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单位受贿罪
2014年至2016年,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花湖派出所所长邵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夏少俭(系该所指导员)在治安管理、处理纠纷等方面为花湖开发区内的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帮助,每年春节前夕,其两人商量以“花湖派出所经费紧张、干警待遇差”为名向其辖区内企业经营者和个人索要“赞助费”,两人亲自或带领该所其他干警索要“赞助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同)36.3万元,交由夏少俭保管。邵某、夏少俭及其他花湖派出所领导班子成员开会决定,将索要的“赞助费”作为“春节福利”按照不同标准发放给花湖派出所全体干警。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春节前夕,邵某、夏少俭亲自或带领该所其他干警向其辖区内企业经营者和个人索要“赞助费”,共计13.3万元。
(1)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兰某索要“赞助费”0.5万元。
(2)2014年春节前夕,邵某、夏少俭来到湖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肖某索要“赞助费”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夕,邵某、夏少俭来到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索要“赞助费”4万元。
(4)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理李某1索要“赞助费”1万元。
(5)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金冠沛石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理张某索要“赞助费”0.5万元。
(6)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湖北华顺置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索要“赞助费”1万元。
(7)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湖北红叶置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叶某1索要“赞助费”1万元。
(8)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金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李某3索要“赞助费”0.5万元。
(9)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建筑商叶某2位于刘钊社区服务中心三楼办公室,向其索要“赞助费”1万元。
(10)2014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菊香生态餐馆,向北大凯旋城负责人罗某索要“赞助费”1.8万元。
2、2015年春节前夕,邵某、夏少俭亲自或带领该所其他干警向其辖区内企业经营者和个人索要“赞助费”,共计12万元。
(1)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湖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肖某索要“赞助费”2万元。
(2)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索要“赞助费”4万元。
(3)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理李某1索要“赞助费”1万元。
(4)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金冠沛石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理张某索要“赞助费”0.5万元。
(5)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湖北红叶置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叶某1索要“赞助费”1万元。
(6)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金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李某3索要“赞助费”0.5万元。
(7)2015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建筑商叶某2位于刘钊社区服务中心三楼办公室,向其索要“赞助费”1万元。
(8)2015年春节前夕,邵某来到花马湖养殖场经营者戴某的办公室,向该其索要“赞助费”2万元。
3、2016年春节前夕,邵某、夏少俭亲自或带领该所其他干警向其辖区内企业经营者和个人索要“赞助费”,共计11万元。
(1)2016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湖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肖某索要“赞助费”2万元。
(2)2016年春节前夕,邵某、夏少俭来到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索要“赞助费”4万元。
(3)2016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鄂州市金冠沛石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经理张某索要“赞助费”0.5万元。
(4)2016年春节前夕,夏少俭、余某来到湖北华顺置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索要“赞助费”1万元。
(5)2016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建筑商叶某2位于刘钊社区服务中心三楼办公室,向其索要“赞助费”1万元。
(6)2016年春节前夕,邵某来到花马湖养殖场经营者戴某的办公室,向其索要“赞助费”2万元。
(7)2016年春节前夕,夏少俭来到锦水湾足道会馆向其经营者丁某,索要“赞助费”0.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少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1.户籍身份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鄂州市公安局党组文件、中共鄂州市市委政法委员会文件、职务任免的情况说明、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纪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兰某、肖某、王某、李某1、张某、李某2、叶某1、李某3、叶某2、罗某、戴某、丁某、邵某、余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少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13年7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夏少俭担任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花湖派出所指导员,负责花湖开发区内治安、户籍管理工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的一天,夏少俭为李某4的亲戚办理户籍提供帮助,收受李某40.1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每年中秋节、端午节、春节前,夏少俭在花湖派出所院内,先后8次收受名人精品酒店经营者潘某所送人民币,每次0.3万元至0.8万元不等,共计2.6万元。
3、2015年中秋节、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夏少俭在其办公室内,先后3次收受花湖开发区万豪假日宾馆和名仕足浴城经营者阮某所送1.96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夏少俭在鄂州市金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3办公室内,先后2次收受李某3所送1万元。
5、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夏少俭和该所副所长余某来到鄂州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总经理李某1的办公室,以“赞助”花湖派出所修车棚名义向李某1索要1万元,后两人各分0.5万元。
6、2016年春节前夕,夏少俭受陈某请托,为其儿子经营的“漂亮宝贝足疗店”提供帮助,在陈某轿车的副驾驶座上,收受其0.3万元。
上述赃款均用于夏少俭个人生活开支。
夏少俭在接受鄂州市鄂城区纪委“两规”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单位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夏少俭向鄂城区纪委上缴赃款15.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少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1.证人潘某、阮某、李某3、李某1、陈某、李某4的证言;2.夏少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发表了夏少俭有自首情节,又退还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