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俊涛利用担任梅河口市住房保障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白殿奎承包市政工程提供帮助,于2013年底收受白殿奎位于梅河口市某1小区170.14平方米住宅楼一套。经鉴定,住宅楼价值人民币650211元;于2012年、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收受白殿奎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汪俊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王宪国承包市政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王宪国位于某1小区98.37平方米门市房一套。经鉴定,门市房价值人民币698468元。
2017年春节和2017年9月,被告人汪俊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在梅河口市某2小区发建设中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汪俊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在梅河口市某医院扩建改造中提供帮助,收受胡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五月节前,被告人汪俊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在梅河口市某长廊工程施工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汪俊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康某在梅河口市某3小区办理相关手续中提供帮助,收受康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俊涛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退缴了违法所得;被告人白殿奎、王宪国经检察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涉案赃款赃物现已全部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法律手续,证明本案法律程序合法。
2、户籍信息,证明汪俊涛、白殿奎、王宪国自然情况。
3、任职材料,证明汪俊涛主体身份情况。
4、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证明涉案赃款赃物扣押情况。
5、牛皮纸信封,证明涉案住宅楼位置情况。
6、梅河口市辉发河景观带水毁重建及维修工程以及梅河口市辉发河景观带清淤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告、房屋抵账协议书、会议纪要、工程款收据、某1花园抹帐楼房明细表、商品房屋钥匙交接单、房屋抹帐协议书、房屋抵押说明、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市政工程公司账内支付白殿奎工程款情况表、工程造价结算确认表、工程量清单、记账凭证、银行结算卡业务凭证、进账单、电子转账凭证等材料,证明涉案门市房抵顶王宪国工程款为804714元等相关情况;涉案住宅楼抵顶白殿奎工程款为691183元等相关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汪俊涛、白殿奎、王宪国到案情况。
二、鉴定意见
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涉案住宅楼评估价格为650211元(价值时点为2013.11.15);涉案门市房评估价格为698468元(价值时点为2013.11.15)。
三、证人证言
1、徐某证言:我因开发龙源佳苑在2017年春节前后在北环殡仪馆送给汪俊涛3万元,在2017年八九月份在彩虹桥附近送给汪俊涛5万元。
2、马某证言:白殿奎承揽部分我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2013年梅河口市辉发河景观带水毁重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有550多万元是他的。
3、张某证言:我和汪俊涛是同学,2017年11月一天晚上,汪俊涛让我去他家把一个袋子里的钱给汪某送去了;2017年11月下旬,汪俊涛让我去汪某家取了两个信封分别送给了王某和王宪国,王宪国打开信封时我看到是钥匙,王宪国让我陪他去看,是某1的一楼门市房。
4、汪某证言:汪俊涛是我哥,2017年12月一天晚上,汪俊涛通过张某委托我保管22万元现金,汪俊涛跟我说过他和别人干活分了两套房子,给了我两个装钥匙的信封让我去看看,过了几天我去看了,一个是某1小区22楼住宅,一个是某1小区大门右边门市房,2017年11月张某找我说要把汪俊涛以前放在我这的牛皮纸信封取走,我就给他了。
5、王某证言:我和汪俊涛是同学,一直跟着白殿奎干活,2011年左右白殿奎通过我引荐认识汪俊涛,2017年11月25日下午两点多钟,张某打电话让我去市医院附近,见面后他让我把里面装了一串房门钥匙的牛皮纸袋信封交给白殿奎,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我把用牛皮纸袋装的钥匙给了白殿奎。
6、任某证言:2013年梅河口市辉发河景观带水毁重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实际不是鼎城公司承包的,是白殿奎、王宪国等几个施工队承包的,二人本身没有资质。
7、刘某证言:每到建设局有工程时,汪俊涛就给我打电话让白殿奎和王宪国的施工队先施工,后补手续,如果工程需要办理招投标手续,汪俊涛就让他俩挂靠鼎成公司或市政公司干活,2013年梅河口市辉发河景观带水毁重建及维修工程也是先干的工程。
8、高某证言:汪俊涛找我三次说过关于抵顶房的事,前两次说让我帮着白殿奎联系办房照手续,第三次让我复印的抵顶房屋资料。
9、李某证言:2017年五六月份,我当时正和工地的人研究施工的事,汪俊涛来检查施工情况,他检查完要走,我从兜里掏出一个装了1万块钱的牛皮纸信封,扔在他车的副驾驶座位上了,他开车就走了,我觉得赶上要过五月节了,就当过节看他了,怕在工程上难为我。
10、胡某证言:2017年春节前后,我给汪俊涛送过2万元钱,主要是我在办理医院建设扩建手续中他帮了点忙,手续没办下来,但有他的帮忙,也省了很多麻烦。
11、康某证言:2016年中秋节前,我打电话跟汪俊涛在建国桥北新东方火锅前马路边见的面,在他车里给了他1万元钱,我在办理某3小区相关手续时经常麻烦他,并且验收也一直没通过,给他拿钱想让他帮忙尽快办理验收手续。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汪俊涛供述: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白殿奎位于梅河口市某1小区一套170.14平方米住宅,收受王宪国位于某1小区一套98.37平方米门市房,收受白殿奎现金5万元、徐某8万元(两次)、胡某2万元、李某1万元、康某1万元,共计17万元,后因害怕被查将两套房产的钥匙在2017年11月25日通过张某还给了白殿奎和王宪国。
2、白殿奎供述:我自2010年起通过汪俊涛干了约600多万元的工程,是通过鼎城公司的手续干的,2014年给汪俊涛送过一套170平方米房子,2017年11月汪俊涛把钥匙又还给我了;逢年过节给汪俊涛送过四五万块钱,都是春节和八月节,每次给1万块钱。
3、王宪国供述:我从2011年到2013年干了约500多万元的工程,都是汪俊涛帮着联系的,2013年工程款结算后,我给汪俊涛送过一套将近100平方米门市房,2017年11月汪俊涛把钥匙还给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