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余德平任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党支部副书记,2014年11月当选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村委委员,2017年5月任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党支部委员,同年9月被免去村党支部委员职务。2012年7月,余德平负责本村十二组、二十五组、二十六组、二十九组位于梓山湖新城公共面积的土地补偿款90.43万元的管理和发放工作。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余德平利用其管理该笔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剩余未发放的14.5万元土地补偿款分多次汇入其妻弟严某账户上,用于与严某合伙做砂石运输生意。
案发后,被告人余德平在接受咸安区纪委审查期间退清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德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刘某、许某1、夏某、严某、许某2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余德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针对余德平的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余德平自愿认罪,坦白了其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2.余德平的行为是因其所在基层组织没有严格坚持财经制度造成,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余德平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关押。建议对余德平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