关政府文件资料等,证明西三十铺镇四十铺村张某、孙明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万元,于2013年9月12日发放。

2013年9月16日,陈瑞雪账户领取4万元危房款,次日存折支取4万元。

西三十铺镇2012年第一批危房改造花名册,证明四十铺村危房改造户有孙某4、张某等11人。

颍上县住建局文件、颍上县西三十铺镇政府文件,证实张某成为2012年危房改造户的事实。

(10)2013年四十铺村危房改造户的资金发放表、陈瑞雪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相关政府文件资料,证明西三十铺镇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金额2万元,于2014年元月17日打卡发放,由陈瑞雪转给张某。

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陈瑞雪银行账户中于2014年1月28日收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于2014年1月29日取款2.5万元(包含危房款2万元)。

颍上县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联合文件,证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验收并拨付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报告,证明文件内确定的名单为已申请验收,并实际已发放资金的人员名单,四十铺村名单有孙某4、张某等六户。

西三十铺镇2013年农村危房补助资金清册表、登记表,证明陈瑞雪银行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已打卡,备注为张某。

(11)2014年四十铺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清册表、陈瑞雪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及孙某1危房改造户档案资料等,证明2014年四十铺村董国宣、孙某1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万元,通过陈瑞雪银行卡账户,2015年2月13日打卡发放。

陈瑞雪取款凭证、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陈瑞雪于2015年3月19日取款4.5万元(包含发放的4万元款)。

个人申请,证明孙某1于2014年3月23日申请危房改造。

四十铺村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公示表,证明2014年5月10日,经会议决定,宁国辉、董某、孙某1成为危房改造户,进行危房重建。

(12)危房改造建设49户并拨付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报告,证明四十铺村的上报名额为宁国辉、董某、孙某1。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文件,证明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验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

(13)关于孙某1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说明,证明孙某1于2011年申请五保户建房,于2014年又申请危房改造重建,审计发现后,由万某、李某3找到陈瑞雪,要求孙某1退款2万元,后陈瑞雪上缴2万元,由李某3于2016年1月上缴到财政局涉农专户。

(14)西三十铺镇化桥村王家领材料、洪单村陈某1危房改造材料,证实王家领于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未实施,于2015年重新申请重建。陈某1于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未实施,于2014年危房改造实施已打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万某证言,证明颍上县规定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家庭户这四类人群可以享受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方式为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项目申报程序为符合补助条件的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评定确定,由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危房改造领导组审批。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对本村危房改造户申请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申报、验收等协助工作,镇里由其负责审核具体经办。

这四类人群享受的危房改造政策标准不一样,在2012年之前,国家对这块没有固定标准,每年都不一样;2012年以后第一批五保户重建国家补助2万元,其他类型重建的都是每户补助1万元,维修是五保户6000元,其他都是4000元。2012年第二批,五保户、低保户重建国家补助2万元,其他类型重建的都是每户补助1万元,维修是五保户、低保户6000元,其他都是4000元。2013、2014、2015、2016年五保户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都没有变,其他重建标准都变成了1万元(以住建局文件为准),维修标准都没有变。

其在担任西三十铺镇民政所长期间,负责审核危房改造资料和初步验收工作。2011年至2014年,在其负责镇里危房统计审核工作中,四十铺村党支部书记陈瑞雪找其帮忙给他亲戚孙某1、张某报过4次危房改造户,领取补助款人民币73084元。2007年,原四十铺村和原宁吴村合并为现在的四十铺村后,陈瑞雪任村党支部书记,因为其是包村干部,所以其和陈瑞雪的关系比较好,对陈瑞雪家庭关系也比较了解,知道孙某1是陈瑞雪同母异父的哥哥。其还帮助四十铺村生产队干部孙明海虚报一次危房改造补助款1万元。

2011年,四十铺村将孙某1申报一次危房改造,补助款13084元打入了孙某1卡,后来由于孙某1建的房子,用的是他侄子孙某6的地基,他侄子自己建房需要将孙某1的房屋扒掉了。孙某1、张某夫妇没办法,购买陈瑞雪儿子陈某2的房子住,孙某1、张某后来也一直没有盖房。2012年第二批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洪单村陈某1的危房改造指标没有建设,其就打电话给陈瑞雪,让四十铺村报一个名单,陈瑞雪后来到其的办公室讲,孙某1、张某夫妇是他亲戚,家里比较困难,因为2011年已经以孙某1的名字申报过了,村里准备以张某的名字再申报一次危房改造,村里由陈瑞雪负责整理申报材料,其负责审核验收。其明知道张某夫妇已经申报补助不能再重复申报,而且村里采取伪造申报材料、研究记录、改造竣工验收图片等虚假资料,但是考虑到和陈瑞雪的关系,其就答应了,并审核上报了。验收时一般住建局都不参加,都是镇里去验收,镇里由其具体负责组织验收,后来镇里分管领导带着其去村里验收时,在生产队干部孙某4的带领下,孙某4随便指一处新房说是张某的新建房,其就在新建房前拍照,走走过场算验收合格了,实际上孙某1、张某家没有建房。在打卡发放补助资金2万元时,其打电话给陈瑞雪,问他将张某的补助款打在谁的卡中,陈瑞雪告诉其打到他自己的卡中,然后其安排财政所李某2将张某的这次危房改造补助款2万元钱打在了陈瑞雪的卡中。后来过年时,陈瑞雪为了感谢其,给其送了4只鸡、两条鱼、10斤牛肉、一箱柔和种子酒。

2013年危房改造工作中,化桥村的王家领危房改造指标没有建设,其也打电话给陈瑞雪,让他从四十铺村再安排一个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2万元的名额,其当时和陈瑞雪说你负责把上报的这个危房改造户的档案弄好,监督改造户把房屋建好。后来陈瑞雪把这个危房改造名额安排给了他嫂子张某。陈瑞雪负责整理资料,其负责审核验收。其明知道张某已经申报过危房改造补助不能再重复申报,而且村里采取伪造申报材料、研究记录、改造竣工验收图片等虚假资料,但是考虑到其和陈瑞雪的关系,其就审核通过上报了。实际上张某家没有建房。在打卡发放补助资金2万元时,其打电话给陈瑞雪问2万元补助款打在谁的卡中,陈瑞雪说打到他的卡中,于是其便安排财政所李某2将张某的这次危房改造补助款2万元打在了陈瑞雪的卡中。后来过年时,陈瑞雪又给其送了几只鸡,几条鱼和一箱酒

2014年危房改造工作中,四十铺村又以孙某1名义申报了一次危房改造,当时是四十铺村给孙某1申报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2万元,四十铺村将危房改造名额上报后,其看到又有孙某1的名字,其就打电话给陈瑞雪讲,孙某1家已经报过几次了,不能再重复报了,不能再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资金了,陈瑞雪坚持说,孙某1过得不好,其也同意了。其明知道孙某1已经申报过危房改造补助不能再重复申报,而且村里采取伪造申报材料、研究记录、改造竣工验收图片等虚假资料,但是考虑到其和陈瑞雪的关系,其就审核通过上报了。实际上孙某1家没有建房。在打卡发放补助资金2万元的时候,当时其打电话给陈瑞雪,2万元补助款打在谁的卡中,陈瑞雪说打到他的卡中,于是其安排财政所李某2将孙某1的这次危房改造补助款2万元打在了陈瑞雪的卡中。

(2)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颍上县西三十铺镇2012年第二批危房改造花名册底表是民政办万某拿给其的,让其按表的要求打卡发放,并要求其补助资金不要打给表上打印的人名,其就用笔记下他提供的具体名单,写在表中备注栏处,备注栏中的字都是其本人写的。四十铺村的张某、孙某4的补助款,其是按照万某安排的,打给陈瑞雪卡上了。

颍上县西三十铺镇2013年第一批危房改造花名册底表也是民政办万某拿给其的,上面的字是万某写的,其是按照万某的安排制作花名册,进行打卡发放。表中张某的补助资金打给陈瑞雪的。

2014年的危房改造资金是2015年2月打卡发放的,将董某、孙某1的补助资金打给陈瑞雪是万某安排的。2015年5月,国家财政部要求检查危房改造工作,才按照要求见文件和领导签字发放的。

(3)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其在西三十铺镇工作期间分管过危房改造工作,其是在2012年和2013年的时候分管民政,当时的民政办主任是万某。危房改造的指标,是县里分给镇里,镇里再分到各村的,指标是工作任务,必须得完成,也存在指标多建房户少,或者是建房户多指标少的情况。也有指标调整的现象,因为分配下去的指标,可能有个别农户不建房,在房屋验收时,就把他的危房改造指标进行调整,在镇里的范围内,把指标调整给其他村的人。

2012年,镇民政办万某去村里验收建房情况时,发现有一个没有建房的农户,万某回来向其汇报了,其又向书记镇长汇报了,领导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建房就把指标收回来,看哪个村有符合条件的户,就调给哪个村。其把领导的意思告诉给了万某,万某讲四十铺村有符合条件的农户,其讲那就给四十铺村。因为时间比较紧,这些事没来得及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指标就这样给了四十铺村,当时其还让万某交代四十铺村的书记陈瑞雪,要抓紧时间建房,而且要把申报危房改造户的材料补齐。

(4)证人宁某证言,证明其村里危房改造上报统计都是由村书记陈瑞雪和文书孙某2负责的,这事其没过问。2013至2015年,具体上报了哪些贫困户和五保户危房改造其不清楚,具体是书记和文书办的。在2011年底,其村可能上报了孙某1危房改造户,他和书记在一个庄住,他上报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中,孙某1家是否再次上报危房改造户其不知道,因为申报表书记也可以签字上报,孙某1家是否建房其不知道,他现在住的是陈瑞雪儿子的房子。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户上报中,其村没有开会评议过。如果五保户已经上报重建了,在第二年再次上报重建是不行的,这样村里不会同意的,群众也会提意见的。

(5)证人孙某2证言,证明村里的危房改造,五保户、贫困户以及特别困难户可以享受危房改造资金,其他群众不能享受。哪户最困难最终还是由村书记决定。以前申报享受过危房改造资金的户,再次申报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肯定不行。2011年孙某1上报危房改造户,是以孙某1的名字上报的,他家当时报的是重建。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中,孙某1家再次上报了危房改造户,还以他家属张某的名字报过。在其记忆中,孙某1家总共报过三次危房改造补助,五保户如果已经上报重建了,第二年再次上报重建是不行的,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孙某1是村书记陈瑞雪同母异父的哥哥,具体上报哪些户为危房改造户,最终是由村书记决定的。在2012年至2014年孙某1家没有建过房,他现在住的是陈瑞雪儿子陈某2的房子,是购买陈某2的旧房子。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户上报中,其村没有开会评议,上报哪些户进行危房改造,最终是由村书记陈瑞雪拍板决定。

(6)证人何某证言,证明其村孙某1是五保户,他是村书记陈瑞雪的亲戚。2011年底,村里是否将孙某1当危房改造户上报其不清楚,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中,孙某1家是否再次上报危房改造户其不清楚。村里的五保户如果已经上报重建了,第二年再次上报重建是不符合规定的。

(7)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要经过村委会评定和公示才上报,评定会其没有参加过,村上报危房改造户摸底的时候开过会两委会议。孙某1是五保户,是书记陈瑞雪的哥哥,在2011年底,是否上报孙某1为危房改造户其不清楚。其听讲孙某1家建过房屋,后来扒掉了。在2012年—2014年危房改造中,孙某1家是否再次上报危房改造户其不知道。村里五保户如果已经上报重建了,在第二年再次上报重建村里是不会同意的。

(8)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孙某1是村书记陈瑞雪同母异父的哥哥,孙某1家属叫什么其不清楚,她姓张。2011年底,其村将孙某1为危房改造户上报了,孙某1家在2011年领取过危房改造资金后,再次上报过危房改造户。孙某1家总共上报过3次危房改造资金,有的是以孙某1的名字上报的,有的是以他家属的名字上报的。其村五保户如果已经上报重建了,第二年再次上报重建是不符合规定的。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户上报中,村里开会评议过,其知道将孙某1两口子多次上报为危房改造户不符合规定,但孙某1是村书记陈瑞雪同母异父的哥哥,上报哪些户进行危房改造,最终还是由村书记拍板决定,所以陈瑞雪提出将孙某1当作危房改造户上报,其没有反对。

(9)证人孙某3证言,证明2013至2015年,其村具体上报了哪些贫困户和五保户危房改造其不清楚。孙某1是书记陈瑞雪的哥哥,他是五保户,孙某1的家属叫张某。孙某1在2012年建过房屋,后来扒掉了,他就购买书记儿子陈继奎的房子住。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中,孙某1家是否上报危房改造户其不知道,期间孙某1家房子扒了,就没有再建房屋。在2012年至2014年危房改造户上报中,其没有参加村开会评议。如果五保户已经上报重建了,在第二年再次上报重建是不行的。

(10)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1年以来其家从四十铺村领取过危房改造资金,但是领取过几次,领取多少钱,其不清楚。其家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是否领取过危房改造资金记不清了。其只知道陈瑞雪以现金形式给过其家危房改造资金,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其家领取的危房改造资金通过陈瑞雪退还给国家2万元。其家第一次领取过危房改造资金后,其家建过住房,是在其丈夫孙某1的侄子孙某6的宅基地上盖的,后来由于孙某6要翻盖新房,其家盖的房子被孙某6扒了。其家领取危房改造资金后,在孙某6亮宅基地上新建房那一次。

(11)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2011年其盖过房屋,是在侄子孙某6的宅基地上盖的房,因为孙某6之前在上海打工,2012年,孙某6要回家来盖房,把其在他宅基地上盖的房屋扒掉了。其没有房屋住,就花42000元钱购买陈瑞雪的儿子陈某2的房子住。其和陈瑞雪是同母异父的兄弟。

在那之后,其家先后来拿过三次2万块钱,总共6万元,都是陈瑞雪拿给其的,但是其中的一次,陈瑞雪又把款要回去,说是其不符合条件,另外两次的4万元钱,被陈某2要去了,后来三次的钱款,其一分钱都没有拿到。2011年是因为其家盖了房屋,才给其家的危房改造补助,后来的几次,其只是因为生活困难,让陈瑞雪给其照顾,他给其报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下来的钱,陈瑞雪就当是给其的过年费。

(12)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其没有申报过危房改造,在这期间其他人也没有给其申报过。其在2014年申报过,因为其在2014年7-8月盖了两间瓦房,其符合五保户危房改造条件,所以其通过洪单村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可以补助2万元。

(1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其没有申报过危房改造,他人是否用其名字申报没有报其不知道。2015年,其申报过危房改造,因为其在2015年7月盖了两间平房,其符合五保户危房改造条件,所以其通过化桥村申报了危房补助,其是五保户可以补助2万元,这钱被其用于偿还建房的材料款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瑞雪供述,证明危房改造工作是镇政府安排其村里做的工作,每年都给其村分配危房改造的指标和任务,村里面负责危房改造户的研究、统计、审核和上报,上报了危房改造户之后,农户就得抓紧时间重建危房,房屋建立好后由镇里的民政办和县住建局检查、验收,并对新房进行拍照,验收检查合格后,由镇财政所把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到户进行发放,镇财政的钱,应该是县住建局拨付的。在危房改造研究、统计、审核和上报的工作中有重报的现象,就是其刚才讲的,给孙某1、张某夫妇两人,进行危房改造户的重报。

2011年的时候,其给哥哥孙某1家上报了危房改造户,当时他们家是在他侄子孙某6的宅基地上建设新房,他家是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其给他们上报后,他们家得到了13084元的危房改造资金,钱是打在孙某1自己的账户上的。2012年,因为孙某1和张某占用孙某6的土地建的房子,孙某6需要建房子就把孙某1建的房子给扒了,孙某1和张某没有地方住,就购买了其儿子陈某2的房子住,这次他们家也就没有再盖新房,然后帮他们家又报一次危房改造,是用张某的名义上报的,他们得到2万元的危房改造资金。

2012年,因为孙某1和张某家生活的比较贫困,而且是其的哥哥和嫂子,其就想帮他们再报一次,然后就以张某的名义多报了2万元的危房改造款。这次以张某的名义上报的,资料和正常上报的情况一样,需要户口本等材料,还填写申请表、研究讨论等一系列资料都是以张某的名义办的,最终以张某名义危房改造资金拨下来了。打到其的卡里了,同时打到其卡里还有孙某4文的2万元,其把钱取出来都给他们了。这次张某和孙某1家里没有盖房,其实大家都知道张某和孙某1这一次不符合危房改造户的条件,但是想着他们比较贫困,这事在村里开会时,其提出来,他们两口子确实没房住,报一笔危房改造资金,让他们用这钱买房子住。因为其是村里的一把手,其提出来了这个事,其他村干部虽然知道张某、孙某1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但也都勉强同意了。验收是其找万某帮忙通过的。

2013年,因为张某家里比较贫困,镇里洪单村有一个多余的危房改造名额,然后镇民政办的万某打电话对其讲,说洪单村有一个危房改造的名额,洪单村没建房,问其要不要。万某讲如果要这个名额,让其抓紧时间上报。其村拿到这个危房改造的名额,组织村里开会把名额给张某了,之后,其再次复印了张某的户口本、身份证,给她代写了危房改造申请表,一套资料弄齐之后,上报到镇里。最后这笔补助资金,也是打在其的卡上,其把2万元钱取出来交给张某,张某用这钱买房了。

2014年,其第四次把孙某1和张某家上报为危房改造户,上级拨下来孙某1家的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钱打在其卡上的,其把钱取出来给孙某1了。其作为基层的村干部,在协助镇政府做危房改造这块工作时,不懂政策也不懂法律,利用手中的这点权力形成的方便,做了违规的事,给自己兄弟多了弄了些补助款,现在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雪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陈瑞雪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瑞雪在其哥哥孙某1、嫂子张某于2011年已经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084元的情况下,又先后三次以孙某1、张某的名字重复上报危房改造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6万元,该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瑞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一致,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瑞雪自愿认罪,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陈瑞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瑞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谌敏

审判员龚军

人民陪审员李先坤

法官助理张其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