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6/14 0:00:00

周冠成、广州市南国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冠成,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国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奥花园业委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
负责人:李大川,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任芬、叶建霄,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冠成因与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冠成及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任芬、叶建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冠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奥花园业委会《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关于修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议题及表决票的通告》、《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南奥花园业委会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南奥花园业委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依法出具由过半数委员签名的决议,以证明出庭应诉及聘请律师是南奥花园业委会的集体决定,并证明盖有其公章的律师委托书具有合法性。2、周冠成在一审中提交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涉案三个《通告》程序违法,并请求一审法院依法进行质证并予以采信,但被置之不理。3、《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合法签名委员人数及《关于修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议题及表决票的通告》、《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均没有过半数委员签名决议,依法无效。4、一审判决曲解和狭隘定义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真实意思。
南奥花园业委会辩称:1、南奥花园业委会是应广大业主强烈要求及依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关于安防设施改造”议题的业主大会。2、南奥花园业委会公布召开业主大会的通告没有损害周冠成的合法权益。3、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以及《关于修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议题及表决票的通告》符合法定程序和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该议题最终获得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2017年5月26日,周冠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南奥花园业委会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的决议;2.撤销南奥花园业委会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的决议;3.判令南奥花园业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周冠成对南奥花园业委会的应诉和律师代理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南奥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经钟村街道办备案,任期由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27日,钟村街道办对南奥花园业委会提交的业委会委员职位调整材料予以备案。南奥花园业委会应诉时提交了《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有主任李大川的签名并盖有南奥花园业委会印章,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代理的规定。如周冠成认为南奥花园业委会主任的任职和印章的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其可向南奥花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冠成是南奥花园悉奥路3区7座1302房屋的登记权属人,占有份额为全部。南奥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经钟村街道办备案,任期由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27日,钟村街道办对南奥花园业委会提交的业委会委员职位调整材料予以备案。
2017年4月18日,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工作会议纪要,业委会参会人员有李大川、朱建华、郝孝明、陈润萍、赵斯娜、吴涓,会议议题: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专题会议,载明:……我会收到了数百名业主签名的请愿书(复印件)要求街道责成我会尽快召开关于安防设施改造的业主大会……委员们讨论后认为应当尽快针对安防设施改造召开业主大会,将“对社区内安防设施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交给全体业主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定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4月20日,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载明:……南奥花园业委会决定针对南国奥园社区内安防设施改造工程召开书面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本次业主大会议题“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时间及地点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7月12日,南国奥园内;议程及表决规则为本次业主大会的议程及表决规则等事宜具体详见本通告附件一。
2017年5月1日,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议题及表决票的通告》,载明:……现将本次业主大会议题修改为“1、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2、对安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表决等内容”。
2017年5月10日,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载明:2017年4月20日,我会向全体业主通告将在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12日召开关于安防设施改造的书面业主大会,因2016年12月22日,我会向全体业主通告将在2017年7-9月召开关于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书面业主大会……我会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将上述两个书面业主大会合并召开,并将有关事项依法交给全体业主进行表决,现将议题修改为“关于安防设施改造”(该议题将对如下事项进行表决:1、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2、对安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表决)、“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修改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7月22日,本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地点、表决规则保持不变。
2017年5月26日,周冠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2017年4月20日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和2017年5月10日的《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两项会议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应否撤销发生争议。
一审庭审中,周冠成主张认为:南奥花园业委会将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作为临时业主大会的内容和议题,不符合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应只有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和成立业主监事会,两个议题存在利益冲突,且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的议题涉及两千万的借贷,不知道具体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的要素;南奥花园业委会应公布所有委员的背景资料,其中两个委员不具备委员任职资格,所以其签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其后所有决议均没有超过法定过半数委员签名,属于无效;业主要求南奥花园业委会公开业委会的会议记录和公告信息,但其拒绝提供;我已经通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程序,要求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紧急叫停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为证明其主张,周冠成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2017年3月28日南奥花园业委会公告委托物业公司同时进行社区安全改造招标的投诉,及钟村街道办的指导意见,南奥花园业委会关于社区安防设施改造项目工作流程安排的通告;2.2017年4月20日钟村街道办作出的关于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3.南奥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两家案外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备案等资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5.行政复议决定书2份;6.律师函和快递单。南奥花园业委会质证认为:我会已经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作出召开关于罢免全体业委会成员和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临时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存在拖延,我会是将两个业主大会合并召开并非增设修改业主大会议题;业委会并没有直接对安防改造工程作出决定,而是要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会对该工程实施;我会委员的资格只有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才有定论,目前还在行政程序中,且钟村街道办重新做的决定并没有撤销两个委员的资格;案外人企业是独立经营的个体,涉及的两个委员并没有在关联企业任职;不清楚是否收到律师函,一审庭后补充提交书面说明。但南奥花园业委会未提交关于该律师函的书面说明。
南奥花园业委会主张认为:因存在安全隐患,大部分业主要求对安防设施进行改造,我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是履职行为,我会将安防设施改造工程大会与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合并召开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小区已经召开了业主大会并进行了表决,已经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表决结果为通过了安防设施升级改造的议题,反对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表明大部分业主认同现任业委会委员。为证明其主张,南奥花园业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部门的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的意见和会议纪要;2.函及业主请愿书;3.业委会会议纪要和通告;4.审计报告2份;5.2017年7月26日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两份业主大会决定。周冠成质证认为:业主请愿书是业主对小区安防现状担忧,不能作为南奥花园业委会违法召开业主大会的依据;之所有政府部门出具函件是因为广大业主对于南奥花园业委会企图不召开业主大会就私自决定安防设施改造的行为提出异议,政府部门责令南奥花园业委会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但不等于将安防设施改造工程列为临时业主大会的程序是合法的;对于会议纪要,我认为程序不合法,因其中两个委员没有资格,且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大川是如何任职主任的,三个通告没有提交相应的会议纪要,南奥花园业委会将两个业主大会合并明显违反议事规则;对于表决结果和审计统计不予认可,遗漏了重要数据,与备案的总人数、总面积不符,表决结果未附具体的投票明细表,无法核实真实性,两份业主大会决定的数据与审计报告的数据不一致,未附统计结果,没有业主的签名和政府部门的签名或盖章。
一审法院认为:周冠成作为南奥花园悉奥路3区7座1302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南奥花园小区的业主。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南奥花园业委会违规作出关于“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由南奥花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如南奥花园业委会的委员任职违反了有关规定,亦应当由南奥花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的决定,对业主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实际侵害,其决定中的议题“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仅为建议性质,其内容已明确需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业主决定,并未对南奥花园业主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综上,周冠成请求撤销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和《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的决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周冠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冠成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周冠成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番禺府行复[2018]18号、21号),拟证明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委员赵斯娜、朱建华参选时身份违法,已自动丧失委员任职资格,尚有合法资格的委员只剩4人。2、业主大会表决的2017年决算和2018年预算,拟证明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非法隐匿本案未决诉讼事项和律师费用,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未经批准属非法侵占或挪用业主共有财产。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质证认为:不确认证据1的关联性,证据1并未明确认定赵斯娜、朱建华的任职资格;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
二审中,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提交了2017年7月20日、12月29日会议纪要,拟证明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已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在业主诉业委会知情权纠纷、撤销权纠纷两案的诉讼过程中,聘请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参与诉讼,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上诉人周冠成质证认为上述会议纪要是伪证。
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与《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若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违规作出关于“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由南奥花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若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的委员任职违反了有关规定,亦应当由南奥花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而且,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的决定中的议题“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南国奥园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仅为建议性质,其通告内容已明确需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业主决定,并未对南奥花园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因此,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周冠成关于撤销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和《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的决定的诉请理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南奥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经钟村街道办备案,任期由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27日,钟村街道办对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提交的业委会委员职位调整材料予以备案。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应诉本案时提交了《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有主任李大川的签名并盖有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的印章,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代理的规定。正如一审判决所述,若上诉人周冠成认为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主任的任职和印章的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其可向南奥花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上诉人周冠成对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的应诉和律师代理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周冠成若认为被上诉人南奥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未经批准,属非法侵占或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周冠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周冠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志军
审判员  郭东升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党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