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周强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留坝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留坝县马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再次被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留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强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周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留坝县马道镇人民政府安排周强负责收交马道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户上交的自筹资金,周强为方便收交群众自筹资金,经镇政府领导同意,2011年12月7日在马道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了户名为周强,账户为27060907011090XXXX6878的账户,后周强便以该账户来收缴、管理搬迁户自筹资金。2011年12月7日至2014年4月,周强收取马道镇182户群众移民搬迁自筹资金共计9015315.53元,2014年4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周强将其中947083.87元资金先后予以挪用,用于偿还个人所欠杨某的债务及借给贾某从事矿山经营活动。案发后周强归还了3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周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开始实施,要求陕南移民搬迁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11年12月,留坝县马道镇人民政府安排被告人周强负责收缴马道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户上缴的自筹资金,被告人周强为方便收缴安置户自筹资金,经镇政府领导同意,于2011年12月7日在留坝县马道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了账号为27060907011090XXXX6878,户名为周强的账户,后周强便以该账户来收缴、管理安置户自筹资金。2011年12月7日至2014年4月,周强收取马道镇182户移民搬迁安置户自筹资金共计9015315.53元,先后九次分别向县移民搬迁安置办、马道镇财政所缴纳移民搬迁安置购房款共计8068231.66元。2014年4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周强将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户缴纳的947083.87元资金先后予以挪用,用于偿还个人所欠杨某的债务及借给贾某从事矿山经营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周强归还30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将余款917083.87元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党员简要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中共党员的事实。

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强挪用公款一案经群众提供线索后,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查询、走访。2016年4月23日对周强进行询问,同年4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

3、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附件、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变动记录表。证实被告人周强是国家机关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4、2014年9月汉中市审计局[2014]86号审计报告、留坝县马道镇人民政府关于陕南移民搬迁专项资金管理整改结果报告。证实2014年9月经汉中市审计发现留坝县马道镇违规将移民资金转入专户之外其他账户提取现金的情况以及马道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的汇报。

5、汉中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汉中市财政局[2013]11号关于印发《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留坝县财政局、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54号关于印发《留坝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2012]52号关于开立陕南移民搬迁专项资金共管账户的通知。证实自2011年至2013年,省、市、县等各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办法要求陕南移民搬迁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移民专项资金的性质指省、市、县提供的周转资金和搬迁安置户按政策规定出资用于建房和安置筹集的资金。搬迁安置户自筹资金也属于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的事实。

6、查询被告人周强在陕西农村信用合作社相关储蓄卡的情况。证实周强在陕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14个账户。其中收取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的账号27060907011090XXXX6878,对应的卡号为62302706000XXXX3837,系2011年12月7日开立的事实。

7、户名为周强的27060907011090XXXX6878账号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周强尾号为“6878”的账户2011年至2015年所收缴的移民搬迁安置户自筹资金情况的事实。

8、留坝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款凭证、来帐专用凭证。证实被告人周强先后四次向县移民搬迁安置办缴纳移民搬迁安置购房款共计543.5万元。

9、留坝县马道镇财政所记账凭证、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汇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周强先后五次向留坝县马道镇财政所缴纳移民搬迁安置购房款共计2633231.66元。

10、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汇款凭条、杨某账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周强通过尾号为“3837”的银行卡向杨某转款47.5万元的事实。

11、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汇款凭条、苏某账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周强通过尾号为“3837”的银行卡向苏某转款45万元的事实。

12、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汇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周强通过尾号为“3837”的银行卡向贾某转款30万元的事实。

13、联合开采协议、矿点现场照片、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湖北省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贾某,该公司承包了留坝县盛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留坝县马道镇桥沟的山体,进行开采矿石的事实。

14、借条7份、陕西信合的汇款单、贾某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卡账户信息查询单。证实贾某先后7次向被告人周强借款共计217.8万元的事实。

15、2014年留坝县马道镇集中上楼安置交款花名册、马道镇统规统建购房情况统计表、留坝县移民搬迁办公室出具的说明、汇总表。证实花名册、统计表中的搬迁户均系马道镇搬迁户,在系统中均可查证的事实。

16、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转账凭条。证实自2011年至2014年尾号为“6878”的账号收缴留坝县马道镇移民搬迁安置户购房款的事实。

17、被告人周强的供述。证实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开始实施,留坝县马道镇政府安排其负责收缴马道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户上缴的自筹资金,其为方便收缴安置户自筹资金,经镇政府领导同意,2011年12月7日在留坝县马道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个人的名义开立了账号为27060907011090XXXX6878的账户,以该账户来收缴、管理安置户自筹资金。后其将该账户中947083.87元资金先后予以挪用,用于偿还个人所欠杨某的债务及借给贾某从事矿山经营活动的事实。

1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调至留坝县马道镇政府任副镇长时,陕南移民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实施,由其负责分管。镇干部周强负责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管理工作。马道镇的移民搬迁安置资金没有在镇财政所设立专门的账户,因为自筹资金部分安置户一时无法缴齐,有的缴纳了购房款之后又改变主意要求退房,这样做账、退款都很麻烦。而且自筹资金数额有具体标准,镇上只是帮县移民办收款,之后很快会上缴县移民办。为了账户管理起来方便,周强就以个人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作为镇上的移民搬迁安置资金专户在使用,这个账户只有一个,一直由周强在管理,账户上的资金属于公款。马道镇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周强管理的账户进行监管。周强的账户收了多少钱,资金余额及明细周强没有向其汇报过,周强是否将移民搬迁的资金缴清其不清楚的事实。

1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留坝县马道镇财政所的负责人。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工作开始实施时,县移民办和县财政局要求镇上设立专户,将移民搬迁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但马道镇没有申请专户。2014年10月以前马道镇的移民搬迁安置户自筹资金的具体业务由周强负责,收的自筹资金存放在周强的个人银行账户里,没有给财政所移交过。2014年经汉中市审计发现马道镇的安置户自筹资金存在问题后,镇上的领导要求把自筹资金统一交到财政所账户里,其就让把自筹资金转到财政所预算外账户里。2014年10月初,周强通过他个人银行账户向财政所预算外账户转了220多万元,但周强是否把个人管理的移民搬迁自筹资金全部转入财政所的账户其不清楚的事实。

20、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留坝县马道镇政府任副镇长期间,为了便于安置户缴纳移民搬迁自筹资金,镇上让周强以个人名义在马道信用社开设了私人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安置户的购房款,由周强负责收取移民搬迁自筹资金,后负责上缴县移民办。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农户缴的购房款,是公共资金,周强只能代为收存,无权支出的事实。

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调至留坝县马道镇政府任镇长时,周强在马道镇政府负责移民搬迁资金收缴工作,镇上只是代县上移民办收取房款,不能动用该款项。移民搬迁资金应该是交至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安置户交了购房款后,又要求退款,为了便于安置户缴纳购房款及退款,就以周强名义在马道信用合作社开设了私人账户来收缴资金,该账户上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周强只能代为收存,无权开支,并要保证按时将收取的购房款上缴至县移民办。2014年市审计部门发现镇上移民搬迁存在公款私存的问题后,要求镇上进行整改,会后其就要求周强将收取及保管的移民搬迁购房款全部移交给镇财政所会计王某1,又安排分管领导刘某、财政所负责人余某抓好购房款移交工作,并要求将该购房款纳入财政所统一管理的事实。

2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以前是周强在负责镇上移民搬迁群众自筹款的收缴工作,后经上级审计部门检查发现马道镇移民搬迁资金存放于个人账户,不符合规定,时任镇长王某给时任财政所的所长余某安排,让财政所以后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并让周强把收存的移民搬迁资金交给财政所,余某安排由其来接受周强移交的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2014年10月9日,周强通过个人账户向镇财政所预算外账户转入三笔资金,共计220万元,但周强处是否还有结余资金其不清楚。2015年1月,赵佳卉接手预算外存款账户后,周强还向预算外账户移交过两笔资金。并证实其接管移民搬迁资金后与县移民办结算资金三笔,其中两笔是通过财政所把资金转给出纳王某3,王某3转给县移民办,还有一次是通过财政所的账号转给县移民办的事实。

2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到留坝县马道镇政府任镇长时,要求移民搬迁资金必须统一收缴到镇财政所管理。其任职时没人给其移交过移民搬迁工作,也没有人给其汇报过情况,其对任职前的移民搬迁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不清楚的事实。

2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留坝县马道镇的移民搬迁工作开始启动,县移民办要求对统规统建搬迁户自筹资金的收缴由镇政府设立专户管理。其当时考虑到移民搬迁资金的自筹总量比较大,担心和镇上的其他经费混到一起,为了方便管理就让当时马道镇的村官朱某开了一个个人账户来收缴这笔钱。2011年11月时,因朱某有事,无法再继续管理资金,当时镇上的副镇长尚某给其汇报说换由周强接替朱某负责收缴移民搬迁资金,其同意后叮瞩尚某要监督好朱某和周强的交接,二人交接后,周强就在马道镇信用合作社开了一个个人账户来收缴移民搬迁资金。至2012年4月,其调离马道镇时,周强未向其汇报过移民搬迁资金收缴情况的事实。

2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按照留坝县2011年出台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各镇应设置专户、专账管理资金,各镇负责收缴当年的搬迁安置户自筹款,后将资金交至县移民办共管账户,陕南移民搬迁资金属于公共财务。留坝县马道镇2011年至2014年的移民搬迁资金,分别由马道镇政府干部周强通过个人账户先后四次向县移民办缴纳自筹资金共543.5万元。马道镇财政所通过专项资金账户向县移民办上缴二笔资金,计145.82万元。马道镇干部王某3通过个人账户向县移民办上缴二笔资金,计225万的事实。

2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被告人周强向其借钱,准备投资大鲵养殖,其借给周强45万元。2012年后大鲵市场不景气,其便多次向周强催要借款。2014年4月,周强给其还款47.5万,其中45万元是借款本金,2.5万元是利息的事实。

27、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留坝县境内开始修建宝汉高速,湖北襄阳人贾某想从其设立的留坝县盛德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一个石灰岩开采点,给高速路供应石子。经过协商其以每年50万元的租金将公司名下的马道镇桥沟石灰岩开采点租给贾某,租期三年。谈好后,贾某给其信合卡里支付5万元定金,2014年10月17日,贾某再次向其信合卡里转45万元租金。之后留坝县盛德股份有限公司和贾某的湖北省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用合同。其不清楚45万元租金是以周强的账号转的款,其并不认识周强,一直认为45万元的租金是贾某转给其的事实。

28、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8月份,其留坝的朋友陈某说留坝修高速,可以在马道镇办一个矿点承包石子给高速路供应。在马道桥沟考察完后其就决定办砸石场,后来其通过陈某认识了周强,通过周强认识了拥有马道桥沟矿点开采权的苏某。周强也想加入其的砸石场,最终约定其向周强借钱,每借10万元,出售的石子每吨给周强提1元的利润。2014年10月其向苏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和苏某约定每年向他支付开采费50万元,但是因为资金紧张,其就向周强借钱,让周强给苏某转款45万元。之后其就以湖北南漳县昌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苏某签订了矿山联合开采协议。之后其就开始租用土地,建设机房,购买机械设备,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其遇到资金紧张就出具借条,向周强借钱,周强每次都给其借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其向周强借的钱用于砸石场租用场地、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

29、证人陈某1、胡某、田某、田某1、王某2等169人的证言。证实留坝县马道镇负责移民搬迁工作的人员是周强,在其负责移民搬迁工作的过程中,有182户移民搬迁安置户将全部或者部分移民搬迁购房款交到账号为27060907011090XXXX6878的周强的账户上的事实。

30、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证实被告人周强案发后上缴涉案款3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缴、管理的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户上缴的自筹资金947083.87元,擅自挪用偿还个人借款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强挪用的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户自筹资金,系移民安置专项资金,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强当庭表示认罪,且案发后退缴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辛长彦

代理审判员武杰

人民陪审员赵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沁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