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周文韬任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以下简称高桥中队)中队长后,高桥中队以收取“过关费”、“节日礼金”等名义向车队车主及老板收取好处费,对收取了好处费的车队车主和老板的相关车辆在违章时不处罚或从轻处罚。高桥中队中队长周文韬、副中队长林某1、崔某1在收取了车队车主和老板的好处费后都由周文韬统一保管开支使用。周文韬对收取了好处费的相关车辆,有的车将车牌号码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高桥中队干警,要求干警在执勤时对上述车辆予以关照。有的车就在被执勤干警查扣后打电话予以放行或从轻处罚、不处罚。
2016年10月以来,高桥中队收取车队车主和老板好处费共177300元。周文韬将该177300元大部分用于发放高桥中队干警春节福利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使用。其中:
1.2017年春节前,周文韬在安铺镇迎宾馆和粤桂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长赵某一起吃饭时,赵某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6700元。
2.2017年1月,周文韬和承包农村道路建设工程的高桥镇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主任黄某3在一起喝茶聊天时,黄某3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3000元。2017年3月,周文韬和黄某3在办公室喝茶聊天时,黄某3又送给周文韬4000元。周文韬分两次共收取黄某37000元。
3.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关叔建材档老板黄某2叫周文韬到其档口坐坐,在聊天过程中,黄某2为了使到其档口拉货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送给周文韬10000元。
4.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和益糖业有限公司农务部长林某2,为了其公司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在青平镇石圭坡小学门口见面,在石圭坡小学门口送给周文韬19500元。
5.2017年春节前,广西北海市海鲸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为了其公司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6.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瘦八白泥场负责人谭某,为了使来其泥场运输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7.承包供电线路工程施工的高桥供电所职工黄某4,为了其施工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2016年12月,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中送给周文韬5000元。2017年春节前,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8000元。2017年农历正月十四日,黄某4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0000元。这样,黄某4分三次共送给周文韬23000元。
8.2017年春节前,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旺石场负责人连某1,为了其石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3000元。
9.2017年春节前,广西博白县松旺镇响水石场负责人连某2,为了其石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3000元。
10.2017年春节前,高桥镇川渝内江客运饭店股东颜某,为了使来其饭店吃饭的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使其饭店生意更好,就通过黄某4转送给周文韬10000元。
11.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宇顺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陪同镇领导到高桥中队慰问时,送给周文韬5500元。
12.2017年春节前,承包车板镇乡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戴某,为了其施工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在廉江市教育局门口见面,在廉江市教育局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13.经营红江农场联兄砖厂和幼儿园生意的老板周文,为了其砖厂拉货车辆及幼儿园校车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2016年底,在周文韬办公司里送给周文韬6000元。2017年4月初,在周文韬办公室送给周文韬10000元。这样,周文分两次共送给周文韬16000元。
14.2017年春节前,粤海车队老板谭达兵,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到325国道高桥路段九一村路口路边那见面,见面后谭达兵送给周文韬5000元。
15.2017年春节前,车队车主苏伟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周文韬5000元。
16.2017年春节前,廉江市高桥镇国富木业老板陈某3,为了其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高桥中队副队长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7.2017年春节前,私人货车车主刘某2为了其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开车经过高桥中队门口时遇到崔某1时,送给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8.2017年春节前,帮亲戚钢材档口拉钢材的私人货车车主刘某1,为了其拉钢材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崔某13000元。崔某1收到钱后,将该3000元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19.2017年春节前,坚实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长黄某1,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约周文韬到廉江二中体育场门口路边见面,见面后黄某1送给周文韬5000元。
20.2017年2月到4月间,高桥镇白泥场管理人员龙某,为了其泥场拉货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分两次交给周文韬私聘的司机黄某5“过关费”每次2400元,两次共4800元。黄某5收到该4800元后,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21.廉江市高桥镇龙胜车队老板杨鹏升,为了其车队车辆在违章时得到高桥中队的关照,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在高桥镇路边送给高桥中队副队长林某14800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在高桥中队门口送给林某15000元,两次杨鹏升共送给林某19800元。林某1每次收到杨鹏升所送的钱后,都立即交给了周文韬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77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构成单位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文韬作为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中队长,应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事实中张某给的5500元不是受贿款,并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高桥中队位置偏僻,存在办公条件艰苦、经费使用紧张的情形,受贿款是相关人员主动给的,没有存在索贿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