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松阳县火化殡仪馆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周学鑫于2013年11月13日开始任殡仪馆副主任。
1.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16日,周学鑫利用经手保管松阳县火化殡仪馆殡葬服务收入及上缴财政专户的职务便利,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开设了用于购买该银行具有自动理财、随时支取功能的“如意天添利”理财产品账户,先后49次将殡葬服务收入共计199.9万元存入该账户进行个人理财。
2.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周学鑫利用经手保管松阳县火化殡仪馆殡葬服务现金收入及上缴财政专户的职务便利,为减少自己在温州银行丽水松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信用贷款利息支出,先后17次将殡葬服务收入共计47.42万元用于还贷。经查证,该贷款用于其父亲商业经营活动。
2017年4月15日,周学鑫主动到松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了挪用公款归还贷款的事实。2018年3月2日,周学鑫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案发前,周学鑫已归还全部挪用款项。本案审理期间,周学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学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松阳县火化殡仪馆流水账一本,证人许某1、周某、王某、吴某、曹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温州银行丽水松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循环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交易明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开户、交易明细等、许某1与周学鑫交接流水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招聘考生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共松阳县民政局党组文件证实被告人周学鑫的身份及任职情况;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周学鑫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