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周文韬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

审理经过

单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

诉讼代表人林培荣,廉江市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诉讼代表人周军昌,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科员。

被告人周文韬,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湛江市廉江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中队长,住湛江市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春妹,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被告人周文韬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诉讼代表人林培荣、周军昌、被告人周文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周文韬任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以下简称高桥中队)中队长后,高桥中队以收取“过关费”、“节日礼金”等名义向车队车主及老板收取好处费,对收取了好处费的车队车主和老板的相关车辆在违章时不处罚或从轻处罚。高桥中队中队长周文韬、副中队长林某1、崔某1在收取了车队车主和老板的好处费后都由周文韬统一保管开支使用。周文韬对收取了好处费的相关车辆,有的车将车牌号码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高桥中队干警,要求干警在执勤时对上述车辆予以关照。有的车就在被执勤干警查扣后打电话予以放行或从轻处罚、不处罚。

2016年10月以来,高桥中队收取车队车主和老板好处费共177300元。周文韬将该177300元大部分用于发放高桥中队干警春节福利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使用。其中:

1.2017年春节前,周文韬在安铺镇迎宾馆和粤桂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长赵某一起吃饭时,赵某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6700元。

2.2017年1月,周文韬和承包农村道路建设工程的高桥镇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主任黄某3在一起喝茶聊天时,黄某3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3000元。2017年3月,周文韬和黄某3在办公室喝茶聊天时,黄某3又送给周文韬4000元。周文韬分两次共收取黄某37000元。

3.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关叔建材档老板黄某2叫周文韬到其档口坐坐,在聊天过程中,黄某2为了使到其档口拉货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10000元。

4.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和益糖业有限公司农务部长林某2,为了其公司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在青平镇石圭坡小学门口见面,在石圭坡小学门口送给周文韬19500元。

5.2017年春节前,广西北海市海鲸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为了其公司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6.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瘦八白泥场负责人谭某,为了使来其泥场运输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7.承包供电线路工程施工的高桥供电所职工黄某4,为了其施工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2016年12月,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中送给周文韬5000元。2017年春节前,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8000元。2017年农历正月十四日,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0000元。这样,黄某4分三次共送给周文韬23000元。

8.2017年春节前,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旺石场负责人连某1,为了其石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3000元。

9.2017年春节前,广西博白县松旺镇响水石场负责人连某2,为了其石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3000元。

10.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川渝内江客运饭店股东颜某,为了使来其饭店吃饭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使其饭店生意更好,就通过黄某4转送给周文韬10000元。

11.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陪同镇领导到高桥中队慰问时,送给周文韬5500元。

12.2017年春节前,承包车板镇乡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戴某,为了其施工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在廉江市教育局门口见面,在廉江市教育局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13.经营红江农场联兄砖厂和幼儿园生意的老板周文,为了其砖厂拉货车辆及幼儿园校车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2016年底,在周文韬办公司里送给周文韬6000元。2017年4月初,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0000元。这样,周文分两次共送给周文韬16000元。

14.2017年春节前,粤海车队老板谭达兵,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到325国道高桥路段九一村路口路边那见面,见面后谭达兵送给周文韬5000元。

15.2017年春节前,车队车主苏伟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16.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高桥镇国富木业老板陈某3,为了其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高桥中队副队长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7.2017年春节前,私人货车车主刘某2为了其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开车经过高桥中队门口时遇到崔某1时,送给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8.2017年春节前,帮亲戚钢材档口拉钢材的私人货车车主刘某1,为了其拉钢材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9.2017年春节前,坚实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长黄某1,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到廉江二中体育场门口路边见面,见面后黄某1送给周文韬5000元。

20.2017年2月到4月间,高桥镇白泥场管理人员龙某,为了其泥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分两次交给周文韬私聘的司机黄某5“过关费”每次2400元,两次共4800元。黄某5收到该4800元后,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21.廉江市高桥镇龙胜车队老板杨鹏升,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在高桥镇路边送给高桥中队副队长林某14800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林某15000元,两次杨鹏升共送给林某19800元。林某1每次收到杨鹏升所送的钱后,都立即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77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构成单位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文韬作为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中队长,应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事实中张某给的5500元不是受贿款,并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高桥中队位置偏僻,存在办公条件艰苦、经费使用紧张的情形,受贿款是相关人员主动给的,没有存在索贿的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文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但其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事实中张某给的5500元不是受贿款。

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事实即张某给周文韬的5500元不适合定性为受贿款,张某的5500元是基于曾在高桥中队工作过,对高桥中队有感情才给予前同事们的慰问金,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2、周文韬在接受纪委谈话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3、周文韬及高桥中队并非主动索贿,主观恶性不深,并且收受的贿赂金额较小,多为数千元,社会危害性小。4、周文韬收受“好处费”后没有私吞,大部分用于发放高桥中队干警春节福利,部分用于单位开支使用,自己仅分得了福利费14600元,周文韬本人主观恶性不大。而且周文韬已全部退还福利费和剩余的款项,其他民警也清退了所分得的福利费,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5、周文韬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为人正直、工作优秀,抱着为干警谋福利、改善办公条件的心态,才出现了违法行为,并且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认罪悔过。综上,恳求对周文韬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文韬于2016年10月任职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以下简称高桥中队)的中队长,期间,高桥中队在收取车队车主及相关人员的“过关费”、“节日礼金”等好处费后,对违章车辆不处罚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韬统一保管使用其本人及高桥中队副中队长林某1、崔某1收取的好处费,并将相应的车牌号码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高桥中队干警,要求干警在执勤时对该车辆予以关照,或在车辆被执勤干警查扣后通过电话告知予以放行或从轻处罚、不处罚。其中:

1.2017年春节前,粤桂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长赵某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安铺镇迎宾馆与周文韬一起吃饭时,送给周文韬6700元。

2.2017年1月,承包农村道路建设工程的高桥镇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主任黄某3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和周文韬一起喝茶聊天时,送给周文韬3000元。2017年3月,周文韬和黄某3在办公室喝茶聊天时,黄某3又送给周文韬4000元。周文韬分两次共收取黄某37000元。

3.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关叔建材档老板黄某2邀请周文韬到其档口,在聊天过程中,黄某2为了使到其档口拉货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10000元。

4.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和益糖业有限公司农务部长林某2,为了其公司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在青平镇石圭坡小学门口见面,在石圭坡小学门口送给周文韬19500元。

5.2017年春节前,广西北海市海鲸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为了其公司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6.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瘦八白泥场负责人谭某,为了使来其泥场运输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7.承包供电线路工程施工的高桥供电所职工黄某4,为了其施工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2016年12月,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中送给周文韬5000元。2017年春节前,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8000元。2017年农历正月十四日,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0000元。黄某4分三次共送给周文韬23000元。

8.2017年春节前,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旺石场负责人连某1,为了其石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3000元。

9.2017年春节前,广西博白县松旺镇响水石场负责人连某2,为了其石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3000元。

10.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川渝内江客运饭店股东颜某,为了使来其饭店吃饭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使其饭店生意更好,就通过黄某4转送给周文韬10000元。

11.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陪同镇领导到高桥中队慰问时,送给周文韬5500元。

12.2017年春节前,承包车板镇乡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戴某,为了其施工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在廉江市教育局门口见面,在廉江市教育局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13.经营红江农场联兄砖厂和幼儿园生意的老板周文,为了其砖厂拉货车辆及幼儿园校车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2016年底,在周文韬办公司里送给周文韬6000元。2017年4月初,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0000元。这样,周文分两次共送给周文韬16000元。

14.2017年春节前,粤海车队老板谭达兵,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到325国道高桥路段九一村路口路边那见面,见面后谭达兵送给周文韬5000元。

15.2017年春节前,车队车主苏伟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16.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高桥镇国富木业老板陈某3,为了其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高桥中队副队长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7.2017年春节前,私人货车车主刘某2为了其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开车经过高桥中队门口时遇到崔某1时,送给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8.2017年春节前,帮亲戚钢材档口拉钢材的私人货车车主刘某1,为了其拉钢材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9.2017年春节前,坚实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长黄某1,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到廉江二中体育场门口路边见面,见面后黄某1送给周文韬5000元。

20.2017年2月到4月间,高桥镇白泥场管理人员龙某,为了其泥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每次交给周文韬私聘的司机黄某5“过关费”2400元,两次共4800元。黄某5收到该4800元后,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21.廉江市高桥镇龙胜车队老板杨鹏升,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在高桥镇路边送给高桥中队副队长林某14800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林某15000元,杨鹏升两次共送给林某19800元。林某1每次收到杨鹏升所送的钱后,都立即交给周文韬处理。

综上,高桥中队收取车队车主及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共计177300元,被告人周文韬将177300元大部分用于发放高桥中队干警春节福利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周文韬一案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周文韬的个人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廉公干[2011]41号《关于林裕欣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廉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周文韬同志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中共廉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给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资料,被告人周文韬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军昌、林某1、崔某1、苏某、胡等师、杨某1、赖某、陈某1、吴某、杨某2、何某、谭某、赵某、林某2、戴某、连某1、连某2、黄某1、黄某2、张某、周文、黄某3、黄某4、颜某、龙某、陈某2、陈某3、刘某2、刘某1、杨某3、黄某5的证言,被告人周文韬、证人黄某5对用手机发给高桥中队交警信息资料照片的指认材料,被告人周文韬收受车主款项及支出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7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文韬时任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的中队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被告人周文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被告人周文韬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文韬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被告人周文韬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文韬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文韬不具备自动投案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被告人周文韬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给的5500元不是受贿款的辩解意见,经查,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没有合法的理由收受张某的人民币5500元,张某是廉江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物流公司位于高桥镇,属于高桥中队的管辖区域,张某给予5500元的行为与高桥中队的执法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因此,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文韬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武

审判员林俊圣

人民陪审员曹凤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温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