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湖北省随岳南高速公路二期路面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三标项目部)因承建随岳南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临时占用监利县桥市镇何桥村一组、二组农田100亩作为拌和站施工场地。三标项目部承建的随岳南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后,经随岳高速公路监利县桥市镇协调指挥部协调,三标项目部与桥市镇何桥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临时用地复垦合同》,合同约定:三标项目部委托何桥村进行拌和站用地的复垦,三标项目部给付何桥村45万元复垦费,其中25万元为地复垦启动资金,余款20万元在何桥村复垦完成并经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支付。随后何桥村委会与该村一组、二组村民达成协议,三标项目部支付的复垦资金全部补偿给该村一组、二组村民,由一组、二组村民自行复垦。2011年上半年何桥村收到随岳南三标项目部25万元复垦费后,发放给了该村一组、二组村民。2014年1月14日,艾玉堂在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向三标项目部出具三张收款收据后,于同月24日前分三次收到了三标项目部支付给何桥村复垦费余款20万元,并将该20万元挪用于其所承包大米加工厂的生产经营。
2017年4月12日和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艾玉堂向桥市镇财政所退赃20万元。
另查明,2016年6月10日,中共监利县桥市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被告人艾玉堂涉嫌贪污村级复垦费20万元的线索,并提供了艾玉堂收取该20万元的相关材料。2017年3月14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艾玉堂接受询问时,艾玉堂自行到该院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次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艾玉堂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玉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关于何桥村支部书记艾玉堂涉嫌犯罪问题的移送函、随岳高速公路监利段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用地复垦合同、何桥村一、二组临时用地(拌合场)复垦协议书、关于要求支付随岳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资金的函、收款收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孟某的证言;监利县社区矫正局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艾玉堂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