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系同一单位。综合地质大队是上述单位的下设单位,2014年改制前是事业单位,改制后是国有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04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任综合地质大队总工程师、副队长、副咨询员;光大公司常务副经理(兼),主管队技术管理工作、矿产登记、延续及矿产开发前期技术、分管陕西省洛南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康龙公司、商州基地管理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工作;分管光大公司的矿产开发工作、矿产开发前期论证、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1、200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时任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以下简称综合地质大队)总工程师,其在综合地质大队与陕西耘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荣公司)合作转让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莲花池一带铅锌矿探矿过程中,收受耘荣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丙国(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20万元,为耘荣公司谋取了利益。后赵某某将所得2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综合地质大队于1995年出资成立陕西光大矿产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2012年6、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时任综合地质大队副队长、光大公司常务副经理,主管全队矿产开发。其在西安迪克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公司)与光大公司终止《镇安县九龙顶铅锌矿联合勘查开发协议》的过程中,在西安市翠华园宾馆门口路边,收受迪克公司出资人任军(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20万元,为迪克公司谋取了利益。后赵某某将所得2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6年12月28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赵某某涉嫌收受任军贿赂的线索,对赵某某发出询问通知书后将其带回扶风进行询问,赵某某在接受询问时,交代了收受任军20万元贿赂的事实。同月29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赵某某收受蔡丙国贿赂的线索,经讯问,赵某某如实供述收受蔡丙国20万元的事实。2017年1月5日,赵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线索批复、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赵某某受贿的线索指定扶风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次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受贿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16日指定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指定本院审判。
2、监视居住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宝鸡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3、破案经过、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某收受任军贿赂的线索系指定管辖,2016年12月28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发询问通知书,将赵某某带回反贪局接受询问。其承认收受任军好处费20万元。对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赵某某另一起受贿线索,经讯问,赵某某如实供述了收受蔡丙国20万元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收款收据证实,2017年1月5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退缴的赃款20万元予以扣押。
5、户籍信息证实,赵某某于1961年1月5日出生,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陕西省地矿局资料证实: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系陕西省人民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7、迪克公司资料证实:该公司注册时间是2007年5月25日,股东是任新艳、赵建安、夏志强,法定代表人任新艳。
8、综合地质大队、光大公司相关资料证实:综合地质大队是省地矿局的下属单位,光大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17日,系企业法人,综合地质大队系其出资人。
9、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陕地政发[2004]42号)文件证实,赵某某任综合地质大队总工程师。
10、陕西省地质矿局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陕地综发[2006]9号、[2007]42号、[2008]6号、[2010]10号)文件证实,赵某某主持队技术管理工作,主管矿产登记,延续及矿产开发前期技术工作,分管地调所、勘查技术部、实验室、制图中心;主管全队矿产开发工作;分管陕西省洛南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基地管理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康龙公司。
11、中共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地质大队委员会(陕地综党发[2007]4号、[2009]05号)文件证实,赵某某任综合地质大队副队长;光大公司常务副经理(兼)。
12、陕西省地质矿产开发总公司(陕地人资发[2016]50号)文件证实,赵某某任综合地质大队副咨询员。
13、陕西省地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前,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属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2009年2月20日,改制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是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一级企业。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与总公司并行。2012年合并运行,原机构代码仍存在,为事业单位。2014年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机构代码不再审验。2016年12月26日,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更名为“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14、综合地质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综合地质大队于2004年6月成立,系事业单位。2011年4月,名称变更为陕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又名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2014年3月名称变更为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省属国有企业。
15、北京森美公司联营勘查、开发合作协议书证实:2010年7月20日,北京森美公司与光大公司签订联营勘查开发合作协议书,以镇安光大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在镇安县进行矿产开发,其中包括九龙顶铅锌矿,北京森美占股75%。
16、联合开发协议、终止开发协议及付款凭证证实:光大公司与迪克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签约《镇安县九龙顶铅锌矿联合勘查开发协议》,迪克公司以900万元参股,占股70%。
17、《镇安县九龙顶铅锌矿联合勘查开发终止协议》证实:2012年7月20日,光大公司与迪克公司双方签订终止协议,迪克公司以26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占70%的股权转让给光大公司。
18、证人蔡丙国的证言证实,其和股东陈新共同成立了陕西耘荣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去找陕西综合地质大队队长韦永智谈买矿事宜。韦永智向其推荐了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莲花池一处的矿产,并说该矿前景很好。经过协商,其以13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矿探矿权70%的股权。后耘荣公司、地质大队共同成立了陕西嘉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任公司法人。购买后,其和陈新商议要感谢地质大队的有关领导。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其约时任综合地质大队总工程师也是队班子成员的赵某某在西安市大雁塔附近的荷花茶楼见面,两人进入包厢后,赵某某说“这个铅锌矿的前景很好,我们已经做勘探工作了”。其说“那就等你们的好消息,并说我公司能够买到这个铅锌矿的探矿权多亏了领导您的支持,太感谢您了”。说着就把提前用报纸包好的20万元现金从纸袋子里拿出来,放在桌子上推到赵某某跟前,赵某某推辞着又将钱推回来,其就把20万元现金装进赵某某提包里了,赵某某也没有再推辞,后闲聊了一会赵某某带着提包离开了。20万元是从耘荣公司账上支出的,都是百元面钞,每捆10万元,共2捆。为了感谢赵某某同意将探矿权卖给其公司,其公司以后还要和综合地质大队继续合作,后续的探矿权转让等资料审查、矿区勘探、勘查等工作还需要他们关照,其就给赵某某送了20万元感谢费。
19、证人任军的证言证实,2007年上半年,其和张宽民原系是“挑担”关系,有次吃饭时听张宽民(时任陕西地矿局副局长)谈到矿产开发,后其和夏志强一起给张宽民说想投资开发矿产。张宽民称下属的综合地质大队在商洛市镇安县有个九龙顶铅锌矿,自己可以帮忙联系队长韦永智。其和韦永智、张宽民谈成九龙顶铅锌矿开发,成立新公司并和综合地质大队签署合作开发协议。新公司出资900万占股70%,综合地质大队占股30%。后其和夏志强、赵建安三人出资注册成立迪克公司,其用姐姐任新艳的名字做的股东登记。在合作的新公司没成立起来时,2012年张宽民说找了一家公司接手,让迪克公司准备退出。在谈清退的时候,经过其和张宽民、韦永智的反复协商,谈定2650万元的退出费用。韦永智谈的过程中说,赵某某为这事跑前跑后,后面还要负责起草终止合作的协议。后其和夏志强商量了一下,同意给赵某某送好处费。2012年6、7月,其和赵某某联系,在西安市翠华路翠华园宾馆路边,其和赵寒暄了几句,将装有20万元的袋子交给了赵某某,赵没说啥就将钱收下了。
20、证人韦永智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至2013年2月其担任综合地质大队队长。2007年6月,地质大队和迪克公司以900万元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任军只在矿山上修了一条路,没有实际开采。2010年,张宽民介绍了森美公司谈矿权开发。当时森美公司代表陈虹同意九龙顶区块整合开发。2011年底,森美公司支付前期费用5000万元。和任军收回九龙顶矿权,森美公司出资3000万元。2012年2、3月,其委托赵某某和任军谈矿权终止合作。其和赵某某商量给任军1500万元,任军不同意。最后其又和任军谈了几次,任军同意2650万元终止合同。赵某某起草了终止合作协议,在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
21、证人赵建安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和任军、夏志强共同出资成立迪克公司。任军占49%的股份,任军称这是他和关系人两个人的比例。后来其得知关系人是地矿局副局长张宽民。综合地质大队回收矿权时,夏志强给其说过给赵某某送20万元。任军和夏志强都说过赵某某帮了忙,应该感谢一下,其同意了。
2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07年其随领导参与过两次与耘荣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丙国就商洛市山阳县莲花池一带铅锌矿的价格谈判,经班子会同意后,蔡丙国以1380万元的价格取得该矿70%的探矿权。2007年9月份的一天,蔡丙国电话约其在西安见面,在一个茶馆内聊了一会后,蔡丙国拿出了用报纸包的捆好的20万元感谢费给其,其推辞后蔡丙国将20万元装在其随身带的黑皮包里面,后其离开。因其时任地质大队总工程师,蔡丙国买的探矿权后续工作还需其技术支持,且其还主要负责在后续探矿权延续、年检、过户资料制作等,其认为这是蔡丙国对其工作的感谢。
2007年,综合地质大队和迪克公司出资人任军签订合作协议,将综合地质大队开发的镇安县九龙顶铅锌矿的项目合作开发,迪克公司出资900万元占70%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并没有进行实际开发。2010年7月,综合地质大队又与北京森美公司签订了镇安县九龙顶铅锌矿联合开发协议,需要把迪克公司清退出去,2012年的时候其单位和迪克公司谈好以2650万元的价格清退出去。其认为没有清退迪克公司就和森美公司签订协议是不合适的,另外迪克公司如果知道森美公司前来合作可能会漫天要价,会给队里造成损失。韦永智就亲自去和迪克公司谈,后来韦永智说在领导的帮助下以2650万元的价格谈成了。森美公司的前期款5000万元到账后,财务将2650万元打到迪克公司账上。2012年7、8月的一天,其在西安办事住翠华园宾馆,任军约其在宾馆门口路边见面,任军给其一个白色手提袋,其知道这是以前承诺过的感谢费,全是百元面额人民币,共计20万元,其就连夜回渭南家中,放在卧室旁边床头柜。这个钱是2007年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其带任军到九龙顶实地查看的时候任军承诺过的,还有就是送钱的时候清退方案没有谈妥,任军希望其在清退价格上不要为难他们。20万存在其工资卡上,其中的一部分钱用于交商品房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