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王某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王某某从2011年11月担任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鉴定与成人教育部副主任,负责学生、师资培训、鉴定的组织报名、考务工作,经手管理培训、住宿等相关费用的支出、代收学院各专业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费等并按照单位财政预算适时代缴单位财政专户等。为了便于工作,王某某用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存取个人款项及上述公款的收支,该账户开立了具有智能理财功能的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业务,该业务既有活期存款的便利,又有七天通知存款的利息收益,活期管理、存取方便。

2013年6月和7月,王某某以省教育厅师资培训班住宿费、考务费等为由从单位借出备用金等款项48万余元,同年7月11日、12日,单位财务将上述款项分多次存入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8日,王某某利用经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中的23万余元转存入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账户用于理财营利。

2014年10月23日,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机制工艺系班主任陈某某老师将其收取的学生技能鉴定费6.531万元转入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年11月6日,学院电气及自动化系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某某老师将其收取的学生技能鉴定费10.56万元转入王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由王某某代缴单位财政专户。同年11月15日至同年11月25日,王某某利用经管上述公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中的17万余元转存入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账户用于理财营利。

上述款项均于案发前归还。中共山东省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了王某某上述挪用公款问题,2017年6月19日,办案人员到王某某所在单位将其带走,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退交了非法所得1166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案发前归还本金、挪用时间短没有影响单位对款项的使用、退赔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处罚情节,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及安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王某某借出备用金、考务费等及备用金使用情况相关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记帐凭证及相关票据、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8274活期账户及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开户查询对账单、开户材料及一户通产品简介、活期账户及一户通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鲁劳职院党〔2011〕35号任免职的通知、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出具的王某某职责证明用聘任制干部履历表、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关于王某某工作表现情况的说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及票据和移送赃款清单、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大观园派出所出具的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宋广伟、张政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证据证实,王某某挪用公款时间短、收益少,没有影响公款的使用和代缴,退赔了非法所得,单位财务管理松懈,其所在单位鉴于王某某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肯干、单位财务管理松散等原因,要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理,给其改过自新、继续工作的机会。鉴于本案事实和上述情节,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1166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振菊

人民陪审员牛晋英

人民陪审员侯大为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