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8日,被告单位鹤岗市天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的“建行公开保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方使用该协议项下保理资金,必须经过甲、丙双方同意。而乙方只有在收到甲和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后,方可放款。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孙群因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没有取得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编号:鹤建保理2014003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加盖伪造的“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的签字,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用于其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群已归还骗取贷款1,000万元的全部本息共计10,061,725.73元。
被告人孙群于2016年10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鹤岗市天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鹤岗市天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所骗取的贷款用于其经营,而未予挥霍,在案发后,被告人孙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骗取的贷款本息全部偿还,请求法庭根据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