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杨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汕头市龙湖区,居住地汕头市龙湖区。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8]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汕特金属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租户的水电费共3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原系汕头经济特区岐山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岐山发展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1994年4月,岐山发展公司与其他国有企业联合成立了汕头经济特区金属材料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全民联营企业)。被告人杨某某于1995年至今被岐山发展公司委派到金属材料公司工作,任公司水电维修及抄表员工作。在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公司办理代收代缴租户水电费的事务中,先后从其代收、保管的租户水电费中侵吞30000元用于私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清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岐山发展公司及金属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侵吞公司租户水电费的收款收据,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自述材料及辨认笔录,退赃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租户水电费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企业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企业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有企业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清所得赃款,认罪悔罪表现好,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嵘

审判员杨俊容

审判员胡晓虹

法官助理王露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蔡琅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