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冷新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新生,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大学文化,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7月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江西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江西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曼,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鹰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新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9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莉安、检察员陈俊杰、杨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新生及其辩护人李光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冷新生利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李某4非法收受林某1、李某1、熊某1、夏某1等20人共计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林某1、李某1、熊某1、夏某1等人的证言,冷新生任职文件、银行卡明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证,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等证据。

案发后,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被告人冷新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揭发他人受贿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冷新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冷新生的辩护人李光曼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新生犯受贿罪及其犯罪数额不持异议,认可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冷新生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认识特别深刻;2、被告人交代问题特别主动;3、被告人在各个办案环节对组织调查和司法审理特别配合;4、被告人的态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显得特别重要;5、组织上给予了被告人特别宽厚的政策和人文关怀。希望法庭能充分肯定被告人立功情节的司法价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冷新生在量刑时给予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冷新生利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李某4非法收受林某1、李某1、熊某1、夏某1等20人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至2008年,冷新生接受福建永春连城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某1公司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关照。2010年底的一天,冷新生在其住处收受林某1给予的现金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1公司承接官湖景区建设项目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2002年,冷新生通过陈某4云,直接将官湖景区绿化工程交给其做。承建过程中,其多次找冷新生请求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关照,冷新生答应了。

(2)证人袁某1(时某丰城市建设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听陈某4云说,官湖项目是冷新生给林某1做的。

(3)证人曾某1(时某官湖景区综合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其听说是冷新生直接指定林某1做官湖的工程。

(4)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官湖综合改造项目上,冷新生向其打招呼,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关照林某1。之后,其向左某、陈某4云打了招呼。

(5)证人左某(时某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主任)的证言证明:熊某2向其打招呼,在林某1承建的工程款项拨付方面关照林某1。

(6)证人李某2(时某丰城市董家镇党委书记)、李某3(时某丰城市委常委)的证言证明:2002年冷新生在福建招商引资时认识了林某1。

(7)《成立关于区域综合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熊某2任区域综合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陈某4云、袁某1为成员。

(8)《丰城市官湖景区建设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审核报告》、《决算情况表》、《支付款项情况表》证明:官湖景区项目由林某1的福建省永春县连城园林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承建,林某1在合同上签字。

(9)丰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丰城市杨柳湖景区绿化工程未经过招投标。

(10)工商部门调取的《吊销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福建永春连城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林某1。

(11)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明:冷新生签字同意拨付杨柳湖景区工程款532893.3元;冷新生签字同意拨付杨柳湖景区工程款220万。

(12)陈某4云出院小结等书证证明:陈某4云于2017年2月出院,诊断为失语、偏瘫。

(1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安排陈某4云直接将官湖项目交给林某1做,并且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安排熊某2等人给予林某1关照。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1公司承接新城大道绿化工程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新城大道绿化工程原系李某1承建,后其找到冷新生,请冷新生协调将该项目交给其承接。冷新生同意,让其找左某。后其承建到该工程。承建过程中,其多次找冷新生请求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关照,冷新生答应了。

(2)证人左某(时某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主任)的证言证明:冷新生让其找李某1,让李某1把新城大道的绿化工程交给林某1做。后经其协调,林某1承建到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熊某2向其提过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林某1关照。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新城大道绿化工程本由其承接,左某找其协调,称冷新生想把该工程交给林某1承建,其同意让出该工程。

(4)证人袁某2(时某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新城大道绿化工程由万通公司承建,未经过招投标。陈某4云告诉其该工程系冷新生指定万通公司承接。

(5)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林某1承接的新城大道绿化项目等,冷新生多次向其打招呼让其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关照林某1。

(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万通公司改制时,林某1出资买下,为实际负责人。其只是挂名,公司所有业务与其无关。

(7)证人杨某2(时某丰城市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万通公司系林某1出资买下。杨某1不参与公司管理、业务、分红等工作。

(8)丰城市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等机构成员的通知》证明:冷新生任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熊某2为副指挥长、副组长。

(9)丰城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新城区道路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原由李某1的丰城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10)《丰城市新城区新城大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审计报告、记账凭证证明:丰城市新城区新城大道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为江西省万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某1为该项目经理。

(11)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新城大道绿化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丰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新城大道绿化工程未经过招投标。

(12)丰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处提供的《江西省万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竞买需知》、《竞投书》、《资产转让合同》证明:因万通公司改制,杨某1取得该公司无形资产及经营权。

(13)新城大道绿化工程拨付凭据、工程款支付会签单证明:陈某4云签字同意支付工程款。

(1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3年,林某1找到其,希望其出面协调,让李某1将新城大道绿化工程让给林某1承接,其答应了,并让时某新区管委会主任左某和李某1沟通。后林某1承接到该工程。承建过程中,其安排熊某2等人尽快拨付工程款给林某1。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林某120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其多次向冷新生表示,如果有需要用钱的地方可以找其,还准备在南昌买几个店面送给冷新生,冷新生说有需要会找其。2010年年底,冷新生打电话向其要200万元现金。为了感谢冷新生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的关照,其同意。接到冷新生的电话之后,其安排妻子苏某转账200万元到侄子林某2的账户,由林某2取出后,用两个编织袋各装了100万交给其。其拿到钱后,在冷新生位于丰城市政府后面的住宿楼四楼的住处,将钱送给了冷新生。

(2)证人苏某(证人林某1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其按照林某1的安排,转账200万元给林某2。

(3)证人林某2(证人林某1的侄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林某1让其取200万元现金交给自己,钱由苏某转到其卡上,其收到款项后,将钱取出,用2个深蓝色编织袋各装了100万元交给林某1。

(4)证人熊某3(时某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客户经理)的证言证明:林某2取现100万元,其中50万元系转账到其卡中,由其取出交给林某2。

(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0年,冷新生提出为其买房筹200万元,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冷新生与其电话联系后,在南昌象湖源小区车库,冷新生拿了两个袋子给其,其拿回家后,发现是200万元现金。次日其将200万元存入银行卡,后刷卡194万元余元分别以其及其妹妹李某5的名义购买了深圳的两套房屋。

(6)证人李某5(证人李某4的妹妹)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李某4以其名义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屋。

(7)证人尤某(时某中国银行南昌迎宾支行大堂经理)的证言证明:李某4将该笔200万元存入了银行。

(8)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到2016年每年都多次送冷新生到李某4住处附近,有时冷新生会拿袋子过去,李某4在南昌有几处住宅,其中一处就在南昌象湖源小区。

(9)苏某、林某2的银行账户明细、林某2的取款、转账凭条证明:2010年12月11日,苏某6228480682641309310账户转200万元至林某26228482320657094017账户,同年12月12日,林某2取现40万,同年12月13日,林某2取现1099999元,转50万元到熊某3账户,当日熊某3取款499999元。

(10)李某4的银行明细、个人交易单证明:2010年12月17日李某4存入200万元到6013821800010226535卡中。同年12月23日,李某4刷卡消费10万、104.1501万、80.0361万元。

(11)丰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冷新生同志在丰城市任职期间周转房使用情况说明》证明:2003年10月至2011年6月,周转房位于丰城市新城区市政府机关小区东3栋1单元401室。

(12)李某4的银行明细、刷卡消费单、《深(南)网预买字(2011)第92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深(南)网预买字(2011)第92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证明:2010年12月23日,李某4刷卡消费10万元、104.1501万元、80.0361万元。其共以其名义支付1850361元、以“李某5”名义支付1141501元,购买了深圳三湘海尚花园2套房屋。

(13)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林某1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立案侦查。

(1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与林某1交往过程中,林某1表示如果其有用钱需要可以随时找林某1。2010年,为了帮助李某4在深圳买房,便打电话给林某1,以借为名让林某1准备200万元现金给其,林某1同意。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林某1到其机关干部住宅小区4楼的住处,将200万元交给其。当晚,其安排司机何某1将其送至南昌象湖源小区楼下车库,将钱交给李某4。

(二)2003年至2007年,冷新生接受丰城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1公司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等方面提供关照。2010年底的一天,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1给予的现金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李某1公司在电杆厂及周边地块土地出让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电杆厂及周边地块挂牌后,其想参与竞拍,就找冷新生,提出用工程款抵扣竞拍保证金。冷新生同意。后其在未缴纳竞拍保证金的情况下拍得该地块。后其又找到冷新生,提出用工程款抵扣土地出让金,冷新生同意,并在《关于请求办理原电杆厂及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的报告》上签字。其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3年3月,丰城市政府将原电杆厂及周边地块挂牌出让,冷新生安排其和国土部门协调李某1用工程款抵扣竞拍保证金和提前办理土地证的事情,并在报告上签字同意。

(3)证人邹某1(时某丰城市国土局局长)的证言证明:李某1竞拍原电杆厂及周边地块时没有缴纳竞拍保证金,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便没有与李某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熊某2说请示了冷新生,冷新生指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冷新生在报告上签字同意了。后李某1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4)证人孙某(时某丰城市国土局分管地籍股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冷新生在报告上签字了,最终为金马公司办理了土地证。

(5)证人杨某3(时某丰城市国土局地籍股副股长)的证言证明:冷新生在报告上签字同意了,金马公司在没有缴纳竞拍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的土地证。

(6)丰城市原电杆厂土地挂牌公告、估价通知书、挂牌规则、出让规划要求证明:2003年3月20日电杆厂及周边地块挂牌出让,竞买人需缴纳3000万元保证金。

(7)金马公司提供的《关于请求提前办理原电杆厂及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的报告》、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明:金马公司请求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再支付土地出让金,冷新生、熊某2在报告上签字同意。

(8)丰城市原电杆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丰城市财政局综合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国有土地发证送审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金马公司在未缴纳竞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9)丰城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明:丰城市政府同意预付八建公司工程款9760万,抵扣电杆厂地块土地出让金。

(10)丰城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丰城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证明:两家公司均为李某1设立,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1。

(11)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3年李某1参与竞拍原电杆厂及周边地块过程中,找到其,希望用政府欠李某1的工程款抵扣竞拍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其同意,并在李某1的书面报告上签字。后其安排熊某2办理此事。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李某1公司在丰水湖地块土地出让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左右,新城区有块地想挂牌出让,其找到冷新生,提出用政府欠的工程款抵扣竞拍保证金,并说到时会感谢冷新生,冷新生同意,让其找熊某2。后其打了两份报告,政府均同意,最后其公司在未缴纳竞拍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了该地块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冷新生安排其落实李某1用工程款抵扣竞拍保证金和办理土地证的事情。李某1打了报告,其在报告上签了字。

(3)证人辛某(时某丰城市长)证言证明:李某1想办理C1-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熊某2让其在相关报告上签字,由于冷新生同意这样操作,其便签了字。

(4)证人黄某1(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熊某2要其在报告上签字,其请示冷新生、辛某后,在报告上签字。

(5)证人刘某1(时某丰城市国土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李某1的金马公司竞拍C1-3地块时没有缴纳竞拍保证金,是政府出具了抄告单同意用工程款抵扣。

(6)证人孙某(时某丰城市国土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出让金用工程款垫付,由于有熊某2、黄某1的签字,最终国土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7)《丰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明:C1-3地块挂牌出让,竞买保证金为5000万元。

(8)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关于请求解决市八建公司工程款的紧急报告》、丰城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明:丰城市新城区管委会请求拨付八建公司5827.847409万元工程款,丰城市政府同意。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金马公司取得了C1-3地块,价款11588万元。

(10)金马公司《关于请求办理新城区C1-3号地块土地证的报告》证明:金马公司请求将剩余的5760万元土地出让金由工程款抵扣,黄某1签字同意并请熊市长阅示。

(11)丰城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明:同意将欠八建公司的5760.1526万元工程款抵扣土地款,熊某2签字同意。

(12)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C1-3地块办理了土地证。

(13)金马公司出具的《关于金马土地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公司2006年7月12日购买新城区C1-3地块土地,7月17日办理好6个土地证,编号为丰国用2006第41379358号至41379363号。

(1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6年,李某1找其提出用工程款抵扣丰水湖对面地块的竞拍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其同意并安排熊某2、黄某1协调。后李某1在没有缴纳竞拍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证。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李某1公司在老粮食局地块房屋拆迁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想开发老粮食局汽车队地块,但该地块上有一栋房屋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某1的,郑某1不同意拆迁,其找冷新生帮忙,在冷新生的协调下,郑某1同意了拆迁。

(2)证人郑某1(时某丰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证言证明:李某1在开发老粮食局汽车队地块时,其不同意拆迁,后冷新生多次给其打电话协调,后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3)证人黄某1(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冷新生称其已经做通了郑某1工作,郑某1同意拆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粮食局汽车站对面地块由金马公司开发。

(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郑某1同意拆迁,与金马公司签订合同。

(6)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为李某1协调过郑某1房屋拆迁一事,郑某1同意搬迁。

4、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李某110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在冷新生担任丰城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其因承接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多次找冷新生帮忙,冷新生均给予关照,其承诺会感谢冷新生。2010年底,冷新生约其到办公室,以朋友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让其准备100万元,其同意。2010年12月19日,其从南昌取100万元后,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冷新生收下。2016年11月份左右,冷新生约其在冷新生居住的宜春地委大院院子里见面,交代其如果有关部门调查,让其不要承认送过100万元给冷新生。

(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其想购买房屋,冷新生说可以提供50万元,后冷新生在其位于南昌洪都北大道江中花园小区的住处交给其50万元现金,2010年12月,其将其中20万元现金存入建设银行卡用于购房,另外30万元现金中的23万元也被用于购房。

(3)李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明:该笔100万系李某1于2010年12月19日从银行卡中取出。

(4)徐某1的建行卡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证明:2010年12月25日,徐某1存入20万元到银行卡中。2011年1月9日,在江西首明实业公司刷卡消费199990元,购买的世纪中央城小区房屋价款共计799818元。

(5)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李某1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

(6)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在丰城任市长、市委书记期间给过李某1不少关照。2010年底的一天,其约李某1到自己办公室,称朋友需要资金周转,让李某1准备100万元,李某1同意。后李某1在其办公室送给其100万元。其将其中50万元给了徐某1,另外50万元放在冷新龙处保管。2016年11月,其约李某1在宜春地委大院见面,让李某1接受调查时不要承认送过100万元给其。

(三)2008年至2010年,冷新生接受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熊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熊某1公司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关照。2005年至2013年,冷新生在其办公室、赣州市军分区食堂等地,先后七次收受熊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8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熊某1公司在剑邑大桥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后,剑邑大桥工程项目指挥部的蒋某说,冷新生指示项目部让其承接剑邑大桥的绿化工程。后项目部通过邀标程序,将剑邑大桥的土方工程交给了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接。其向冷新生提出希望能承接绿化工程,冷新生同意,后通过邀标程序承接了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其向冷新生提出支付部分工程款,冷新生同意,后项目部拨付了工程款。

(2)证人黄某1(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后,其和蒋某向冷新生汇报工作时,冷新生就推荐熊某1做剑邑大桥绿化工程。其和蒋某先通过邀标程序,将土方工程给熊某1做,后冷新生又要求将绿化工程一起交给熊某1做,后项目部开会后,又通过邀标程序将绿化工程交给了熊某1做。施工期间,冷新生交代该付给熊某1的工程款要支付。

(3)证人蒋某(时某剑邑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证言证明:剑邑大桥绿化长廊的土方工程和绿化工程都是冷新生交代给熊某1做的,其中绿化工程是项目部开会讨论的。冷新生还提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支付工程款给熊某1。

(4)证人陈某1(时某剑邑大桥建设指挥部工程组组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黄某1交代其按照邀标程序将剑邑大桥绿化的土方工程给熊某1做,其便委托招标公司进行邀标程序,又让熊某1找了几家公司投标。之后黄某1要把剑邑大桥的绿化工程也给熊某1做,指挥部也开了会议。施工过程中,黄某1提出多拨付工程款给熊某1。

(5)证人熊某4(时某兴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剑邑大桥绿化长廊绿化的土方工程是业主单位决定采取邀标程序,被邀请单位是业主单位决定的,中标单位是剑邑园林绿化公司。

(6)证人熊某5(证人熊某1的弟弟)的证言证明: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标了剑邑大桥绿化的土方和绿化工程,具体是熊某1操作的。

(7)《关于成立丰城市剑邑大桥筹建指挥部的通知》证明:冷新生任指挥,蒋某为常务副指挥,黄某1为副指挥,陈某1任下设办公室成员。

(8)丰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剑邑大桥绿化项目没有办理招投标相关程序。

(9)施工招标情况告知书等邀请招标文件、江西赣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土方工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投标公司有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赣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将资质借给熊某1参与剑邑大桥绿化带土方工程投标。

(10)剑邑大桥建设指挥部简报证明:6月10日,蒋某主持召开了管理调度会,黄某1也参会,会议决定绿化长廊与绿化带应当委托同一家专业单位施工。

(11)《丰城市剑邑大桥绿化长廊土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丰城市剑邑大桥及引桥道路绿化工程合同文件证明:丰城市剑邑大桥绿化长廊土方工程、丰城市剑邑大桥及引桥道路绿化工程均由剑邑园林公司承建。

(12)工程款拨付凭据证明:黄某1签字同意拨付剑邑大桥绿化工程工程款。

(13)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2007年到2014年,熊某1是剑邑园林的股东。

(1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调研剑邑大桥项目时向蒋某、黄某1提出大桥的绿化项目可以交给熊某1做。后熊某1提出承接了土方工程,希望承接绿化工程,其同意,让蒋某、黄某1将绿化工程也交给熊某1做。施工过程中,熊某1找到其希望项目部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其交代蒋某、黄某1拨付工程款时适当向熊某1倾斜。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熊某1公司承接生态硒谷展示中心绿化工程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后,富硒办通知其,冷新生同意将全部的绿化工程交给其做,让其配合走邀标程序,后其借了其他公司资质投标,最后中标二期绿化工程。

(2)证人余某3证言(时某丰城市副市长)证明:2010年初,经冷新生推荐,熊某1承接了生态硒谷展示中心的绿化工程。春节后冷新生又向其推荐熊某1承接二期绿化工程,其交代徐某2具体经办,后熊某1承接了该工程。

(3)证人徐某2(时某生态硒谷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生态硒谷展示中心的绿化工程一期、二期都是熊某1承建的,是冷新生的要求,余某3让徐某2具体经办,项目走邀标程序,其让熊某1找几家公司陪标,后熊某1中标。

(4)证人邹某2(时某丰城市委常委)的证言证明:余某3对其说过,生态硒谷的绿化工程是冷新生推荐人来做的。

(5)丰城市委《关于成立丰城市富硒土壤开发利用领导小组的通知》、丰城市政府《关于徐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冷新生任组长,余某3任副组长,徐某2任硒谷服务中心主任。

(6)丰城机构编制委员会(2009)22号文件证明:2009年12月21日,丰城市中国生态硒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成立。

(7)丰城市生态硒谷展示中心绿化一、二期工程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函、签到表等书证证明:工程均为邀请招标。一期工程被邀请投标人有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二期工程投标企业有江西剑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昌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

(8)江西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南昌金土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公司2010年将资质借给熊某1参与生态硒谷工程的投标。

(9)丰城市生态硒谷展示中心绿化工程合同文件证明:该工程由剑邑园林公司、天缘花木药材有限公司承建,徐某2作为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10)丰城市生态硒谷展示中心园林绿化建筑二期工程合同文件证明:该工程最后由剑邑园林公司承建,徐某2作为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11)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9年年底,其交代余某3生态硒谷的绿化工程交给熊某1做,熊某1便承接了一期工程。一期工程结束后,熊某1找其帮忙希望承接二期工程,其同意并交代余某3,后熊某1承接了二期工程。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在2005、2006、2007、2009年春节前,每次收受熊某15千元现金的证据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2005、2006、2007、2009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和继续得到冷新生的关照,其都会到冷新生办公室拜年,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千元的信封给他。这四个春节一共送了2万元给冷新生。

(2)证人余某1、徐某3的证言证明:熊某1在家族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在年终提取现金。

(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熊某1涉嫌行贿被立案。

(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熊某1都会到其办公室,送给其5千元,共计2万元。

4、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在2008年春节前收受熊某150万元的证据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提出想承接剑邑大桥的绿化项目,离开时将装有50万元的茶叶袋子留下。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熊某1到其办公室,请其出面帮忙承接剑邑大桥绿化项目,其同意。熊某1离开时留下一个袋子。其清点后发现是50万元。

5、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在2010年春节前收受熊某130万元的证据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提出希望能承接富硒展示中心的绿化工程,冷新生同意,其离开时将一个装有30万元茶叶袋子放在冷新生办公室。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熊某1到其办公室,感谢其将生态硒谷一起工程给他做,希望能继续承接二期工程,其同意。熊某1离开时留下一个袋子,里面是30万元。

6、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在2013年收受熊某11万元的证据

(1)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一天,当时天气比较热,与熊某6等人到赣州看望冷新生,当晚与冷新生在赣州军分区食堂吃饭,饭前其单独找冷新生送给其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

(2)证人熊某6、李某6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熊某1、熊某6、蒋某等人一起到赣州看望冷新生,晚上在赣州军分区食堂吃的晚饭。

(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熊某1等人到赣州看望其,当晚在赣州军分区食堂吃饭,熊某1单独找了个机会送给其一个信封,其回家后发现里面是1万元。

(四)2011年至2013年,冷新生接受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赣州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夏某1公司在承接工程、土地转让等方面提供关照。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为得到和感谢冷新生的关照,夏某1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名义送给李某4共计167.188889万元。李某4告知了冷新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夏某1公司承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左右,其想承接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通过李某4请冷新生帮忙,后李某4和冷新生说了,让其直接去找时某赣州市城管局长杨某4。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到2015年期间,夏某1在赣州设立了办事处,了解到赣州有环保类项目后,就会让其找冷新生帮忙。夏某1多次让其找冷新生帮忙承接环保类项目。

(3)证人杨某4(时某赣州市城管局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冷新生说有一个叫夏某1的人想参与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希望其关照。

(4)证人吴某1(时某赣州市环卫处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4说有一个老板想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让其先和这个老板接触,后夏某1与其联系。后该项目由其他公司中标。

(5)赣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招投标文件证明:该项目业主单位为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招投标。

(6)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李某4说夏某1想参与赣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标,希望其能出面打招呼,后其让杨某4关照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夏某1公司承接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其公司想承接赣州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让李某4请冷新生帮忙,后李某4说冷新生和发改委主任梁某打了招呼。2013年下半年,之后,通过冷新生及梁某的帮忙,江西夏某3春秋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定为该试点项目的实施单位。

(2)证人梁某(时某赣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冷新生要求其为夏某1公司在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方面提供关照。

(3)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河南省洛阳市等17个城市为第三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通知》证明:赣州市确定为试点城市。

(4)赣州市发改委请示证明:市发改委来文,梁某为签发人,推荐由江西夏某3春秋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实施单位,冷新生批示“依法依规加快项目推进工作”。

(5)赣州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评标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协议书证明:该项目重新改为公开招标,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6)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变更记录证明:夏某1是江西夏某3春秋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2年,李某4说夏某1想参与赣州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其让李某4转告夏某1,与梁某联系。后其安排梁某与夏某3公司一起申报项目。2013年下半年,经其签发文件同意,赣州市政府以抄告单的方式,直接指定夏某3春秋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企业。但该项目由其他企业中标,后夏某1通过李某4,请其帮忙补偿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花费。后让梁某想办法补偿夏某1,但一直没有形成方案。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夏某1公司承接大余冶炼厂污染场地项目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某3公司想承接赣州市大余县801矿重金属污染场地的环保项目,通过李某4找冷新生帮忙,后李某4说冷新生找梁某打了招呼。梁某让其找大余县委书记谭某。后夏某3公司顺利承接了该项目,项目合同金额300多万元。

(2)证人梁某(时某赣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冷新生让其关照夏某1,夏某1想参与大余县801矿的一个项目,让其和谭某打招呼。

(3)证人谭某(时某大余县委书记)的证言证明:大余县想治理冶炼厂(801矿)污染,2013年下半年,梁某说夏某1想参与该项目,冷新生交代要关照夏某1。后其安排王某1与夏某1协商。

(4)证人王某1(时某大余县环保局长)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谭某安排其与夏某1联系,关照夏某1,后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使夏某1中标该项目。

(5)南康市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单一来源文件、成交通知书证明:该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夏某3春秋中标。

(6)赣州钴钨有限责任公司大余冶炼厂污染场地项目《技术咨询合同》证明:2013年,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委托单位为大余县环保局。

(7)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证明:夏某1是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3年下半年,李某4说夏某1想做大余县801矿的环评项目,请其帮忙,后其向梁某打招呼,让梁某和谭某打招呼。

4、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夏某1公司在土地转让补偿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某3公司收购的上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信丰绿萌公司,信丰县政府要求上腾公司搬迁。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补偿款,其让李某4找冷新生帮忙,后李某4说冷新生和信丰县长邱某打了招呼。其在后期土地转让中获得了更多的补偿。

(2)证人邱某(时某信丰县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因上腾金属搬迁一事,冷新生打电话让其关照夏某3公司。后其让绿萌公司老板与夏某1联系,不能耽误进度。

(3)证人朱某(绿萌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因公司扩建需要收购上腾公司,夏某1认为补偿太低不肯搬迁。2013年上半年,邱某让其尽量给夏某1优惠条件。

(4)《股权转让协议书》、汇款电子回单、收条、进账单,企业信息变更情况证明:信丰上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夏某1的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夏某3春秋(赣州)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5)信丰园区管委会《关于同意江西信丰绿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上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土地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明:2013年6月,经信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绿萌公司以830万元购买了上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夏某1以江西夏某3春秋(赣州)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6)企业信息证明:夏某1是江西夏某3春秋(赣州)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2年,夏某1因上腾公司搬迁补偿一事找冷新生帮忙,其让邱某关照夏某1。

5、认定被告人冷新生特定关系人李某4收受夏某1财物共计167.188889万元(总体情况)及冷新生知情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其知道李某4与冷新生的关系。2011年冷新生担任赣州市长后,便通过李某4找冷新生帮夏某3春秋公司在赣州承接业务,其和李某4说好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名义每个月给李某45万元好处费,至2016年12月,其公司共发给李某4167.188889万元;李某4不是其公司的员工。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7年,其受夏某1的请托,通过冷新生为其在赣州承接业务,其不是公司的员工,但夏某1每个月给其5万元并为其缴纳社保,其将此事告诉过冷新生。其共收受夏某1好处费167.188889万元。

(3)证人夏某2、朋友林某3、胡利涌的证言证明: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由夏某1负责经营管理、决策。

(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任赣州市长期间,李某4多次出面请其帮助夏某1在赣州承接业务。夏某1为感谢其和李某4的帮忙,以挂名发工资、缴纳社保的名义给了李某4好处费,李某4对其说过多次,每个月工资是5万元,具体的总数其并不了解。这笔好处费其全部让李某4自己管理。

6、认定夏某1在2011年12月送给李某4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为了尽快通过李某4得到冷新生的关照,其安排公司财物人员涂某转账5万元给李某4。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夏某1转了5万元到其银行卡。

(3)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夏某1让其转了5万元到李某4的银行卡里。后其将该笔款项做了账。李某4不是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

(4)李某4银行卡明细、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付款单、招商银行转账回单证明:2011年12月16日涂某打款5万元到李某4银行卡中,李某4于12月19日收到。

(5)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在职名单证明:李某4不在该公司在职名单上。

7、认定夏某1在2011年12月送给李某41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其自己转账15万给李某4。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夏某1又给其转了15万元,说是感谢其。

(3)夏某1银行卡明细及转账凭条、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12月26日,夏某1转账15万元给李某4。该笔款项已做账。

(4)李某4银行卡明细证明:2011年12月26日,进账15万元。

8、认定夏某1在2012年3月送给李某460万元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李某4说要还房贷,让其将一年的钱60万元先拿给李某4,后其转账60万元到李某4银行卡中。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其因购房需要钱,便打电话给夏某1,让夏某1将一年的60万元钱给其,后夏某1转了60万元。

(3)夏某1的账户明细、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2012年3月23日,夏某1汇款60万元到李某4尾号6535的账户。

(4)李某4账户明细证明:2012年3月23日,进账60万元。

9、认定夏某1在2013年4月送给李某460万元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李某4打电话让其给她60万,并将李某5的账号给了其。后其安排公司副总经理王某2给李某5的账户转了60万元。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其打电话给夏某1让他把一年的钱给其,并将其以李某5名义开设的账号给了夏某1。后该账户就收到60万元,是夏某1安排王某2打的款。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夏某1安排其打款60万元到李某5的账户里。李某4不是公司员工。

(4)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李某4因在深圳买房,用其的名义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卡号是62XXX33。

(5)王某2账户明细、账号尾数6280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2013年4月23日,王某2转60万元到李某50933账户上。

(6)李某5中信银行卡明细、说明证明:2013年4月23日,李某5账户收到王某2转来的60万元。同日,该卡转账60万元到李某47442210192003474040的账户。

10、认定夏某1在2014年5月送给李某420万元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李某4想让其再拿些钱。其就安排财务人员涂某准备了26万现金。其将其中20万元用纸袋子装好,在李某4工作的南昌美森博纳酒店送给了李某4。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夏某1到美森博纳酒店其办公室,说以后不能继续每个月给钱给其,并交给其一个纸袋子,里面装了20万元。其收下,后将20万存入了银行卡中。

(3)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夏某1安排其准备20多万元,后其与公司会计王某3一起准备了26万现金给夏某1。这笔款项以“夏总借支”入账。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其与涂某一起提现26万元交给了夏某1。

(5)王某3尾数1699账户明细、蛎锨镂彩8299账户明细、取款凭条证明:2014年5月12日,涂某取款16万元,当日转10万元到王某3账户上,王某3又将该笔款项取出。

(6)李某4中信银行明细、存款凭条证明:2014年5月28日,进账20万元。

(7)夏某3春秋公司记账凭证:该笔款项已做账,备注为“夏总借支”。

11、认定夏某1为李某4缴纳了7.188889万元社保的证据

(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李某4问其能否为其缴纳社保,其考虑李某4和冷新生的关系答应了,并安排财务人员毕某补缴了2006年到2013年的社保,之后每月都为李某4缴纳社保,共计7.188889万元。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夏某1帮其补缴了2013年之前欠缴的社保,并从2013年4月至案发承担了社保个人及公司缴纳部分,共计7.188889万元。

(3)证人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某1让其补缴李某4之前欠的社保,并让其以后按期为李某4缴纳社保。李某4不是夏某3春秋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为公司工作过。

(4)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费用报销单、缴款收据、职工保险手册等书证证明: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江西夏某3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共为李某4缴纳五险社保金71888.89元。

(五)2006年至2009年,冷新生接受江西兰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赵某1公司在返还税收方面提供关照。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1给予的现金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赵某1公司在返还税收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其跟冷新生说,希望能够尽快把政府拖欠公司的返税金返还。冷新生说知道了,会认真考虑。其找过冷新生之后,一直到2009年,政府都是在第一季度返还兰丰水泥集团旗下兰丰公司、兰丰厂、江西兰江、丰城兰江、兰丰物质、兰丰塑业、江西兰源等七家企业的税收。

(2)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冷新生交代其要及时返还兰丰水泥的税收,其便和王某4打了招呼。

(3)证人王某4(时某丰城市财政局长)的证言证明:兰丰水泥的税收返还是由尚庄街道办与兰丰水泥结算的,但是拨付尚庄街道办的资金经常拖欠。2006年,熊某2说把拖欠尚庄镇的钱尽快支付,后财政局都及时付款给了尚庄街道办。

(4)证人邹某3(时某丰城市尚庄街道办主任)证言证明:由于市财政经常拖欠街道办的资金,导致街道办没有资金返还兰丰水泥的税收。2006年市里及时拨付了款项,街道办也与兰丰水泥及时结算了款项。

(5)丰城市政府《关于印发丰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丰城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纪要》、尚庄街道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3年3月31日确定按实缴国税20%、地税70%返还税收给兰丰水泥集团,返还的税收在次年第一季度奖励给客商。

(6)丰城市尚庄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尚庄街道与兰丰集团2004年税收返还结算表》、《尚庄街道与兰丰集团2005年税收返还结算表》、《尚庄街道与兰丰集团2006年税收返还计算表》、《尚庄街道与兰丰集团2007年税收返还计算表》、《江西兰源有限公司2009年企业扶助基金结算表》证明:2004、05年的税收是下一年度第二、第三季度造表,06年之后是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造表。

(7)丰城市尚庄街道办出具的《说明》证明:上表中的兰丰公司、兰丰厂、江西兰江、丰城兰江、兰丰物质、兰丰塑业、江西兰源均系兰丰集团下属企业。

(8)江西兰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赵某1为法定代表人、股东。

(9)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交代熊某2要关照兰丰水泥税收返还的事情。后来其问过赵某1有关税收返还的事情,赵某1表示基本得到了解决。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赵某160万元的证据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06年,因政府没有按时返还税收,其带了60万元去找冷新生,提出希望在税收返还一事上给予关照,冷新生说会过问,其离开时将装有60万元的袋子留在冷新生客厅。这笔款项从兰丰水泥的业务开支。

(2)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兰丰水泥每年有几百万的业务经费。

(3)证人黄某2、吴某2的证言证明:赵某1会从公司提取现金作为业务开支。

(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1到其住处,提出希望其关照及时返还税收给他,其答应过问。赵某1离开时留下一个袋子,其打开发现是60万元。这笔钱后来交给冷新龙保管。

(六)2007年至2010年,冷新生接受江西和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副总经理施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施某公司在土地出让、瓷砖销售等方面提供关照。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为得到和感谢冷新生的关照,和美公司以支付工资的名义送给李某4共计55.8万元。李某4告知了冷新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施某公司土地出让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唯美公司与丰城市政府签订了高管住宅区项目协议。2008年初,和美公司确定其和温某负责落实。后其选择了丰城中学附近的地块,但国土局称其中有房屋拆迁工作未完成,不能挂牌出让。后来其将此事告诉了冷新生,冷新生说会帮助解决。后该地块挂牌出让,由和美公司取得,和美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广美公司负责开发。

(2)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向冷新生汇报,说和美公司选中的土地上有两栋房屋未拆迁,不能挂牌出让。冷新生说先走程序,上网招拍挂,其便通知国土、规划部门走程序挂牌,最后和美公司拍得该地块。

(3)证人刘某1(时某丰城市国土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该地块未拆迁完毕不符合挂牌条件,2008年7月在熊某2的要求下,国土局将该地块挂牌出让。

(4)证人温某(时某和美公司行政经理)证言证明:2008年,高管用地挂牌手续是施某与丰城市领导协调的,最终和美公司拍下土地。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审批表证明:丰城市新城区C1-2-1、B2-4-2两块地挂牌出让,熊某2签字同意出让。

(6)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2008年,江西和美陶瓷有限公司竞得C1-2-1、B2-4-2土地。

(7)谭金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丰城市丰水湖家中有一栋房屋在新城区C1-2-1地块,2006年政府与其商谈拆迁事宜,至今未达成一致。

(8)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江西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江西和美陶瓷有限公司、江西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和美公司任免令等书证证明:广东唯美公司在丰城设立的子公司江西唯美公司、江西和美公司,和美公司设立了子公司广美公司。广东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某3,江西和美陶瓷有限公司、江西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邓某1;2007年9月20日施某任江西和美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23日任丰城产区总经理。

(9)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左右,丰城市政府承诺将丰城中学附近的土地出让给唯美建设高管用房。由于土地上有房屋未拆迁导致不能挂牌出让。施某请其帮忙解决,其答应,并找分管国土的熊某2出面协调。2008年下半年,国土部门将该地块挂牌出让了,唯美公司顺利取得。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施某公司在瓷砖销售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为了向丰城市富士康厂房建设项目供应本公司生产的马可波罗瓷砖,其通过李某4找冷新生帮忙,李某4说冷新生同意。后冷新生当着其的面,让城投公司陈某4云使用本地生产的地砖。在陈某4云的安排下,富士康食堂八、九标段都使用了其公司联系的瓷砖。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施某让其帮助销售瓷砖,后丰城园区有一家厂房在建设,其问冷新生能否用施某的瓷砖,冷新生说要走程序,其将消息告诉施某,后该厂房购买了施某的瓷砖。

(3)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9、10月,陈某4云告诉其,冷新生要求标段要使用本地生产的马可波罗瓷砖,后其指示施工单位的张某1、吴某3使用马克波罗瓷砖。

(4)证人张某1(时某中汉公司工程部经理)、吴某3(时某丰城市三建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施工过程中,按照项目指挥部的要求使用本地生产的马可波罗瓷砖。

(5)杜岿然出具的陈述材料证明:2010年下半年,施某帮助其公司承接下了丰城富士康项目食堂建设瓷砖供货业务,为中汉公司提供了30万元的马可波罗瓷砖,为三建提供20万元的瓷砖。

(6)《关于成立丰城市富士康项目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组长为冷新生,副组长为熊某2,成员为陈某4云。

(7)施工协议证明:富士康厂房食堂的施工单位,中汉公司承建食堂建设第八标段工程,丰城市三建承建第九标段。

(8)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施某和李某4分别找到其,提出唯美公司想承接丰城富士康厂房的瓷砖业务,请其帮忙。后其安排陈某4云使用唯美公司生产的瓷砖。

3、认定施某以支付工资名义送给李某455.8万元及冷新生知情的证据

(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唯美公司与其他企业在南昌合作开发项目并成立了新中美公司。由于冷新生的推荐,李某4在新中美工作,每年支付李某420万元工资。2014年6月项目终止,李某4被裁员,但冷新生多次提出不能停发李某4的工资。考虑到冷新生之前对公司的关照、为了继续获得关照,后经总经理邓某1同意,在李某4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和美公司继续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给李某4发工资。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唯美公司南昌项目上工作,因项目终止,2014年7月唯美公司没有给其发工资,其向冷新生说了此事。过了段时间,唯美公司继续给其发工资直到2017年1月,所发工资共计55.8万元。其告知过冷新生。

(3)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李某4被新中美公司裁员,施某向其请示能否让李某4回和美公司领工资,冷新生也和集团公司打了招呼,邓某1同意便同意了,并代表公司继续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给李某4发放工资,共发放55.8万元,来源是公司的等外品销售收入。

(4)证人黄某3(时某广东唯美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李某4被裁员后,施某向其汇报让李某4回和美公司领工资,冷新生也打电话让其处理好此事,其考虑到冷新生为公司提供的帮助便同意了。

(5)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6、7月,李某4被辞退,没有为南昌新中美公司做任何事情或者协调关系。

(6)证人邹某4、周某1的证言证明:和美公司存在销售等外品的收入,用于支付一些不方便从公账上支出的开支。

(7)南昌新中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4在2014年6月被新中美裁员。

(8)和美公司提供的李某4工资发放情况表证明: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还在为李某4发工资。

(9)李某4银行卡明细、邓某1银行卡明细证明:邓某1在李某4离职之后支付的工资共计558000元。

(10)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施某涉嫌行贿罪被立案。

(11)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其推荐李某4到唯美公司南昌项目上工作,年薪20万元左右。2014年项目停建,6月李某4离职,但是李某4叫其与施某打招呼不要停发工资,其便要求施某协调继续为李某4发工资的事情。从2014年6月到2017年1月,施某为了感谢其的关照、和其搞好关系,便继续给李某4发工资,共发了50多万元。

(七)2004年至2005年,冷新生接受江西丰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查某公司在路桥收费权移交方面提供关照。2004年底的一天,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查某给予的现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思又枪司在路桥收费权移交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查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底的一天,其跟冷新生说,提前将赣江大桥的收费权移交给其公司,冷新生表示同意帮忙协调。过了一段时间,冷新生提出让其公司将收费权委托给政府,由政府代收后交给其公司。2005年5月,双方签订委托协议。

(2)证人钱某(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底、2005年初,冷新生多次交代其将新梅公路的收费权尽快办下来移交给丰某集团,并尽快将赣江大桥收费权移交。2005年5月,丰城市政府将收费权移交了。

(3)证人李某7(时某新梅公路管理处主任)、张某2、晏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钱某要求李某7等人尽快办理新梅公路收费许可证。

(4)证人王某4(时某丰城市财政局党组书记)证明:2005年,政府将新梅公路收费权移交给了新梅公司。丰城市政府累计付了1.7余亿元给新梅公司。

(5)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新梅公司是丰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6)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明:2005年,余某2与张某2、李某7等人办理了新梅公路收费许可证。

(7)《关于成立新梅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证明:冷新生为指挥部总指挥,钱某为常务副指挥。

(8)《关于投资建设、收费经营丰城市新城区至梅林一级公路的合同书》证明:该项目由新梅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约定从批准收费之日起,公司收取全路程过桥过路费(含赣江大桥)。

(9)《关于投资建设、收费经营丰城市新城区至梅林一级公路的合同书》、《委托管理协议》证明:新梅公司承建公路,自批准收费之日其可以收取21年的过路费。2004年9月底前收费权移交给新梅公司,但由政府代收。

(10)《关于核定丰城新城区至梅林互通收费站一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收费许可证》证明:2005年6月新梅公路即可收费。

(11)资金拨付情况证明:2005年至2016年,丰城市财政局拨付收费款给查某公司。

(12)企业信息证明:江西丰某实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查某。2006年之前,丰城市新梅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为江西丰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1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4年底的一天,查某与其讲,尽快将收费权及收费办法等问题落实下来,其答应说政府肯定会讲诚信,肯定会落实。2005年上半年,政府将新梅一级公路和赣江大桥的收费权移交给了丰某集团,具体是其安排钱某与查某谈的。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查某6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查某的证言证明:其承建新梅一级公路时与政府约定,政府要移交新梅一级公路及赣江大桥的收费权给查某。2004年底的一天,其到冷新生办公室,提出尽快将收费权移交,冷新生同意协调,其离开时,将装有50万元的手提袋留在冷新生办公室。该笔款项来源于备用金。

(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集团经常会给查某准备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备用金。

(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4年底的一天,查某到办公室找其,提出移交收费权的事情,其说政府肯定会落实。查某离开时,将一个手提袋留在办公室。事后其清点发现里面有50万元。该笔款项交给冷新龙保管。

(八)2005年,冷新生接受江西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冯某在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关照。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冷新生与冯某在南昌长天港酒店吃完晚饭后,收受冯某给予的现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冯某在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利的证据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起,其就在丰城工业园区承接了丰某二路、丰某三路等工程。2005年上半年,园区管委会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其自己找冷新生帮忙,并通过李某4请冷新生帮忙。过了段时间,园区管委会就陆续拨付了工程款。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5年的一天,冯某说在丰城承接的工程款很难结算,让其找冷新生帮忙,后其将此事告诉了冷新生。

(3)证人郑某1(时某丰城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上半年,冷新生到园区了解冯某承建工程的情况,要其在工程款拨付上关照冯某。

(4)证人雷某(时某园区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5年,郑某1要园区拨付工程款时尽量关照冯某,之后冯某的工程款结算都比较顺利。

(5)南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丰某大道排水工程施工合同》、《丰某工业园一、二期连接道施工合同》证明:冯某挂靠二建承建了丰某大道排水工程和丰某工业园一二期连接道道路硬化工程。

(6)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丰某二路工程施工合同》、《丰某三路工程施工合同》、《一、二期连接道施工合同》证明:冯某挂靠该公司承建了丰某二路工程及丰某三路工程,一、二期连接道路基与排水工程。

(7)工程付款汇总表、资金支付审批单证明:2005年5月、6月、9月,郑某1、雷某签字拨付了工程款。

(8)江西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证明:冯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9)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5年上半年,冯某找到其,提出在工业园承接的工程不能及时结算到工程款。过了段时间,冯某又通过李某4请其出面协调,其答应过问。后其要求郑某1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尽量关照冯某。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冯某50万元的证据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为了感谢冷新生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的关照,并与冷新生拉近关系,其通过李某4约冷新生在南昌一家酒店吃饭,席间,其感谢冷新生在工程上的关照。饭后送冷新生离开时,其将装有50万现金的手提袋放在冷新生的车后座上,冷新生看到了没说什么。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冷新生到南昌办事,冯某也到南昌,当时其与冷新生、冯某、郑某1就在其工作的南昌长天港酒店吃饭。晚上其到家后,冷新生到其家楼下给了其50万元。其将钱用于新慧实业公司的经营。

(3)证人匡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的一天和冷新生、郑某1、李某4等人在南昌长天港酒店吃饭。饭后有人送冷新生上车,拿了一个袋子给冷新生。

(4)证人郑某1(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其与冷新生、冯某、李某4、冷新生的司机在南昌长天港大酒店吃完饭,席间冯某感谢冷新生和其在工程上的关照。

(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2005年左右注册了新慧实业公司并开办了欧富丽西餐厅。

(6)新慧实业公司企业信息证明:李某4实缴50万元于2005年1月6日注册成立江西省新慧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注销。

(7)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冯某通过李某4约冷新生在南昌一家酒店吃饭,席间冯某感谢其在工程款结算支付上提供的关照。散席后,冯某将一个手提袋放在其车上。事后其发现是50万元,当晚将钱给了李某4。

(九)2008年至2009年,冷新生接受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2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郑某2公司与丰城市政府合作协议的签订和落实方面提供关照。2008年至2011年,冷新生在其办公室,先后八次收受郑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23万元、美元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郑某2公司在落户协议的签订及落实方面谋利的证据

(1)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冷新生到杭州招商,邀请其到丰城投资建设苗木和果园,其提出想承接政府的绿化工程,做城市景观彩化项目。冷新生同意。2008年10月,双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为了推进协议落实,其多次找到冷新生请他安排。熊某2主持会议落实协议,主要是安排行政中心院内彩化项目、剑邑广场彩化项目、新梅公路彩化项目的进度。后市政府和森禾公司签订了具体项目的施工合同。2008年底、2009年,冷新生又让森禾公司设计并施工政府前后院的绿化改造。

(2)证人邹某2(时某丰城市委常委)的证言证明:其受冷新生安排与郑某2具体对接并起草协议。协议签订后政府召开了项目推进会。

(3)证人辛某(时某丰城市长)的证言证明:其代表丰城市政府与森禾公司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

(4)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总体框架协议签订后不久,冷新生交代其尽快落实协议,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协调会。于是其召开了协调会,会上具体提出行政中心院内彩化项目、剑邑广场彩化项目、新梅公路彩化项目对接安排。2008年森禾公司的人说冷新生交代对行政大楼前院进行改造,经审核认为工作量太大,就暂时没有实施。但后来行政中心大楼进行了绿化升级改造。

(5)证人葛某(时某丰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森禾公司张某3提出说冷新生交代要对行政大楼前院绿化和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其认为工程量太大,不同意改造。2009年2月,冷新生再次交代要进行改造,8、9月森禾公司就动工了。8月冷新生又提出要对后院进行改造,后由森禾公司改造施工。

(6)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冷新生提出行政大楼后院要提升改造,具体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工程由森禾公司承接。

(7)证人张某3(时某丰城森禾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丰城市政府与浙江森禾签订了框架协议。签订后郑某2又找冷新生落实协议。熊某2为此召开了推进会。2008年10月到2009年10月,在冷新生的安排下,森禾公司又承建了政府的前后院改造工程。

(8)《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根据合作协议,森禾公司要在丰城设立苗圃等生产基地,丰城市政府要规划不少于1亿元的工程,通过邀请招标,优先由森禾公司设计、建设,其中剑邑大桥延伸段绿化、新城高速出口至新城大道绿化项目直接由森禾公司承接。

(9)丰城市政府会议纪要证明:会议由熊某2主持,决定按照框架协议,落实行政中心院内彩化项目、剑邑广场彩化项目、新梅公路彩化项目。

(10)具体工程的邀标资料、施工合同等书证证明:丰城市政府落实了框架协议。郑某2公司承接了丰城市行政大楼、新梅公路等绿化改造工程。

(11)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证明:郑某2任董事长,系公司股东。

(12)丰城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公司股东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与郑某2协商招商有关事项时,郑某2提出希望承接一些政府的绿化工程。其同意,安排邹某2与郑某2对接、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政府将一些绿化工程在同等条件下由森禾优先承接。后来其安排熊某2尽快落实协议,部署工程。2008年、2009年,其安排葛某将丰城市政府行政大楼前后院提升改造工程交给森禾公司承接。

2、被告人冷新生收受郑某223万元及美元2万元的证据

(1)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2010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2011年端午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每次送给冷新生3万元,共计18万元;2009年春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5万元;2010年春节前,其从国外回来后,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2万美元。共计送给冷新生23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冷新生收下了。

(2)郑某2出入境记录证明:2009年12月30日郑某2去美国,2010年1月6日回国,2010年3月11日去香港。

(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2010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2011年端午节前,郑某2到其办公室,每次送给其3万元,共计18万元;2009年春节前,郑某2到其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2010年春节前,郑某2从国外回来后,到其办公室,送给其2万美元。共计23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其都收下了。

(十)2007年下半年,冷新生接受江西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3、负责人何某2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何某3公司在承接工程方面提供关照。2007年9月的一天,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何某3、何某2给予的现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何某3公司在玉龙河工程项目上谋利的证据

(1)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其跟何某2来到冷新生办公室,向冷新生表达想承接玉龙河项目,冷新生说可以。两三天后,其找熊某2,熊某2说冷新生交代由其承接玉龙河工程,让其具体与陈某4云对接。

(2)证人何某2(证人何某3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其与何某3跟冷新生汇报想做玉龙河项目。冷新生说他支持两人做。

(3)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常务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大概8、9月,冷新生交代其玉龙河改造工程交给人和公司做,其安排陈某4云具体实施。后人和公司承接了工程。

(4)证人徐某4、吴某4的证言证明:玉龙河工程是直接交给何某2父子做的,2007年11月就开工了。

(5)丰城市政府会议纪要证明:熊某2主持会议,决定玉龙河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为熊某2。

(6)丰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玉龙河工程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

(7)丰城市发改委《关于新城区玉龙河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丰城市玉龙河公园建设项目施工意向协议书》、《江西省丰城市玉龙河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支付情况及审计报告证明:人和公司签订了意向协议,江西久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8)久久园林公司丰城分公司《补充协议》证明:2007年11月20日,何某3与久久园林公司签订了三年内部承包合同。

(9)江西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何某3为江西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久久园林公司丰城分公司负责人。

(10)人和公司《关于吴某4等职务任命的通知》证明:吴某4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开发管理、玉龙河项目。

(11)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7年9月,何某2、何某3找其,想承接玉龙河改造工程,其说可以,会跟熊某2打好招呼。何某2送给其20万元后不久,其交代熊某2工程交给何某2父子做。后何某2父子顺利承接了工程。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何某3、何某220万元的证据

(1)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其与何某2想承接丰城市玉龙河项目,其安排公司财物人员赵某3准备了20万元现金装在手提袋里。后其与何某2带着手提袋到冷新生办公室,提出想承接玉龙河项目。冷新生同意,让其具体找熊某2对接。后何某2让其先离开,自己单独将20万元送给了冷新生。这笔钱是用其夫妻的生活发票做账的。

(2)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其与何某3一同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20万元。

(3)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的一天,何某3安排其准备20万元现金,其从何某3的银行卡取了近10万元,从公司保险柜拿了钱凑出20万元交给了何某3。该笔款项事后用何某3夫妻的生活发票报销了。

(4)证人皇某(证人何某3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何某3让其拿发票给赵某3冲何某3借支人和公司20万元的借款,后其拿了15万余元的发票,何某3拿了4万多元发票交给赵某3冲账。

(5)何某3建设银行明细证明:2007年9月13日上午现金支取49999元,下午支取50000元。

(6)人和公司记账凭证、发票证明:2007年9月冲账的发票有205157.2元。

(7)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何某3涉嫌行贿被立案。

(8)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何某2父子拎着一个手提袋到其办公室,说感谢其的关心,提出希望能承接玉龙河工程,希望其能过问一下。其同意,让何某2父子与熊某2对接。后何某2将手提袋送给了冷新生。事后其发现里面是20万元现金。部分现金其交给冷新龙保管。

(十一)2010年,冷新生接受江西东某大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甘某1公司在承接路灯改造工程方面提供关照。2004年至2014年,冷新生在其办公室、丰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地,先后七次收受甘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17.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甘某1公司在承接路灯改造工程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第一天,冷新生到园区调研,其提出希望承接丰某大道路灯亮化工程,冷新生同意,交代李某2具体安排,之后其承接完成了该工程。

(2)证人李某2(时某丰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陪同冷新生到园区调研,期间甘某1提出想承接丰某大道路灯节能改造工程,冷新生当场同意并要李某2落实,后其安排园区将工程由甘某1承接。

(3)证人付某(时某丰城市工业园区副主任)、杨某5、甘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甘某1公司承接了丰某大道路灯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为了结算,补充了合同等资料。

(4)《入园投资协议书》证明:东某公司在丰城工业园区投资建厂。

(5)《销售合同》、《结算书》、东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承接丰城市工业园区丰某大道路灯改造工程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东某公司承接了丰城市工业园区路灯改造工程。

(6)江西东某大通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甘某1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7)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上半年其到园区调研,甘某1希望由他们公司改造园区道路路灯,其同意并安排李某2具体对接。后来园区的道路使用了甘某1公司生产的灯。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2004年收受甘某13万元的证据

(1)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明:2004年上半年冷新生到深圳招商,一天晚上其在冷新生住的酒店送给冷新生3万元,冷新生收下。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4年其到深圳招商,一天晚上甘某1在其住的酒店送给其3万元。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在2005、06、07春节各收受甘某10.8万元,09春节收受甘某10.6万元,14春节收受甘某11.6万元,共计4.6万元的证据

(1)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春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分别送给冷新生0.8万、0.8万、0.8万、0.6万,说感谢和希望冷新生关照。2014年春节前,冷新生的司机何某1到其公司吃饭,其拿给何某14瓶酒,每瓶里面装了0.4万元,让何某1转交给冷新生。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其到甘某1公司吃饭,甘某1拿给其4瓶酒让其带给冷新生。后其将酒原封不动地交给了冷新生。

(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5年、2006年、2007年春节前,甘某1都会到其办公室,送给其0.8万元,说是感谢和希望关照。2009年春节前,甘某1到其办公室送给其0.6万。2014年春节,甘某1让何某1转交给其4瓶酒,装酒的盒子里一共有1.6万。其都收下了。

4、认定被告人冷新生在2010年下半年收受甘某110万元的证据

(1)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冷新生帮助其承接了丰某大道路灯改造工程,2010年下半年丰某道路亮化工程完工后的一天,其和冷新生在园区管委会食堂吃饭,期间其找到何某1说放几条烟到冷新生的车上送给冷新生。后其将装有十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到冷新生车上。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的一天冷新生到园区管委会食堂吃饭,快结束时甘某1放了一个手提袋到冷新生汽车后坐上。后冷新生将手提袋提回了家。

(3)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其到园区管委会食堂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甘某1说通过何某1放了些烟在车上。事后其发现里面还有10万元。该笔钱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十二)2009年至2010年,冷新生接受丰城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谢某2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宜春市委常委、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谢某2女儿就业、谢某2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方面提供关照。2007年下半年,为得到冷新生的关照,谢某2通过银行转账送给李某416万元。李某4告知了冷新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谢某2女儿就业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女儿参加樟树市人事局组织的考试,面试前,其请冷新生出面关照一下谢某3,冷新生答应。后谢某3被录用。

(2)证人李某8(时某樟树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冷新生打电话请其关照谢某3。

(3)谢某3干部档案材料、招录考试成绩单、工资审批表等书证证明:2009年,谢某3参加樟树市事业单位招考并录取。

(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9年,谢某3参加樟树市人事局组织的考试,正在面试阶段,请其出面协调。后其请樟树市市委组织部部长李某8关照谢某3。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谢某2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开发的恒天花园超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300多万元。后其通过何某1找冷新生帮忙,在冷新生的帮助下,最后其只补交了1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谢某2找到其,说他开发的恒天花园项目超容积率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让其跟冷新生说能否少交。后其将此事告诉冷新生,冷新生说会过问。

(3)证人邓某2(时某丰城市规划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冷新生为恒天花园超容积率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事情和其打了招呼,后经会议决定对谢某2减免了170余万元出让金。

(4)证人唐某、杜某1、刘某2、杜某2的证言证明:恒天花园小区由于拆迁延误工期,导致超容积率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规划局领导班子召开会议时,邓某2说市委主要领导打了招呼,要给予关照。后由孙渡街道办出具了证据,为谢某2减免了一半的土地出让金。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恒远公司取得了新城区C3-3-1B、C3-3-2号地块开发恒天花园小区。

(6)丰城市规划设计院向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恒天花园小区超容积率的规划意见》、丰城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纪要、丰城市孙渡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恒天花园要求开工报告的回复》证明:规划院提出恒天花园超容积率部分面积按原定252元/平方米标准的一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常务会同意,唐某列席常务会。

(7)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银行进账单证明:恒远公司补交了171.549万元土地出让金。

(8)丰城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谢某2系股东。

(9)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谢某2通过何某1找其,让其帮忙减免恒天花园小区超容积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其让规划局局长邓某2关照,减免了一半出让金。

3、认定李某4收受谢某216万元及冷新生知情的证据

(1)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与冷新生、李某4在南昌吃饭,席间李某4提到想在红谷滩开一家酒店,冷新生叫其帮李某4装修,其同意了。装修过程中,李某4需要购买灯具,其于2007年11月8日、12月5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给李某4,用于李某4购买灯具。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其准备在红谷滩开餐厅,冷新生提出让谢某2帮忙装修,谢某2同意。后谢某2通过银行转账16万元用于其购买灯具,并告知了冷新生。

(3)证人熊某7(丰城市石滩镇党委书记)、何某1的证言证明:谢某2转了16万元,给李某4装修的事情。2017年年初,两人帮冷新生找谢某2了解省纪委调查谢某2汇款给李某4等相关情况。

(4)谢某2、李某4等人银行明细、业务凭条证明:2007年11月8日转账10万元到李某4账号,2007年12月5日转账6万元到李某4账户。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李某4说准备在红谷滩开一家餐厅,让其找人装修。后一次和谢某2、李某4吃饭,席间其提出让谢某2为李某4装修酒店,谢某2同意。后李某4告诉其,谢某2为装修花了几十万。

(十三)2006年至2011年,冷新生接受江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4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黄某4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方面提供关照。2007年至2011年,冷新生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收受黄某4给予的现金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黄某4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2002年起,森特公司就租用丰城电厂的土地,其希望森特公司能办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2006、2007年起,其就多次想冷新生反映此事,冷新生说可以考虑。2008年春节前,其希望冷新生帮忙协调把公司的工业用地的土地证办下来,冷新生当时答应了,并表示会帮忙协调。

(2)证人邹某1、丁某证明:冷新生交代两人想办法为森特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

(3)证人黄某5、李某9、查某的证言证明:森特公司是租用当时丰某电场的土地。

(4)森特公司与园区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双方原签订转让协议,后又签订租赁协议,租期20年。

(5)丰城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江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地籍资料证明:森特坐落的地块属于江西丰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江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4。

(7)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黄某4从2006年开始多次找其,请求关照办理土地证。其交代过两任国土局长邹某1和丁某,但直到2011年都没有办下来。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黄某413万元的证据

(1)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2007、2009、2010、2011年春节前,其都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2万元。2008年春节前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5万元。共计13万元,冷新生都收下了。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7年到2011年每年春节前,黄某4都会到其办公室送钱给其,希望其在办理土地证方面给予关照。其中2007、2009、2010、2011年春节前,每次送给其2万元。2008年春节前送给其5万元。共计13万元,其都收下用于日常开支。

(十四)2007年下半年,冷新生接受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8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熊某8公司在修建进出道路方面提供关照。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熊某8给予的现金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熊某8公司修建进出道路方面提供关照的证据

(1)证人熊某8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其来到冷新生办公室,说其公司门口的丰某五路连接路段一直没有修好,希望领导多费心让工业园尽快修好此路。冷新生说他会安排。不久,园区管委会就立项修建了水泥路。

(2)证人李某2(时某丰城市副市长)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冷新生说熊某8公司对外交通不便,要求其尽快将熊某8公司旁边的丰某五路连接路段修通。

(3)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园区修建了丰某五路连接路段。

(4)丰城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丰某五路道路工程协议书》、《丰某五路道路工程付款情况表》证明:2007年10月,丰城市工业园区修建熊某8公司旁的丰某五路。

(5)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熊某8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股东。

(6)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熊某8多次请其帮忙尽快安排修熊某8公司的门口道路,其要求李某2尽快安排修好熊某8公司门口的道路。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熊某812万元的证据

(1)证人熊某8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熊某8看见其在办公室加班,就带着装有12万元现金的纸袋子到其办公室,将袋子递给其,说希望其关心,让工业园区尽快将熊某8公司门口的丰某五路连接路段修好。其收下了,说会安排尽快修路。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其在办公室加班,熊某8到其办公室说希望其多关心他公司门口修路的事情,之后将随身带来的两个纸袋子给其,其收下了。后其发现是12万元现金和4条香烟。其将部分现金放在冷新龙处保管。

(十五)2010年底,冷新生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1在承接工程方面提供关照。2008年至2011年,冷新生在其办公室,先后五次收受游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游某1公司承接新城区菜市场工程方面谋利的证据

(1)证人游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新城区要建一个临时菜场,经冷新生同意,不走招投标程序,由其承建该工程。

(2)证人熊某2(时某丰城市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新城区菜市场工期紧张,冷新生让其安排当地的施工队伍,其推荐了游某1,冷新生同意,后游某1承建工程。

(3)证人张某4、陈某2、周某2、袁某1、张开彪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新城区临时性菜市场工程是直接交由游某1的河洲建筑工程公司承接的。

(4)丰城市河洲街道办提供的《丰城市新城菜市场建设合同》、《丰城市新城去菜市场工程审核报告》、发票、《买卖合同》、打款证明等书证证明:2010年10月,该工程由城投公司交给河洲街道办负责,街道办将工程交由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游某1在合同上签字。

(5)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游某1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6)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当时为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1月法定代表人由陈某4云变更为张开彪。

(7)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熊某2推荐游某1承建新城区菜市场工程,其同意,后游某1承建该工程。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游某112万元的证据

(1)证人游某1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和感谢冷新生的关照,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和2010年端午节前,其都到冷新生办公室,每次送给冷新生0.5万元,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其在新城区菜市场工程上的关照,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其收下。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端午节前,游某1为了得到和感谢其的关照,都会到办公室拜访其,每次送给其0.5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游某1到其办公室感谢其在新城区菜市场项目上的关照,送给其10万元,其收下。收受的部分现金放在冷新龙处保管。

(十六)2009年至2010年,冷新生接受江西惟思特制冷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胡某公司在提供借款方面给予关照。2010年春节前,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2009年为胡某公司在提供借款方面给予关照的证据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其在丰城投资时,提出市政府借款100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胡某找冷新生帮忙,冷新生说会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后市政府共借款95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

(2)证人李某2(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胡某落户丰城时,提出向园区管委会借款1000万元,其请示冷新生,冷新生同意。2009年,其安排财政局、同田某、拖船镇共借款95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

(3)证人王某4、熊某9、杨某6的证言证明:2009年,丰城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抄告单借款50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同田某借款300万元、拖船镇借款15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

(4)落户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浙江惟思特公司在丰城投资建厂,2009年3月19日拖船镇、同田某借款450万元给惟思特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李某2在协议上签字。

(5)拖船镇、同田乡借款450万元的请示、批示、拆借协议、银行往来资料、记账凭证、丰城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借款协议、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09年3月20日李某2签字同意拖船镇、同田某借款450万元给惟思特制冷机械有限公司。

(6)江西惟思特制冷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2,委托胡某代理公司一切事宜。胡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7)惟思特公司出具的《关于惟思特全无油涡旋空压机项目落户丰城市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2月江西惟思特科技公司成立后,制冷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全部转至科技公司。

(8)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胡某来丰城投资时,提出园区借款1000万元作为落户条件。后胡某找其落实,其说会协调。后李某2请示此事时,其同意借款。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2010年为胡某公司在提供借款方面给予关照的证据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因其公司建设创新大厦,其找冷新生要求政府支持、解决资金困难。冷新生说市委市政府决定借款300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先借1000万元。2010年下半年,丰城市财政局就借了100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胡某因筹建创新大厦提出借款要求,其向冷新生汇报,冷新生同意借款3000万元。后丰城市政府下了借款的抄告单,先借100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

(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财政局按政府抄告单的要求借款1000万元给惟思特公司。

(4)丰城市政府会议纪要、丰城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关于解决3000万元高新产业扶持资金的借款协议》、付款证等书证证明:2010年4月13日,涂水泉主持召开会议,决定解决3000万元扶持资金给惟思特制冷机械有限公司。7月5日政府抄告财政局拨付1000万元给惟思特。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左右,胡某在建创新中心,找其希望政府多借些钱给他,其答应会过问。后李某2汇报此事,其同意分批次借3000万元给胡某公司。后市政府以抄告单形式借给胡某公司1000万元。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胡某10万元的证据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送给冷新生10万元,感谢冷新生对其公司的支持,冷新生收下了。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到其办公室拜年,感谢并希望其关照,送给其10万元,其收下。

(十七)2008年至2009年,冷新生接受丰城市一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6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黄某6公司在提供借款、回购厂房等方面给予关照。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冷新生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6给予的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黄某6公司在提供借款(600万元)方面给予关照的证据

(1)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想从园区借款,6月份找冷新生帮忙,冷新生同意了,让其找凌成卫。后其从园区管委会借款600万元。

(2)证人曾某2、王某5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份,凌成卫安排曾某2借款600万元给了黄某6。

(3)借条、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证明:2008年6月30日黄某6从园区管委会借款600万元。

(4)丰城市一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证明:黄某6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8年,黄某6说资金困难,请其出面关照让园区借些钱给他,其同意了,之后交代凌成卫借款给黄某6。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黄某6公司在提供借款(70万元)方面给予关照的证据

(1)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快过年时,其找到冷新生请求帮忙解决资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冷新生交代李某2让园区借款,后园区借了70万元给其用于发放工资。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快过年时,冷新生让其帮助黄某6,从园区借款给黄某6用于发放工资,后来其同意借款70万元。

(3)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借条证明:2009年1月22日,管委会借给黄某670万元,打到刘小清账户,李某2签字同意。

(4)丰城市委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凌成卫于2006年2月9日任园区管委会主任。李某2于2009年1月20日任管委会委员、书记。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其交代李某2让园区帮助解决黄某6公司发放民工工资的问题,后来园区借款给了黄某6。

3、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黄某6公司在回购厂房方面给予关照的证据

(1)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其请冷新生关照回购6栋厂房的事,冷新生说他会和园区领导打招呼,让其直接找李某2谈厂房回购的事情。李某2同意,2010年8月,园区回购了厂房。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冷新生指示回购黄某6的标准厂房。后其安排曾某2等人回购厂房。

(3)证人曾某2、罗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份,按照李某2的安排,园区从黄某6处回购了标准厂房。

(4)丰城市园区管委会与丰城一格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付款情况表、记账凭证、资金支付审批单证明:2010年8月2日李某2代表管委会签订协议回购一格公司厂房,2009年1月13日、2009年5月4日、2009年6月16日分别支付的7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经李某2签字同意后付给黄某6的一格实业公司。2009年9月25日、2009年11月24日、2010年2月11日、2010年9月26日的四笔款386905.03元、3080277.6元、200万元、2585506元是由李某2主任签字后转给黄某6的。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李某2向其汇报回购黄某6厂房的事情,其同意回购。

4、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黄某610万元的证据

(1)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冷新生办公室,请冷新生帮忙让园区将其做的厂房回购,冷新生答应,其离开时送给冷新生10万元,冷新生收下。

(2)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6到其办公室,希望其同意工业园回购他的标准厂房,其说会过问一下。黄某6准备离开时送给其一个袋子,其打开后发现是10万元,后其将此钱交给冷新龙保管。

(十八)2008年,冷新生接受江西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1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卢某1公司在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方面提供关照。2009年11月冷新生到美国考察,在迈阿密市收受卢某1给予的美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冷新生为卢某1公司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方面谋利的证据

(1)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7、8月份,冷新生到佛山招商引资,两人谈丰城投资建厂一事时,冷新生对其说投资条件是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2)证人李某2(时某丰城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与冷新生一起到佛山与卢某1进行商谈,冷新生同意了卢某1提出的投资条件并写到了协议里,主要是建设建设用地和优惠政策。这些条件政府全部兑现了。

(3)丰城市政府与好帮手公司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书》、《入园投资补充协议》、好帮手公司所属地块地籍管理资料、说明证明:2008年9月17日,丰城市政府与好帮手公司协议约定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并给公司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实际返还了土地出让金3076.472万元、税收奖励457.87万元。

(4)江西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为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3年12月前法定代表人为卢某1。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为了吸引卢某1到丰城投资,其承诺了土地出让金返还和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2、认定被告人冷新生收受卢某1美元1万元的证据

(1)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其到美国考察,接冷新生电话知道冷新生也在美国,其在迈阿密市跟冷新生见面,约冷新生一行人吃饭,散场后为了感谢冷新生的关照,送给冷新生1万美元。

(2)证人罗某2、钟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由冷新生带队在美国考察,行程中有中国人安排吃饭,途径迈阿密市。

(3)冷新生、卢某1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冷新生考察行程安排证明:冷新生于2009年11月6日出境去美国,同月16日入境。卢某1于同月2日出境去美国,同月12日入境。两人11月6日至12日均在美国。

(4)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2009年,其到美国考察,约卢某1见面吃饭,饭后,卢某1说感谢其对企业的关心,送给其1万美元。该款项被其在美国用于购物。

(十九)2007年春节前,时某丰城市委书记冷新生接受河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的请托,承诺为郭某公司在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方面提供关照,并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丰城每年都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和小煤矿进行检查、整治。2007年春节前,其到冷新生办公室,希望冷新生能够在煤矿整治等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冷新生答应,后其送给冷新生5万元现金。

(2)证人余某3、孟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至2007年,丰城市经常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2006、2007年关于加强、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文件证明:这两年丰城对煤矿安全方面经常检查、整治。

(4)丰城市河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证明:郭某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5)被告人冷新生的供述证明:丰城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检查。2007年春节前,郭某到其办公室,希望其在煤矿整顿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其同意。郭某离开时留下一个塑料袋,事后其发现里面是5万元现金。该笔款项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被告人冷新生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两规”期间,被告人冷新生揭发他人受贿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办案机关从李某4处扣押238.988889万元,从李某4妹妹李某5处扣押250万元,从冷新龙妻子吴文岚处扣押185万元,从徐某1处扣押106.7827万元,从樊秀江处查封银亿上尚城房屋2套。

本案的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冷新生涉嫌受贿案指定管辖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管辖情况。

丰城市委、宜春市委、江西省委职务任免通知,赣州市人大公告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冷新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其职务任免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冷新生自然人身份情况。

(4)江西省纪委出具的《关于冷新生涉嫌犯罪问题的移送函》、《关于冷新生归案情况的说明》证明: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冷新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5)江西省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冷新生揭发他人受贿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

(6)扣押决定书、赃款上缴凭证等书证证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李某4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新生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冷新生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新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新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冷新生的受贿事实与情节,并结合其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以被告人冷新生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冷新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本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冷新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冷新生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国钧

审判员赵登波

审判员喻巧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