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王某某从2011年11月担任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鉴定与成人教育部副主任,负责学生、师资培训、鉴定的组织报名、考务工作,经手管理培训、住宿等相关费用的支出、代收学院各专业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费等并按照单位财政预算适时代缴单位财政专户等。为了便于工作,王某某用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存取个人款项及上述公款的收支,该账户开立了具有智能理财功能的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业务,该业务既有活期存款的便利,又有七天通知存款的利息收益,活期管理、存取方便。
2013年6月和7月,王某某以省教育厅师资培训班住宿费、考务费等为由从单位借出备用金等款项48万余元,同年7月11日、12日,单位财务将上述款项分多次存入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8日,王某某利用经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中的23万余元转存入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账户用于理财营利。
2014年10月23日,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机制工艺系班主任陈某某老师将其收取的学生技能鉴定费6.531万元转入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年11月6日,学院电气及自动化系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某某老师将其收取的学生技能鉴定费10.56万元转入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由王某某代缴单位财政专户。同年11月15日至同年11月25日,王某某利用经管上述公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中的17万余元转存入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账户用于理财营利。
上述款项均于案发前归还。中共山东省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了王某某上述挪用公款问题,2017年6月19日,办案人员到王某某所在单位将其带走,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退交了非法所得1166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案发前归还本金、挪用时间短没有影响单位对款项的使用、退赔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处罚情节,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及安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王某某借出备用金、考务费等及备用金使用情况相关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记帐凭证及相关票据、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8274活期账户及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开户查询对账单、开户材料及一户通产品简介、活期账户及一户通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鲁劳职院党〔2011〕35号任免职的通知、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出具的王某某职责证明用聘任制干部履历表、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关于王某某工作表现情况的说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及票据和移送赃款清单、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出具的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宋广伟、张政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