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1年7月至2015年9月,时任滨城区老干部局会计兼出纳的被告人姜瑞林利用管理刊物征订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四次将收取的部分刊物费173368元以及公款1040元据为己有。
2、2003年12月至2015年4月,时任滨城区老干部局会计兼出纳的被告人姜瑞林利用管理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职务便利,隐瞒离休干部郭某4已于2003年11月去世的事实,将其虚构的郭某42003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离休费共计635097.81元据为己有。后其伪造郭某4的死亡证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虚构的郭某4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51339.36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瑞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高某、李某、葛某、代某、郭某1、郭某2、郭某3、张某的证言,滨城区老干部局刊物征订明细表、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银行卡交易记录、《老干部之家》订阅报销凭证、滨州市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出具的关于滨城区老干部局离休人员郭某4一次性抚恤金等情况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表、存折、火化登记簿、滨城区人社局出具的郭某4抚恤金、丧葬费发放通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离退休人员病故通知书、支票存根、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瑞林贪污离休干部郭某4的工资应为离休费,本院予以变更。
3、2013年4月份,时任滨城区老干部局会计兼出纳的被告人姜瑞林利用管理发放离休干部抚恤金、丧葬费的职务便利,截留离休干部曹某1的抚恤金、丧葬费13100元据为己有。同年9月份,被告人姜瑞林再次采取上述方式,截留离休干部赵某1的抚恤金、丧葬费11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宣某证言,其姥爷曹某1是离休干部,于2012年去世,其将姥爷的死亡证明交给了滨城区老干部局的姜瑞林。大约2013年三四月份,姜瑞林电话通知其姥爷的丧葬费、抚恤金发下来了,并要求其到滨城区渤海七路黄河八路路口的建设银行等他,其到建行后,姜瑞林通过ATM向其建行卡中转了90000多元。
(2)赵某2证言,其父赵某1离休后由滨城区老干部局代管,于2013年2月份去世,其将父亲的死亡证明交给了滨城区老干部局一个姓姜的会计。同年9月份,姜会计让其到滨州市百货大楼附近的建设银行领取他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姜会计向其银行卡中转了72000多元,又支取了30000元现金交给其。
2、书证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曹某1于2012年11月11日死亡。
(2)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赵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村民赵某1系赵某2之父,于2013年2月在家中病故。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载明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4)抚恤金发放通知,载明滨城区人事局于2012年11月27日、2013年2月28日向滨城区财政局出具了滨城区老干部局曹某1、赵某1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分别为103320元、113030元的发放通知。
(5)滨州市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尾号0722的建行账户、记账凭单、拨付单、现金支票存根,载明2012年12月4日,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将曹某1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03320元拨付滨城区老干部局,该款于同年12月13日由姜瑞林支取;2013年3月5日,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将赵某1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13030元拨付滨城区老干部局,该款于同年4月7日由姜瑞林支取。
(6)被告人姜瑞林尾号3578建设银行卡账户明细,载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4月7日,自滨州市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尾号0722账户分别转入该账户103320元、113030元;同年4月27日,自该账户转入宣某账户90220元;同年9月9日,自该账户转入赵某2账户72030元。
(7)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郑家居委会、宣家居委会分别出具的证明,载明曹某1系曹某2之父,曹某2系宣某之母。
(8)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组(1983)01号文件、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呈批表、干部简历表,载明滨州市委组织部于1983年批准曹某1、赵某1由退休改为离休。
3、被告人姜瑞林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耿某(滨城区老干部局原局长)、高某(滨城区老干部局局长)证言,证实被告人姜瑞林毕业分配至滨城区老干部局工作,2014年12月任副局长,因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较少,没有内设科室,他一直负责单位财务和办公室事务性工作,在财务工作中,兼任会计和出纳。
2、书证
(1)滨城区老干部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载明该机构属于机关法人。
(2)中共滨城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滨城区委老干部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载明滨城区委老干部局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3)滨城区老干部局出具的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姜瑞林自1994年12月起历任滨城区老干部局科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担任单位会计兼出纳工作,具体负责刊物征订及代管离退休职工工资、抚恤金管理发放、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
综上,被告人姜瑞林贪污公款共计984945.17元,上述赃款其在审理过程中全部退缴。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姜瑞林因涉嫌贪污刊物费被留置后,又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三项贪污事实。这由滨城区审计局出具的移送处理书、破案经过、被告人姜瑞林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