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陈怡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怡,女,1987年3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息烽县中医院原收费人员,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息烽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俊,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辩护人吴晓霞,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怡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怡及其辩护人李俊、吴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陈怡在息烽县中医院收费室担任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收取的医疗款人民币641212.36元用于旅游、个人消费、还银行信用卡等。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怡被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怡及家属归还了息烽县中医院医疗款445003元。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苏某、汤某、何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陈怡的供述与辩解,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现金交款表及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还款收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被告人陈怡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怡科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怡对被指控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怡的辩护人在本案的定罪上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陈怡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还了全部公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陈怡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怡于2011年8月应聘到息烽县中医院收费室工作,负责收取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费。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怡利用收取医疗款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及时上交入账的方式,挪用收取的医疗款人民币641212.36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怡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怡及其家属归还了挪用的息烽县中医院的全部医疗款项。

同时查明,息烽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陈怡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苏某、汤某、何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陈怡的供述与辩解,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现金交款表及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还款收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等,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息烽县中医院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641212.36元,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怡犯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庭审中,被告人陈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怡具有坦白、全额退还挪用的公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陈怡的认罪态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陈怡宣告缓刑对其居所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兰梅

人民陪审员魏发?

人民陪审员赖发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