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艾玉堂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玉堂,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监利县,案发前任桥市镇何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小平,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玉堂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5日、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刘铁军、代理检察员朱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玉堂及其辩护人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监利县修建随岳南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随岳南三标项目部临时占用监利县桥市镇何桥村一、二组农田100亩,用作水泥搅拌施工场地。随岳南高速公路完工后,随岳南三标项目部经桥市镇指挥部协调与何桥村委会达成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由三标项目部支付何桥村45万元土地复垦费,委托何桥村复垦。随后何桥村委会与该村一、二组村民达成协议,复垦资金全部补偿给一、二组村民,由村民自行复垦。2011年上半年何桥村支部书记艾玉堂等村干部收到随岳南三标项目部25万元复垦费,在镇指挥部的监督下,全部发放给了一、二组村民。2014年1月14日,艾玉堂一人到沈阳从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经手领取了剩下的复垦费20万元,后艾玉堂将该20万元全部挪用于其个人大米加工厂的生产经营。

案发后,艾玉堂已全部退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艾玉堂利用担任桥市镇何桥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艾玉堂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刘小平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艾玉堂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艾玉堂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湖北省随岳南高速公路二期路面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三标项目部)因承建随岳南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临时占用监利县桥市镇何桥村一组、二组农田100亩作为拌和站施工场地。三标项目部承建的随岳南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后,经随岳高速公路监利县桥市镇协调指挥部协调,三标项目部与桥市镇何桥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临时用地复垦合同》,合同约定:三标项目部委托何桥村进行拌和站用地的复垦,三标项目部给付何桥村45万元复垦费,其中25万元为地复垦启动资金,余款20万元在何桥村复垦完成并经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支付。随后何桥村委会与该村一组、二组村民达成协议,三标项目部支付的复垦资金全部补偿给该村一组、二组村民,由一组、二组村民自行复垦。2011年上半年何桥村收到随岳南三标项目部25万元复垦费后,发放给了该村一组、二组村民。2014年1月14日,艾玉堂在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向三标项目部出具三张收款收据后,于同月24日前分三次收到了三标项目部支付给何桥村复垦费余款20万元,并将该20万元挪用于其所承包大米加工厂的生产经营。

2017年4月12日和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艾玉堂向桥市镇财政所退赃20万元。

另查明,2016年6月10日,中共监利县桥市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被告人艾玉堂涉嫌贪污村级复垦费20万元的线索,并提供了艾玉堂收取该20万元的相关材料。2017年3月14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艾玉堂接受询问时,艾玉堂自行到该院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次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艾玉堂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玉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关于何桥村支部书记艾玉堂涉嫌犯罪问题的移送函、随岳高速公路监利段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用地复垦合同、何桥村一、二组临时用地(拌合场)复垦协议书、关于要求支付随岳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资金的函、收款收据、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孟某的证言;监利县社区矫正局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艾玉堂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玉堂利用担任监利县桥市镇何桥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玉堂在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掌握,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玉堂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玉堂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艾玉堂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玉堂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来凤鸣

人民陪审员蔡明珍

人民陪审员瞿云姣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