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陈兴忠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诉讼代表人孙祖波,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现任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负责人。

被告人陈兴忠,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原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孙世祥,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7】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被告人陈兴忠犯单位受贿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诉讼代表人孙祖波、被告人陈兴忠及其辩护人孙世祥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兴忠利用其担任被告单位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人员查某送给的药品销售回扣款12525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在科室内作职工福利私分,同时在药品使用上为查某谋取利益。

2、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兴忠利用其担任被告单位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人员陈某送给的药品销售回扣款1390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在科室内作职工福利私分,同时在药品使用上为陈某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提举了书证、证人查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兴忠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兴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兴忠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陈兴忠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对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判处罚金。

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被告人陈兴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兴忠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兴忠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兴忠单位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陈兴忠具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较轻,被告人陈兴忠具有数个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第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第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区别。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兴忠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兴忠利用其担任被告单位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人员查某送给的药品销售回扣款12525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在科室内作职工福利私分,同时在药品使用上为查某谋取利益。

2、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兴忠利用其担任被告单位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人员陈某送给的药品销售回扣款1390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在科室内作职工福利私分,同时在药品使用上为陈某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书证、查某,陈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兴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被告人陈兴忠庭审质证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兴忠作为该原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将受贿的264250元在科室内作职工福利私分,同时在药品使用上为查某、陈某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被告人陈兴忠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被告人陈兴忠犯单位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兴忠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被告人陈兴忠均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及被告人陈兴忠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兴忠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26425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42750元,共计人民币307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崛

人民陪审员张世华

人民陪审员何云春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姣