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14日,时任滨州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会计的被告人杨元红利用其管理财务结算服务中心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该账户内资金2633945.76元,其中2600000元用于购买股票,剩余33945.76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3年11月27日,时任滨州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会计的被告人杨元红利用其管理财务结算服务中心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将该账户内资金1500000元转入其建行账户,其将现金633945.76元转入山东教育社账户用于支付单位报刊费,又将497844元转入其邮储账户用于偿还购买股票的贷款,剩余款项368210.24元转入其另一建行账户,后将其中221580.38元转入其证券账户用于偿还融资负债,剩余146629.86元未经使用。
另查,被告人杨元红于2013年12月29日前向“8145”账户陆续归还866054.24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成某(滨州市教育局正县级督学)(2P35-39)证言,其分管计划财务科,杨元红自2012年负责滨州市教育局财物结算服务中心的工作。杨元红定期跑银行,负责和银行以及市直学校、勤管站、条装办对账,他们只是提供服务,没有权利动用账户里面的钱,所以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不需要向其或者计划财务科负责人汇报。平时,杨元红管理着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账户的印鉴,也就是财务章、计划财务科科长私章,她能够支取账户里面的钱,但无权支取。
(2)高某(滨州市学生自主管理中心主任)(2P40-44)证言,其自2013年至今主持滨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工作,杨元红负责管理滨州市教育局财物结算服务中心的账户,这个账户存放着教育局两个部门和四个市直学校的食堂资金和基建资金。杨元红并不管理这些部门的账目和凭证,只是代管账户资金。杨元红负责去银行办理相关存取款手续,并定期和这些部门核对收支账目。其个人私章和财务结算服务中心的财务公章都由杨元红保管。
2、书证
(1)关于滨州市教育局计财科会计杨元红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移交函(1P1),载明滨州市监察局根据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对滨州市教育局部分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发现教育局计财科会计杨元红涉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后移交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查处。
(2)滨州市教育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一份(1P45),载明被告人杨元红担任滨州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会计,自2012年负责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资金管理工作。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出具的企业活期明细信息(2P45-78),载明滨州市教育局财物结算服务中心“8145”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13年11月14日以报刊费名义由该账户转至巩相焕“5047”账户(账号22XXX47,以下简称“5047”账户)2633945.76元;同年11月27日以报刊费名义由该账户转至杨元红建行账户(账号62XXX00,以下简称“1700”账户)1500000元,及转入资金情况。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及电汇凭证(2P79-80),载明巩相焕的“5047”账户于2013年11月14日自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转入2633945.76元,后又于同年11月19日分四次由该账户转证券账户共计2000000元,同年11月21日转入600000元,剩余33945.76元于同年12月27日被支取现金。
(5)中信证券(山东)滨州府前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账号99XXX82,以下简称“3482”证券账户)资金对账单(2P90-98),载明2013年11月19日,巩相焕的该证券账户内分四次转入600000元、4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同年11月21日,转入该账户资金600000元,并于款项转入当日全部购买了天科股份、浦东金桥、广聚能源等股票。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提供的“1700”账户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及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现金交款单(3P37-38、49-50),载明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元红存入该账户1500000元,当日,支取现金633945.76元,并将该款存入山东教育社账户(账号37XXX21)内,以支付滨州市教育局的报刊费,将现金497844元转入其邮储银行账户(账号62XXX57,以下简称“2057”账户),次日,转入现金480090元,后将现金848280元转入其建行账户(账号43XXX16,以下简称“2316”账户)。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出具的一本通“2057”账户交易明细(3P51-52),载明2013年5月28日,放款480000元,后转入“2316”账户;同年11月27日,该账户转入现金497844元,并于当日扣款。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提供的“2316”账户个人活期明细信息(3P18-21),载明2013年5月28日自“2057”账户转入480000元,次日,分两次转入证券账户(账号99XXX14,以下简称“6614”证券账户)530000元,账户余额21408.87元;同年11月28日,自被告人杨元红“1700”账户转入现金848280元,次日,由该账户先后将800000元转入证券账户,账户余额146629.86元。
(9)中信证券(山东)滨州府前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6614”证券账户资金对账单(4P15-98),载明2013年5月29日,杨元红的该证券账户分二次转入530000元,当日,购买了龙净环保、远望谷等股票;同年11月29日,该账户先后转入资金800000元,当日,直接偿还了融资负债。
(10)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现金交款单(4P86-114),载明被告人杨元红以成龙、裴春娥、滨城区教育局等名义向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8145”账户归还挪用款项的情况。
(11滨州地区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P101-109),载明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及结算办法等。
(12)破案经过(1P47),载明被告人杨元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经过。
3、滨州永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滨永会师专审字(2017)第2号审计报告(3P54-71),载明截止2015年1月4日,滨州市教育结算服务中心“8145”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为58600007.16元,滨州市教育局下属六个单位及滨州市教职工互助金的银行存款余额为58603537.08元。滨州市教育结算服务中心银行存款余额少3529.47元,此账户上产生的手续费在下属六个单位及滨州市教职工互助金的银行存款中没有体现。
4、被告人杨元红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下半年,其负责管理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的账户资金,该账户内存的是市直各学校的食堂以及基建款项及市教育局两个科室的资金。2013年下半年,其从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的账户中以报刊费的名义将263万多元转到母亲巩相焕的建行账户中,几天后,分几笔购买了天科股份、浦东金桥、广聚能源、苏宁云商等股票共计260万元,剩下的3万多元用于个人消费了。其母亲的建行账户和证券账户都由其掌握并使用,上述转账业务也是其操作的。2013年年底,其在财物结算服务中心账户上取出150多万元转到其个人尾号为1700的结算卡上,其中633945.76元用于支付报刊费了,其中497844元其转存到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用来归还贷款的本息,归还贷款本息后,其又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480000元,所以转存到其建行的480090元就是其重新贷的款项。2013年11月28日,其把建行账户中的848280元转存到其另外的建行账户上,用来购买股票了。这部分钱其用了一二个月后归还了。2013年,其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48万元购买股票,同年年底,其贷款到期后,因钱在股市上没有回来,所以其想到用手中保管的公款归还上述贷款。2014年年底,其以现金方式将挪用的款项陆续全部归还到滨州市教育局财务结算服务中心的账户中。其私自挪用公款,没有向领导汇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