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高杰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杰,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回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17年5月26日被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杰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荆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交公司)系1995年5月3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类型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BJM896,住所:荆州市火车站公交枢纽站。2012年9月10日,中共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荆国资党发[2012]39号同意被告人高杰任荆州公交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2年11月4日,荆州市总工会以荆工组[2012]58号批复同意高杰任荆州公交公司工会主席。

2016年1月7日,高杰利用职务之便利,借用荆州公交公司工会备用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用于购买福建省汇通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原油期货,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月27日,高杰自动将5万元归还荆州公交公司工会账户。

同时查明,2017年3月29日,高杰经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局对高杰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局通过多方面调查,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高杰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身份情况介绍及任职文件、荆州公交公司营业执照、交易商入市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表、借条及收款凭证、高杰于2017年2月14日自书的检讨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曹某、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杰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杰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主管荆州公交公司工会经费的便利,以借为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该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杰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挪用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中,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高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高杰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杰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旭东

人民陪审员覃兵

人民陪审员吕义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