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池海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海涛,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富锦市人,原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部长兼朔州销售处处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怀安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6月26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池海涛贪污一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指定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海涛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吕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海涛及其辩护人周明杰、任尚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池海涛与李楠(另案处理)、吕明(另案处理)、董兴鹏(另案处理)四人利用在朔州地区销售处工作期间的便利条件,违反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中有关住宿费用的规定,采取合租住房、从宾馆虚开住宿费或向代开发票的小广告公司购买假住宿发票,以没有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报销住宿费用。期间被告人池海涛报销住宿费共计155693元,扣除房租个人实得138193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池海涛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合租住房、虚开住宿费发票的方式,向所在单位报销住宿费,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池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池海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池海涛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池海涛当庭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的犯罪数额155693元除了扣除租金17500元,还应扣除煤气费、水电费等费用6839.5元,被告人池海涛的实际贪污数额应为131353.5元。池海涛参加工作以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现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请求法院基于被告人池海涛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张家口煤机有限公司)。被告人池海涛于1995年7月从辽宁抚顺煤炭工业学校毕业到张家口煤机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6月任该公司销售部朔州销售经理,2014年至今任市场营销部副部长兼朔州销售处处长。从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池海涛与同事李楠(另案处理)、吕明(另案处理)、董兴鹏(另案处理)四人利用在朔州地区销售处工作期间的便利条件,违反中煤张家口煤机有限公司制定的《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中有关住宿费用的规定,采取合租住房、后虚开住宿费或购买假住宿发票的方式,以没有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报销住宿费用。期间被告人池海涛向其所在公司报销住宿费共计155693元,扣除被告人池海涛实际发生的租房租金17500元及租房期间产生的煤气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6839.5元,被告人池海涛个人实得131353.5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池海涛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池海涛已退缴了全部赃款。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事实部分证据:

1、书证部分:(1)被告人池海涛户籍证明信、职务聘任表、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池海涛的个人信息及工作履历情况。(2)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一份、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三份,证实被告人池海涛所在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其公司内部差旅费报销具体规定。(3)被告人池海涛虚报差旅费统计表一份及差旅费审批表、报销单、发票,证实被告人池海涛从2012年到2017年3月共报销差旅费155693元。(4)被告人池海涛的亲笔供词两份,证实发票号为01983247金额为6360元的太原市新纪元酒店的发票也是购买的,没住过,到公司报销了。从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池海涛个人支出房租17500元。

2.证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秋至2017年3月期间,他与池海涛、吕某2、董某等四人在朔州合租房屋,四人分别从宾馆虚开住宿费发票,向单位报销、冒领住宿费,缴纳租金等生活必要开支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据为己有。(2)吕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他、池海涛、李楠三人在平朔生活区77号楼3单元101室租房居住,租金每年12000元;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他、池海涛、李楠、董兴鹏、周根斌五人在朔州市开发区联通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租房居住一年,租金15000元,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他与池海涛、李楠、董兴鹏四人合租了朔州联通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租期二年,租金每年12000元。期间他们分别从宾馆虚开住宿费发票,向单位报销、冒领住宿费,在交纳租金等生活必要开支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据为己有。(3)董某的证言,证实他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与池海涛等四人利用在朔州地区销售处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合租住房,分别从宾馆虚开住宿费发票的方式,向单位报销、冒领住宿费65541元,在交纳租金等生活必要开支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据为已有。(4)赵美的证言,他现任张家口煤机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证实池海涛所在单位的差旅费报销规定及程序,公司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员工在外租房住宿,并证实所有差旅费必须据实报销。(5)李德平的证言,他现任张家口煤机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部中煤部部长。证实朔州销售处人员有池海涛、李某、吕某2、董某等人,朔州销售处没有固定驻地。根据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出差有固定标准的住宿补助、餐饮补助,定期可以到公司实报实销。并证实按规定池海涛到单位报销的所有差旅费必须据实报销。(6)周宝山的证言,证实2013年正月到2017年1月期间,他将朔州市联通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的房子出租给吕某2、池海涛、李某等人,2013年至2015年,租金为每年15000元,之后每年为12000元,不包括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

3.被告人池海涛的供述:从2012年4月开始,他、李某、吕某2等人为节约出差费用就在朔州租房子,一开始在平朔职工宿舍租房子,房租每年15000元。2013年3、4月份搬到联通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从租房那天到2016年3月份房租每年150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房租是12000元。在此期间他们四人分别从宾馆虚开住宿费发票,向单位报销住宿费,在交纳租金等生活必要开支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据为己有。他从单位报销住宿费用共计155693元,扣除租房租金个人实得138193元,据为己有。

二、量刑证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份,证实池海涛已经向检察机关退赃10万元,剩余赃款31353.5元在诉讼过程中全部退清。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海涛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开或购买假住宿费发票的方式,骗取国有公司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海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贪污数额,公诉机关只扣除了租房租金,未扣除租房期间的煤气费、水电费等费用6839.5元。辩护人提出对租房期间的煤气费、水电费等费用6839.5元亦应扣除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池海涛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31353.3元。鉴于被告人池海涛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且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海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且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池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所得131353.5元(已缴纳),依法追缴,返还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张喜英

人民陪审员洪海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阮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